農電局抄表員有生活作風問題去哪投訴

時間 2022-02-14 05:05:25

1樓:相守有期

這個是你們兩家的事情,他們單位領導應該不會管。

結婚之前雙方商量的一些事宜都是慢慢磨合的,多些耐心。

該讓就讓一步,雙方一個退一步,孩子越來越大,時間越久,結婚的時候你越累。

早早做決定,成的話,差不多也要準備生孩子的手續了。

你先冷靜一下,然後你和他好好談談。

2樓:彌茂

這種事情找他的領導恐怕也沒什麼用處,你只能跟他好好的商量,因為你已經有孩子了,不能把事情弄得太僵,如果他和你結婚了,你把他搞臭了,你的面子上也下不來臺的。

3樓:八戒你胖咯

這種情況下,你找到他們的領導,也可能只是對他的工作有影響,但是對這件事情的解決是沒有影響的,而且這種男人也不值得你去愛他,所以我建議你去把孩子打掉,然後跟他分開,這是最好的選擇

4樓:匿名使用者

就你這點破事,不管。

什麼生活作風問題,床是你們兩個人一起上的。

什麼不愉快,還不是你漫天要價。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談戀愛懷孕,不能屬於作風問題。這是你們兩個之間的事情。

6樓:珈藍哲彥

可以找他父母去調節,找領導是沒有用的,清官難斷家務事。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說的這種情況,不應該是作風問題,是因為你家要了彩禮,南方沒有答應,因為你懷孕了,他會說男方有生活作風問題,這要兩家人坐下來商量才行

8樓:

你可以直接去他單位投訴他的。這件事情你也有原因的,你你也有責任。並不完全是他一個人的錯。

9樓:白溪

如果還想和他一起過日子,就私下和他好好溝通,實在溝通不了不想和他過了那就怎麼做都無所謂了

10樓:祿中

遇到這種情況,你可以去單位找他們的領導,但是這對他沒有任何的一個約束,最多這份工作他丟了,但是對於你們的問題還是得不到解決,你們的根本問題是在財力問題上,現在都有孩子4個月了,能不能讓你父母少受一點彩禮,畢竟孩子出生過後啊,花的錢的地方還是挺多的。

11樓:

農電局抄表員有生活作風問題,可以去他所在單位的農電局找他的領導投訴他!平時自己也要提高警惕!

12樓:

1)通過正常途徑,向紀檢監察部門反映;

2)也可以通過****,

3)通過微博等自****,引起有關部門重視。

不管哪種方式,都要真實,要承擔法律責任。

13樓:0蘇堤春曉

這件事你找他單位領導也沒什麼用的,還是你們兩個人協商解決。

14樓:在紫蓬山張望的新月

我覺得你現在已經是這個樣子了,如果得不到他的回覆的話,你可以去他部門那去找找他的領導去投訴他,然後告訴他的生活作風,然後讓他們領導去找他談話。

15樓:匡涉

他想叫你先在他家住著,又不是不管你,你沒必要不找他的單位領導。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種人最好先到這個農電局的一些管理部門進行反饋,讓他們公司內部進行相應的處理,然後呢?再到政法部門對他進行檢舉,希望可以幫到你

17樓:孝果遠紅外理療貼總代

這個不是農電局抄表員有生活作風問題,而是因為彩禮引起的問題,這個需要雙方面來協商解決。

18樓:無謂人生

不理你,直接找就好了,不用給他留面子,生活就是如此

19樓:職場文某某

可以找他領導談談,不過這事現在正常。誰讓你自己不自愛了呢。

20樓:57國良

我覺得現在的一般人包括電業局抄表員義可生活作風問題是不算事的!

法律和生活的關係

21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說現實生活與法律是緊密聯絡的。

我們在現實的行為是受到法律的約束的

,法律限定了我們行為的範圍。而我們所擁有的一切權利又是法律給與我們的,所以可以說沒有法律我們就不是一個完整的社會。

而法律的產生與發展很大程度上又是基於我們逐漸發展的道德觀念的,就是法律也是從我們千百年來養成的道德習慣中產生的,所以說法律是出自人們的,從這點來說法律與人們也是不可分割的關係。

另外我還覺得法律的制定是通過人們的,因為制定法律的權力屬於人們,執行法律的權力屬於人們,從種種角度來說法律與人都是緊密相連的。

共同生活的法律概念是什麼?

22樓:匿名使用者

共同生活的法律概念是各方有相互扶助的義務, 財產除法律規定外一般為共同共有, 個人財產可以依法相互繼承, 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由共有人共同償還。

表現在:

1、生活中男女雙方結婚後相互扶持,共擔生活壓力,共創美好生活的持續、穩定的狀態。

2、主觀上,男女雙方具有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願望。

3、客觀上,男女雙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共同承擔生活的壓力和風險,共同創造並享受美好生活。

擴充套件資料

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間共同的住所;

2、夫妻間共同的精神生活;

3、夫妻間在生活上相互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

4、夫妻間在物質上相互扶助;

5、夫妻共同承擔其他家庭義務。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3樓:匿名使用者

共同生活的概念除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夫妻之間「共同生活」的含義,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學理上也很少對其進行解釋,但可以通過對《婚姻法》基本原理、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社會傳統倫理觀念進行的分析來理解和明確其含義。

關於夫妻「共同生活」的立法本意應是指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持續、穩定的家庭共同體,並在經濟上互相扶養、生活上互相照顧、精神上互相撫慰,為了共同的生活和發展而進行的各種活動,並且雙方相互行使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主觀上,男女雙方具有長期共同生活的願望,並基於配偶身份能夠相互理解和慰籍;客觀上,男女雙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共同承擔生活的壓力和風險,共同創造並享受美好生活。

夫妻共同生活的前提是雙方已登記結婚,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間共同的住所;

(2)夫妻間共同的精神生活;

(3)夫妻間在生活上相互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

(4)夫妻間在物質上相互扶助;

(5)夫妻共同承擔其他家庭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是否存在共同生活的認定,有時並不需要同時滿足以上五個方面。

例如,丈夫甲因工作或學習原因與妻子乙分居兩年,兩年期間,甲乙感情穩固,仍然應認定為「共同生活」。同時,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廣義概念,是否履行性義務不是考察的重點。

如,丙、丁婚後兩人感情甚好,但因為丙的心理或生理障礙,導致兩人未發生性關係,仍然應認定為「共同生活」。所以,判斷夫妻是否共同生活,需要把握夫妻共同生活的實質,即主觀上有共同生活的願望和客觀上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綜合夫妻共同生活的五個方面來評判。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

24樓:秋天亞倫

「共同生活」是指男女雙方結婚後相互扶持,共擔生活壓力,共創美好生活的持續、穩定的狀態。主觀上,男女雙方具有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願望;客觀上,男女雙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共同承擔生活的壓力和風險,共同創造並享受美好生活。

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共同的住所;

2、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於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

3、夫妻相互扶助的義務;

4、夫妻共同承擔的其他家庭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法》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係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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