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所謂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民事行為是否顯失公平應當以行為成立時的情況作為判斷標準。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至於是請求變更還是請求撤銷合同,當事人有選擇權。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第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樓:江葉
回答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我正在為您查閱相關資料,請稍等一下哦2、一方當事人利用了優勢地位或利用了對方沒有經驗。
2、一方當事人利用了優勢地位或利用了對方沒有經驗。
判斷是否顯失公平,既要從一般的社會觀念角度考察權利義務是否對等,同時也要考慮到行為人對其權利依法處分的因素。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如果行為人完全能夠理解行為的內容並預見到行為的後果,出於真實意思表示而對權利義務予以處分,那麼對行為人來說,應當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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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於懸殊、承擔責任、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很不對等,經濟利益上嚴重失衡,違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再是從法律上確認顯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銷,對保證交易的公正性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防止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而損害對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的司法實踐一般認為,顯失公平制度具有以下構成要件:(1)客觀要件,即在客觀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不平衡。根據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權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了極大的利益。
這種不平衡違反了民法通則中的等價公平原則,也違反了當事人的自主自願。(2)主觀要件,即一方當事人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另一方當事人的草率、無經驗等訂立了合同。因此,在考察是否構成顯失公平制度時,就必須把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結合起來考慮。
掌握顯失公平制度還要搞清其與正常的商業風險的區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求各種交易中給付和對價給付都達到完全的對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都是有賠有賺,從事交易必然要承擔風險,並且這種風險都是當事人自願承擔的,這種風險造成的不平衡如果是法律允許的限度範圍之內,這種風險就是商業風險。顯失公平制度並不是為免除當事人所應承擔的正常商業風險,而是禁止限制一方當事人獲得超過法律允許的利益;同時顯失公平制度下,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利用了另一方當事人的草率或者無經驗等而訂立的合同,而在正常的商業風險下,不存在這種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判斷合同是否"顯失公平
4樓:特特拉姆咯哦
顯失公平的合同判斷,主要根據以下法律特徵:
1、此種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合同,尤其是雙務合同應體現平等、等價和公平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合同正義。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如標的物的價款顯然大大超出了市場上同類物品的**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是指對一方當事人明顯有利而不利於另一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
顯失公平條款認定
1、一方獲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損失是否違背法律或者交易習慣等綜合衡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二條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5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於懸殊、承擔責任、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存在以下特徵:
1、客觀上顯失公平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評定權利義得是否顯失公平,應當從合同的內容和履行結果兩方面予以考察。如合同內容上明確規定一方享有過多或過於優越的權利,他方負擔過重或條件苛刻的義務,甚至一方根本沒有享有必要的權利而他方沒有承擔最基本的義務,就已經構成顯失公平的條件,無需待到客觀上發生利益不均衡的後果,受損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由此維護公平的合同條件。
雖然法律不可能也不應該保證當事人都能獲利,但法律可以為交易者創造締約的公平條件。此外,權利義務明顯不平等還包括因履行產生的經濟利益上的懸殊,如一方獲取的價金或報酬大大超過其交付標的物的價值或大大低於其提供勞務的通常標準,致使一方因此得到而他方遭受更大損失,即客觀上已發生利益嚴重失衡的後果。應當看到,顯失公平制度是對財產交易及有關民事活動所具有的不公平達到十分明顯程度的一種評價和處理。
如果在顯失公平的認定上沒有具體量上的規定,很難排除當事人或審判人員的主觀隨意性。
對此,國外立法上已有先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674條規定:如出賣人因買賣有失公平所受低價損失超過不運產價金十二分之七時,即有取消買賣的請求權。
在我國,關於民間借款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四倍的規定,以及國家計委在《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中有關市場平均**、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合理幅度的測定,對於完善顯失公平在量上的認定標準均可資引鑑。
2、主觀上獲利方存有惡意。即獲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優勢或他方無經驗過於輕率地訂立或履行了顯失公平的合同。引起顯失公平的原因不同,是與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以及重大誤解行為特徵的主要區別,因此有必要考察顯失公平的主觀條件,以便正確認定顯失公平的特徵。
考察獲利方主觀外的有無惡意,實際上也排除了對顯失公平的制度的濫用。下列情形不構成顯失公平。
(1)獲利方不瞭解對方情況,主觀上並無惡意。
(2)出於獲利方的善意行為。如一方履行了忠告義務,向對方說明了不公平條件的存在,且對方有機會理解或合理選擇合同條件。
(3)出於過失行為。如對受損方提出的不公平條件因過失未予審慎認知或未將不公平條件和交易的真實內容告知對方。
(4)顯失公平的後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所致。
所謂充分的自覺和真實自願,可以結合以下三方面考慮:
一是獲利方沒有利用不正當的條件;
二是獲利方雖然利用了自己的某種優勢,但該優勢不足以構成對他方取得利益的重大影響;
三是受損方有充分的條件拒絕締約或另行選擇交易物件。將當事人的主觀真實意願作為評定顯失公平的標準,有利於防止當事人一方自願接受不利條件後,又以利益不均衡為由要求撤銷合同,排除交易中人為的風險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判斷合同是否顯失公平
6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當事人不缺乏經驗且不存在危難急迫的客觀事實,所簽訂的合同不構成顯失公平,不能請求撤銷合同。
裁判要旨
當事人不缺乏經驗且不存在危難急迫的客觀事實,所簽訂的合同不構成顯失公平,不能請求撤銷合同。此外,民間借款利率約定高於法定保護上限亦不構成顯失公平,當事人不可請求撤銷合同,但可請求法院對利息及違約金過高部分進行調整。
認定顯失公平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考察:
一是考察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是否明顯不公平。公平原則的實質在於均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對合同顯失公平的認定應結合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是否對等、一方獲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損失是否違背法律或者交易習慣等方面綜合衡量。
同時,這種結果的不公平是在訂約之時由合同的內容決定的,該合同一旦付諸履行,其結果將導致雙方得到經濟利益明顯失衡,也就是說評定雙方權利義務是否顯失公平,利益是否嚴重失衡,應以訂立合同之時合約的內容為基礎。
二是要考察合同訂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對方輕率、沒有經驗。所謂利用優勢,是指一方利用其在經濟上或其他方面的優勢地位,使對方難以拒絕對其明顯不利的合同條件。所謂沒有經驗,是指欠缺一般生活經驗或者交易經驗。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72.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求問如何認定合同的顯失公平
7樓:格子
在審理有關當事人以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撤銷合同的糾紛時,判斷合同是否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的規定進行認定。
合同自由原則要求合同應當得到積極、全面的履行,只有在對方當事人故意依據其經濟上的強勢,利用他人的窘迫、輕率、無經驗,致使約定的財產給付不具有對價性和均衡性,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明顯失衡時,為防止合同自由的濫用和維護交易的公平,合同部分條款或全部合同方可撤銷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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