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時以前發給傷殘津貼屬於個人財產嗎

時間 2022-03-07 22:25:05

1樓:草民學法

1、傷殘津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書面約定,否則,雙方離婚時,一方個人婚內財產或婚前財產一律不參加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人身損害所獲得的醫療費、殘廢者的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於專屬於一方因人身損害所獲得的相關補助,具有專屬性,依法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a、一方的婚前財產。

b、一方因人身損害所獲得的醫療費、殘廢者的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c、遺囑或贈與合同之中確定的專屬一方的財產。

d、一方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

e、其它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情形。

3、婚姻法十八條所稱的一方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8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19條

2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一方傷殘所得到的補助和賠償屬於個人財產

3樓:趙彬律師

回答屬於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殘疾賠償金屬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故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提問我屬四級傷殘,現每月領取工資額75%的傷殘津貼,請問這部分財產是否是雙方共同財產?

回答基本都屬於你的個人財產

但是因為你四級傷殘,收入銳減,家庭收入變少

所以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第25條之規定,殘疾賠償金系賠償勞動能力本身的喪失,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收入的減少,殘疾賠償金具有填補該損失的作用,故部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提問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我用傷殘津貼交納個人賬戶保險金和四級傷殘後的公積金對方有權分割嗎?

回答無權分割。但離婚時,對方有權多分割離婚財產

因為你將你的個人財產用於你的保險繳納,減少了共同財產

很高興為您服務,祝您生活愉快!

提問你是說部分財產屬共同財產那部分減少了也就是說我所交的保險金和公積金吧

回答對的呢

提問我的離婚判決是所提到的這部分財產統屬於公共財產,我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公積金和保險金個人帳戶部分都被提出做為共同財產分割,我可以提起上訴嗎?

回答可以,但不一定成功

很高興為您服務,祝您生活愉快!

提問我已喪失工作能力,對方健康無固定工作但有就業還有購買的近30個各種保險做保障,判決其中有一條我還需交一萬元經濟幫助之類款項,我有這種義務嗎?

回答是總共一萬還是一年一萬

提問共一萬

回答可能法院考慮到她沒有工作,暫時沒有生活能力

也請你諒解一下,這不是以後不需要你負擔支出了嗎

很高興為您服務,祝您生活愉快!

更多21條

4樓:淮安浙江人

傷殘撫卹金或津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離婚財產怎麼分 哪些屬於個人財產求答案

5樓:且看世間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

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婚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後財產並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一方父母為自己子女買的房子,屬於該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6樓:法臨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7樓:廿皿廿

深圳婚姻法專家律師離婚是每個人都不願面對的現實,婚姻是人生大事,是分是和,雙方務必考慮清楚之後再做決定。離婚涉及的問題有: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房屋產權,公司股權,****,債權債務等等問題,一般而言,婚後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候是可以平均分割的。

婚姻存續期間,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候是不參與分割的,屬於個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新婚姻法第17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

這裡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範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當然,在一些現代企業或外資企業中,也存在著一定比例的高工資、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權等,這些收入都屬於工資性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範圍。2.生產、經營的收益。

這裡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資訊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人買賣**和債券,投資於公司、企業經營,還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資本或籌資興辦公司、企業,這些人成為大量資本的擁有者,經營收益豐厚。這些經營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智慧財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婚後一方取得的智慧財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權利也僅歸權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無權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發表。

但是,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關於因繼承所得的財產,有人提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女婿、兒媳不在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之內,如果將一方繼承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等於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範圍,與繼承法的規定相違背;而遺囑繼承則體現了強烈的個人意志性,遺囑人將其財產指定由特定的人繼承,體現了對其所擁有財產的處分權,如果將夫妻一方因遺囑繼承而得到的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等於變更了遺囑,這違背了遺囑人的意願,限制了其對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因此,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的財產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在不斷地擴大,共同財產的種類在不斷地增加,目前,夫妻共同財產已由原來簡單的生活用品發展到汽車、房產、**、債券乃至整個公司、企業等,今後還將出現一些新的財產型別。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是什麼(1)一方的婚前財產,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特有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專門針對個人身體受傷後需要**,身體殘疾後喪失部分或全部勞動能力應給予的補助,這些費用的獲得都是以個人身體傷害為代價的,而且由於我國目前的經濟發達程度還不是很高,賠償還很有限,往往賠償不足以真正彌補受害人所需要的物質損失,如果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不能保證受到傷害人的身體健康,會影響他們的正常生活,還有可能造成社會負擔,因此,這些費用完全應由受傷害個人支配、使用,不應歸夫妻共有。(3)遺囑或贈予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如遺囑或贈予合同寫明瞭遺產或贈予財產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應認定為夫或妻的個人特有財產。

這是一項新規定,它與我國的《繼承法》及《合同法》的有關法律規定和理論是吻合的。我國《繼承法》的遺囑繼承中,允許被繼承人將自己的個人所有財產用合法遺囑的方式指定由繼承人中的某人或某幾人繼承,亦可在繼承人之外指定遺贈繼承人繼承自己的財產,還可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而被繼承人指定誰繼承自己的遺產,這是被繼承人完全憑自己的意願處分自己財產的合法行為。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遺產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婚姻法又通過婚姻把這些財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就違背了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等於變相改變了《繼承法》確定的法定原則,變相改變了遺囑繼承中確定的繼承人範圍,而干預了被繼承人依法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

在贈予合同中,贈予人已指定受贈人接受贈予的財產,如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亦違背了贈予人處分自己財產的真實意願,也與贈予合同成立的法律規定不符。(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個人生活專門使用的,具有明顯的個人性質的生活用品,這些個人專用品一旦脫離專用人,往往就失去了應有的價值,如衣服、首飾、鞋帽等。

在審判實踐中,對一般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個人的原則一直適用。在本法修改過程中,有專家提出價值較大的個人專用品作為個人財產不合理,應作為共同財產,但是條文對「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沒有把「價值較大」的排除在外,因此,對個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即使價值較大,仍應認定為個人特有財產。(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對這個靈活規定,是除了上述規定的幾種特有財產外,還可能會出現其他未列明但又確實應認定為特有財產的情況,它可以填補列舉式立法與現實存在之間總會有距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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