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牟均發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9條第1款「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條釋義:
一、概念和構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
(二)客觀要件
行為人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未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1、登記結婚很容易理解,關鍵是「事實婚姻」的理解?
《婚姻法》上對於事實婚姻之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23年12月25日)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a、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b、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可見,根據上述解釋,2023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同居並符合結婚條件的,為事實婚姻;即使在94年2月1日後,只要符合結婚條件,經補辦手續,其之前的同居期間,也視為事實婚姻存續期。
2、「事實婚姻」與重婚罪構成
筆者認為,重婚罪的構成只能根據《刑法》及刑法理論,《婚姻法》只是界定民事範疇的婚姻效力問題,二者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不應混同。
很多人以「登記婚姻」和「事實婚姻」存在與否,來看是否存在重婚,筆者認為不準確。例如,甲乙一對男女(其中甲已與他人登記結婚,且婚姻關係尚在存續),在94年2月1日後,甲乙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未進行婚姻登記。如果甲乙補辦登記手續,甲乙同居即構成了「事實婚姻」或「登記婚姻」,從而構成重婚。
問題是如果他們不補辦婚姻登記手續,就不能構成事實婚姻,只是非法同居,按照上述有些人的片面理解,當然就不構成重婚。
其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法復[1994]10號),是這樣表述的:「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023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釋出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可見,該解釋只要求具備「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至於該同居是否是為法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並不妨礙構成重婚罪。 「以夫妻名義」是不是要求男女雙方須以「丈夫」、「妻子」相稱?實踐中,不少重婚案件當事人根本不以夫妻相稱,而是以親友、祕書甚至保姆的名義共同生活,企圖規避法律的制裁。
所以一般認為「以夫妻名義」不能僅僅從當事人雙方的相互稱謂來把握,這只是一個次要的方面。關鍵的是要從當事人雙方的客觀行為來分析判斷。具體說來,要看雙方當事人是否在一起吃住,是否共同勞動、共同生產,是否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類似夫妻間的扶養扶助行為,相互是否履行夫妻間的其它義務。
如果具有上述行為,即使當事人相互之間不以「丈夫」、「妻子」相互稱謂,也是足以認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3、構成重婚罪的幾種情形:
a、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
b、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c、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d、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後又與他人登結婚;
e、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a、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
b、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要生兒子傳種接代等等。
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樓:淮安浙江人
依你所述,你們在異地以夫妻關係公開同居,周圍的同事或鄰居或小區物業保安等都認為你們是夫妻的,這已經涉嫌重婚罪了。
一、《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的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釋出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是否構成重婚罪,須確定兩個主要問題:一是有配偶,即未解除現存的婚姻關係,或是明知對方有配偶;二是與他人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即其鄰居、親友等認為他們是夫妻或彼此以夫或妻相稱。
三、重婚罪,是自訴案件,即你男朋友的妻子不告,則國家不理。
四、如果因此導致離婚的,無過錯妻子可主張損害賠償。
依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之
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更傾向於無過錯方。
我想問重婚罪是不是兩個人都會坐牢
3樓:華律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我們需要對另一方保持忠誠,不能夠重婚,如果進行重婚的話可能會構成重婚罪。重婚的雙方當事人是否都構成犯罪,要區分以下情況:重婚一方,肯定構成重婚罪,會被判刑。
與重婚一方結婚的人,如果知道對方重婚而結婚或者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可構成重婚罪。如果不知道,不構成重婚罪。《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4樓:平安與永遠
這要分婚後和婚前兩種性質,如在婚後對方才告訴你的話,應該不會追究,因為你也是受騙者,但是要有法律郊果證明你是婚後知道的依據,不管是刑事,還是行政處罰,都要具有法律郊果依據。你還是到當地的民政部門去諮詢下,因為每個地方都跟據實際民風民情,放寬一些
婚姻法律內容,但是應該不會有太多些的出入,所以你到當地婚姻辦理行政單位,去諮詢較為清楚。
5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的,過錯方承擔責任。如需幫助來電免費諮詢
6樓:挪腕肯
1、前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後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
2、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
3、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一個「婚姻」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第一種情形構成重婚罪,理論界、實踐界爭議不大,問題在於後兩種情形(以下均稱上述兩種情形)下,重婚者與相婚者是否構成重婚罪?理論界、實踐界爭議較大。歸根到底問題還是在於《刑法》第258條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雙方。
有學者認為,上述兩種情形也構成重婚罪,依據是, 就主體而言,當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體要件。配偶是指《刑法》第258條中的「配偶」應當包括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雙方。
7樓:在玄素洞探洞的百里香
肯定是,重婚的倆人都坐
請法律高人幫助關於重婚問題?
8樓:匿名使用者
首選,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樓:
如果她不是因為家庭虐待或者生計問題,沒離婚又跟別的男人結婚。那她跟那男人都構成重婚罪。重婚是犯罪,2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自己去公安機關報案。時效5年。主要是精神損失費。
注意儲存好相關證據。建議找律師諮詢。
10樓:啊
法律上對於重婚罪的界定是形成事實婚姻,據你所說你這個嫂子的情況符合條件,可以認定為重婚罪。
另重婚方面的法律訴求沒有時間限制
免費法律諮詢 重婚罪可以要求不要對方坐牢嗎
11樓:華律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我們需要對另一方保持忠誠,不能夠重婚,如果進行重婚的話可能會構成重婚罪。重婚的雙方當事人是否都構成犯罪,要區分以下情況:重婚一方,肯定構成重婚罪,會被判刑。
與重婚一方結婚的人,如果知道對方重婚而結婚或者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可構成重婚罪。如果不知道,不構成重婚罪。《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12樓:g律師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事實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重婚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中指出:
「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係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
這種重婚行為儘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根據刑法第258條規定,犯重婚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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