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不離婚可以分成兩戶嗎,夫妻不離婚可以分割財產嗎?法律承認嗎?

時間 2022-03-10 07:40:07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公民在市縣內有多處合法穩定住所的,應按照在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將戶口遷往經常居住地。

以山西省為例,根據《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公民因婚姻關係變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立(分)戶。

第十二條 符合家庭戶立戶條件的,可以由戶主向經常居住的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家庭戶立戶登記,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係證明;

(二)房屋產權證或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農村地區的宅基地使用權證;

(三)農村地區已婚子女夫妻雙方戶口與父母同在一個住址(院落)的,辦理在同一個住址分戶的,需提供結婚證。

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原住戶戶口遷出後,新入住戶可以持上述證明材料申報立戶登記。

原則上一個住址,只登記一個家庭戶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記戶口。

第七十一條 公民在市縣內有多處合法穩定住所的,應按照在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將戶口遷往經常居住地。同時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材料、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按法定程式辦理,夫妻不離婚可以分成兩戶。

參考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3樓:們都來

不行,那樣就不是亂套了?

4樓:牛霞吧

你以為派出所是你家開的,想怎麼弄就怎麼弄!

夫妻不離婚可以分割財產嗎?法律承認嗎?

5樓:金果

可以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6樓:麥穗兒談教育

出於維繫夫妻關係和諧、家庭穩定,以及保護其他債權人利益之考慮,我國現行婚姻法在原則上是不支援婚內分割共同財產的。但如果夫妻一方出現「婚姻法解釋三」規定的損害另一方權益的行為時,權利受侵害一方可向法院請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因此,如果是出現有以上幾種情況的話,那麼瀕臨離婚的夫妻即可主張分割。不過,因為就雙方協商分割財產未達成一致的話,那麼只能請求法院判決分割,那麼對於出現以上情形的,即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擴充套件資料:

不離婚請求分割財產的流程:

1、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共同財產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關係,根據共同共有關係的一般原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關係存續期間,不得請求分割共有財產,亦不得劃分內部份額,夫妻一方只有在解除夫妻關係後才能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2、有下列重大理由可以請求分割財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2)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3)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無論何種情形,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都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

二、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以不轉移財產的實際佔有、使用、維持財產現狀為原則,以重新登記等方式明確財產權屬,對不同的財產要採取不同的分割方式。對於必須分割的財產要注重分割方式,應儘量減少對婚姻生活的衝擊和影響。

1、對於存款、債權等可以凍結、提存,必要時可直接分割;

2、對車輛、房產等財產不宜進行拍賣、轉讓,可通過變更登記等方式重新明確財產權屬;

3、對傢俱、家電等生活必需品,不宜也不宜轉移、變賣,可採取勘驗登記和庭審筆錄、調查筆錄的方式明確財產權屬及保管人。

7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一、《婚姻法》規定: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因此所說的情形,夫妻不離婚可以對財產進行約定。

8樓:百年孤獨空心菜

這個可以起草一個婚內財產協議,但是對善意第三人沒有法律效力

夫妻之間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10樓:匿名使用者

新婚姻解釋三: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11樓:

可以,只要不損害第三人利益(如通過財產份額的約定逃避債務等),分割財產對雙方產生約束力。

1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如果是雙方協商,都同意分割,那麼可以第二,如果是一方想分另一方不想,只有在一種情況可以,舉例吧:男方給父親看病要用錢,女方不想給,男方可以請求法院在不離婚的前提下分割財產

第三,這種協議對外沒有效力,僅在你們之間發生效力意思就是:如果有人對你們夫妻享有債權,那麼你們這種分割(比如把債務分給男方)不發生對外效力,你們還是對那個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13樓:雲陽山居士

可以分割,但是隻能對你們自己內部協議約束,但不能對抗第三人,要是對第三人侵權了,法律上是不會保護你們的內部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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