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滿本人無過錯單位單方解除合同應怎麼補償

時間 2022-03-11 00:45:03

1樓:牆腳摘紅杏

用人單位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以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解決賠償或者補償的途徑: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企業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訴訟。

最好能夠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雖然勞動仲裁是免費的,向法院訴訟也只要10元錢,但是,時間、精力、律師費用(如果你對這方面不熟悉的話)、相關證據的收集等等,維權的成本還比較高,你自己可以綜合分析一下利弊再決定採取維權的方式。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如果如你所說合同期未滿而你又無過錯的情況下單位單方解除是違法的,需支付代通知金即一個月工資,其次單位違法解除合同你可以選擇仲裁要求繼續履行,當然也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是補償金二倍,而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如果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動者本人不同意

3樓:

符合法定條件,單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即可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樓:天津郭強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樓:班幻翠

用人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並按合同支付經濟補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無法定過錯,且協商不一致,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的,但必須依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

即經濟補償金若是一萬元,則須支付二萬賠償金。

勞動者無過錯,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7樓:尋找o陽光

入職一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自入職一個朋後到簽訂之日的工資可以要求公司雙倍支付,但估計公司不會太爽快給你的,而要是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話也許要兩三個月才能有結果,仲裁後雙方有一方不滿意再起訴到法院一審、二審打下來的話估計要一年左右,你自己考慮一下,如果自己時間方便不嫌太麻煩可以要求公司依勞動合同法支付2023年6月1日——7月31日的工資雙倍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因與你協商雙方同意解除勞動關係,離職日期只要雙方同意就行,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1個月的工資做為補償,這個是必需有的,另外你如果4月1日走的話可以與公司領導談一下,讓公司額外再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你即時離職,這個要看你與公司協商的結果了,因為公司也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到5或6月離職,他們其實是不需要再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給你,但公司現在如果是沒什麼多的工作給你做,反正你在公司上班也是混一兩個月時間的工資,你提前走他們也許會同意多支付一個月工資給你,這要看你怎麼與公司協商談判了。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以上是勞動合同法關於一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及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相關規定,你仔細看一下,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祝好運!

8樓:深圳張勇律師

公司是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9樓:自由快跑

要看合同是怎麼約定的,如約定在離職前多少時間通知,那麼就不能在4月1號走,否則就是違約,但現在單位已提出節約,可以協商看能不能走,好辦理離職手續,由單位提出解約,若沒有其他違約金的話,從8月開始工作的,超過半年未滿一年,單位需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賠償金,建議你不要走

11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解僱,應賠償。

縱橫法律網-廣東卓正律師事務所-王振律師

12樓:烈火如魂

要看你合同具體內容來判斷了。

在試用期內我本人無過錯,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我可以要求賠償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勞動法規定,即使在試用期,單位必須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方能辭退員工,如是隨意解除合同,可以要求1個月工資作為賠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就可以,不過都比較困難的,畢竟也是在試用期內,雙方都有選擇權.

15樓:圓點說法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提出方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員工無過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該怎麼賠償

16樓:海警

員工無過錯,用人單位也可以裁員;

員工被裁員的賠償是: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的工資。

17樓:銀河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賠償雙倍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根據你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你一個月工資,不到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無過錯單方解除合同,新勞動法怎麼規定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法規只是賦予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無法定事實下單方解除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不需要特定的事實發生,不需要任何理由,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者運用該條規定需要注意四個方面:

一、提前預告

由於單方解除權使權利人可以僅憑自己的行為就可以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勞動關係消滅,由此可能造成相對人利益的損害。因而,對相對人的保護是十分重要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雖然規定,勞動者只要符合法定程式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特定的法定事實的發生。但是,也同時規定了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還應繼續工作至少30天。這樣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減輕或者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30天未滿,勞動者不得擅自離職,但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二、書面通知

勞動合同解除是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當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意味著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消滅,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都具有很大的影響,因此,應該採用慎重的方式,書面通知,就是慎重的體現。同時,書面預告也便於計算時間,交接工作,結算工資,有據可查,減少勞動糾紛。

實踐中勞動者在運用此條法律規定中,常犯的一個錯誤是把「解除合同通知」,寫成「辭工」、「辭職」申請,以致於自己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維護。所謂「辭工」,「辭職」申請,就是不接受或者不再接受現在的工作或職務,請求離去。既然是請求,單位有權決定是否同意。

實際上是循《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單位要約,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三、有效送達

解除合同書面通知,必須有效送達。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應當一式兩份,直接送達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其中一份由收件人簽字作為送達依據保留。收件人收件不簽字的,可以用影像記錄送達情形。

解除合同通知也可以用郵政特快專遞送達,快遞送達,一定要在快遞單上標註「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四、人群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賦予勞動者的無法定事實單方解除權,並不適用於所有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接受專項培訓並約定了服務期的勞動者,在約定的服務期內,單方解除需要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急,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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