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現在才兩個多月。能離婚嗎,孩子才兩個月,男方能提出離婚嗎

時間 2022-03-16 02:05:05

1樓:凌蝶軒紫

可以,協議離婚的話,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去民政局辦理就好了;若是起訴離婚的話,法院會綜合考慮,若是夫妻之間還有感情,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當然,還可以二次提起離婚訴訟。關於孩子只有兩個月大,屬於哺乳期,一般是會女方。

2樓:上海鄒連香律師

你好,哺乳期內,女方可以提出離婚,不受限制。

3樓:雪天使的神話

為你考慮的話,可以,為孩子考慮的話,不可以。

4樓:蹇冮殢鎰忓姩鈾

不管幾個月都可以,不過孩子還這麼小離的話比較辛苦

5樓:盡心的云云老師

俗話說「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可見一段完整的婚姻得來不易。但在這裡,我並不想用這句話來對你進行道德綁架。通過你的訴說,我想作為過來人的寶媽們大多數都是支援你的。

當然,很多事情我們都需要冷靜下來,仔細分析考慮,尤其涉及到婚姻,還有孩子。

☞夫妻之間最重要的就是信任與溝通。沒有良好的溝通,很多事情就會產生不必要的誤解。你跟你老公長期異地分居,這就導致了你們之間無法得到有效的正常溝通,產生了分歧,才會經常吵架。

☞讓婆婆置身事外,對彼此都有好處。雖說家人之間不分你我,但夫妻之間的事情最好還是私下解決,一旦不明理的婆婆介入,只會火上澆油。所謂的「年齡小,不成熟」都只是藉口。

一個男人在成家的那一刻,就必須脫掉稚嫩的「外衣」,不斷磨練自己,尤其是現在已為人父,更應該肩負起家庭的重責,而不是以此為由,逃避責任。

☞要給孩子一個健全的家庭。我們既然生了孩子,將他帶到這個世上,就要對他負責,這是無可厚非的。作為父母要給孩子一個健全的家庭,而不是隻有「全」,而忽略了「健」。

假若你們夫妻二人之間確實已經沒有了感情而選擇離婚,而不是一時腦熱,滿眼看到的都是對方的缺點才離,那麼分開確實是最好的辦法,於你,於孩子都是。如果覺得是對孩子不負責,繼續和老公這樣相處下去,等孩子大了,受傷的不僅是你,更多的還是孩子的心靈。那個時候你倆再吵架,會讓孩子養成孤僻,逆反的性格,那樣對他豈不是更不負責?

所以在尋求完整的家庭之前,是要以健康的生長生活環境為基礎和前提。

以上只是通過你的描述給予你的建議,希望你慎重考慮,為了自己,為了孩子,無需委曲求全。

孩子才兩個月,男方能提出離婚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女方在分娩一年內或中止妊娠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若女方提出離婚,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你的孩子才2個月,你起訴離婚,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不過孩子滿週歲後,你再提出離婚,法院就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就進行審判。

7樓:喬令縱弘文

哺乳期內子女隨母親為原則,也就是2週歲以內的子女隨母親,你把孩子報到她孃家。她敢不養活

8樓:情感分析小小畫

回答孩子兩個月夫妻可以離婚,雙方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由女方提起離婚訴訟辦理訴訟離婚。在孩子兩個月的時候男方一般不能提出離婚,即使提出離婚法院也一般不會受理,除非存在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訴訟請求的情況,如果男方遭受女方的虐待;女方懷孕是婚後與他人通姦所致等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9樓:匿名使用者

只是家庭內部糾紛 靜下心來協商解決吧 不要動不動就離婚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可不可以,只是道德問題

孩子才四個月,能離婚嗎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女方在哺乳期或孕期,男人不能提出離婚;但是女方可以提出離婚。如果雙方均同意離婚,可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不受哺乳期限制。哺乳期一般是一年。

12樓:保全在行動

可以,按照法律呢!孩子在未滿八個月前,父母離婚,由《子女撫養意見》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週歲以下的嬰幼兒。父母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於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子女等。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2.哺乳期後的子女

即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對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如果父母雙方協商無效,則由人民法院綜合子女的權益、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決。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1)絕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

父母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

《子女撫養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考慮子女意見。由於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別和判斷能力,能夠表達自己的意願,因此,《子女撫養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4)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未成年人除了歸父母一方直接撫養外,也可以考慮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子女撫養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准許。

如果在離婚時夫妻雙方都拒絕直接撫養子女或者爭搶直接撫養子女,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20條的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直接撫養,以保障離婚訴訟的順利進行。

(二)子女撫養養系變更的確定標準

離婚後,如果父母雙方的實際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子女要求改變撫養歸屬,原已確定的撫養歸屬可以依法予以更改。未成年人子女撫養歸屬的變更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的直接撫養歸屬;二是一方要求變更子女的直接撫養歸屬。對於前一種情況,如果變更撫養歸屬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和合法權益,則應准許雙方的協議。

對於後一種情況,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准予變更: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三)離婚後子女撫養費負擔的確定標準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對子女仍有相同的撫養責任,仍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平等義務。《婚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時,以離婚夫妻雙方的自願協商為首選,只有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在審判實踐中,對非直接撫養方承擔子女撫養費和教育費問題處理時要注意下列問題:

1.子女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標準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的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

一、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1)有固定收人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人的20%-30%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人的50%。(2)無固定收人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人或同行業平均收人,參照上述比例確定。(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可見,子女的撫養費可以變更。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出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子女可以根據需要提出增加撫養費,給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據實際負擔能力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給付義務。父母要求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給付義務的情況一般有:(1)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且有撫養能力;(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改造或勞動教養,沒有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

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能力,則應當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給付義務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適當減少或免除。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意負擔的,則生父或生母仍應按照原定數額給付撫養費。

13樓:正商觀察者

首先,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其次,就該問題而言,如果女方想離婚,或者女方存在離婚過錯,那麼雙方是可以離婚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14樓:匿名使用者

女方想離 提出離婚是可以的,男方提出 女方不同意 是離不了的。

兩個孩子能得到孩子的撫養權嗎,協議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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