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高手幫忙看看,嫁妝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我追加5天的分

時間 2022-03-16 05:40:02

1樓:正氣長春

嫁妝,屬於本人的婚前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是不能分割的。

拉的人可以做為證人。不需要到公證處公證。

2樓:logo羊

嫁妝是指新娘帶給婆家的錢財和物品的總和,這是由女方孃家支付的,但嫁妝究竟是送給婚後的婆家還是專為婚後的女兒準備的卻因情況的不同而異。一般而言是給新郎及新郎家庭的,也有或部分是專為女兒婚後準備的。嫁妝多少也視地區及家庭財力而異。

我國舊時嫁妝大同小異。在山西民間,民俗講究有合歡被、對枕及櫃、箱、梳妝檯等等,目前送洗衣機、冰箱等電器者為多。有些富裕人家甚至把生活用品統統備齊,稱「半房嫁妝」,如果嫁妝包括全部生活和生產所需者,則稱「全房嫁妝」。

目前,我國對嫁妝還沒有統一的立法,現在一般的處理方式認為嫁妝是女方親屬陪送嫁妝的行為應認定為是贈與行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所以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3樓:張佔奇

既然你拿不出什麼有力的證據,很難以說明財產分配問題。

法律是看證據的。

按法律正規說法嫁妝是你帶到男方家裡與其共同享用,所以應屬於共同財產。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4樓:匿名使用者

從形式上看,女方孃家陪送此嫁妝是在雙方婚姻關係依法確立後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而這種陪送也有被認定為是「贈與」的可能。但是,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孃家陪送的嫁妝,應為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歸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贈與給結婚的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因此,在法律沒有明定其性質的情況下,依照民間風俗習慣解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的「一方的婚前財產」,應解釋為包括「女方的嫁妝」在內,而為女方的個人財產。

因此,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是不能分割的。

5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是證明問題,如無證據證明是個人財產,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縱橫法律網-湖南卓進律師事務所-何向前律師

6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在2023年11月15號前沒有公證或特別宣告的,2023年11月15號領結婚證後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嫁妝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7樓:華律網

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而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產。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不能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8樓:墨汁諾

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孃家陪送的嫁妝,應被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於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贈與給結婚的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因此,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性質的情況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一方的婚前財產」,應解釋為包括「女方的嫁妝」在內,而為女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範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特徵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例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

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

「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9樓:小嫣老師

1、在婚姻登記前的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女方個人財產,若離婚的仍是女方個人財產;

2、在結婚登記後陪送的嫁妝,女方家人若未明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認為是對夫妻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都屬於共同財產。結婚之前或者離婚之後的,則都屬於個人財產。從法理上講,買房賣房,反覆轉手,不管轉手多少次,都屬於個人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用證據來證明這個買新房的錢是從賣掉的舊房裡得來的。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特別是一方出資、另一方未出資的情況。

1、如果沒有憑據證明父母的出資性質,即視為贈與。

2、子女向父母借錢並打借條,婚後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注意:為防止將來發生爭議,父母出資也應與子女簽訂借款協議,最好辦理公證。

人民網-夫妻離婚時彩禮一般歸女方

10樓:南京婚姻律師許乃義

南京專業婚姻律師許乃義為您解答:

嫁妝是女子出嫁時,從孃家帶到丈夫家去的衣被、傢俱及其他用品。

各地、各民族的風俗習慣不同,其所送的嫁妝也會不同。

從形式上看,女方孃家陪送嫁妝是在雙方婚姻關係依法確立後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而這種陪送也有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

婚姻關係依法確立,夫妻在此後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都應歸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孃家陪送的嫁妝,是結婚時女方的父母給予女方的,應認定是女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而不是贈與夫妻雙方的,是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於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11樓:仙

□徐道海 陪嫁是指女子出嫁時,孃家所贈與的財物。對於陪嫁財產的權屬性質,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該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並按共同財產的有關規定進行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雙方父母為兒女結婚購置的財產,是父母贈與的財產,且是在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系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故應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也有例外,即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另一種觀點認為該財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理由如下:1、關於贈與行為。因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贈與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贈與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陪嫁財產的贈與人和受贈人非常明確,除特別表示外,自己的子女是受贈人,因此該類財產應認定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2、符合公序良俗,避免矛盾激化。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是毋容置疑,天經地義的。

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避免矛盾激化。3、從出資情況分析。陪嫁財產大多是其父母或者近親屬,少數也有其個人婚前的收入,故該財產屬個人財產更為合理。

4、對陪嫁制度作歷史分析來看,也屬妻子個人財產。在羅馬早期,嫁資作為一種贈與,丈夫並不負返還的義務。那時風俗純樸,丈夫休妻並不多見,同時休妻應徵得親屬會議的同意並且照例給妻子適當的財產,使其能維持正常生活。

以後社會風氣變壞,丈夫休妻的現象增多,且經常不顧親屬的意見,僅允許妻子帶走衣服和一些日常用品,因此,女方家長或其本人等為了保護婦女的利益,也為了防止有些人借結婚之名騙取婦女財物,在設定嫁資時常常用要式口約使其丈夫或夫的家長在婚姻終止時承擔返還嫁資的義務,即做出返還妻子財產的保證,即所謂的「妻財保證」。 筆者比較同意第二種觀點,認為除特別約定外,陪嫁應屬於妻子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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