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形式審查和實體審查的區別

時間 2022-03-18 11:40:03

1樓:法醫鑑定人

應該說的是立案審查制和立案登記制吧。

立案審查制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對訴訟要件進行實質審查後,決定是否受理。其審查內容主要包括主體資格、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以及管轄權等。

立案登記制是指,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不進行實質審查,僅僅對形式要件進行核對。除了意見規定不予登記立案的情形外,當事人提交的訴狀一律接收,並出具書面憑證。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符合訴訟法規定條件的,當場登記立案。

兩者的不同

1、訴訟起點不同。立案審查制下,訴訟起點是法院決定立案時。立案登記制下,訴狀提交給法院時,訴訟就開始了。

2、立案條件不同。立案審查制下,各級法院對當事人起訴能否立案的審查尺度存在標準不一的問題。立案登記制下,當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訴狀,法院應當一律接收,並在規定期限內依法處理。

3、對當事人起訴權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記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訴狀,當事人依法無障礙行使訴權,體現了對當事人起訴權的充分保護。

2樓:顏先生

法院立案審查和實體審查是兩回事的,法院立案是根據舉報人的陳述,謙誼的違法過程違法,必須立案審查的。實體審查是根據違法事實,進行審判判決的所以是立案和審查的區別。

實質性審查 形式審查 和 實體審查 三者有什麼區別 承擔的責任如何

3樓:板弟弟

1、實質審查是對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具備註冊條件的審查。

實質審查是商標註冊主管機關對商標註冊申請是否合乎商標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檢查.資料檢索.分析對比.調查研究並決定給予初步審定或駁回申請等一系列活動。

承擔責任為:

(一)拒絕商標註冊的絕對理由的審查,即審查申請的商標是否違反禁用條款、是否具有顯著特徵;

(二)拒絕商標註冊的相對理由的審查,即審查申請的商標與在先權利是否的衝突,故也稱新穎性審查。

2、形式審查是指商標局收到商標註冊申請件後,首先進行的審查。

形式審查主要分三個部分:申請書件的審查(檔案是否齊全、填寫是否規範、簽字/印章是否缺少)、對商標圖樣規格、清晰程式及必要的說明的審查、分類審查(對填報的商品/服務專案的審查)。

根據形式審查的結果,商標局主要發出三種通知書:〈受理通知書〉、〈補正通知書〉與〈不予受理通知書〉。

形式審查的工作責任為:

1)申請人資格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註冊商標的主體資格和申請人申請商標所指定保護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外國申請人是否委託了我國指定的商標**組織。國內申請人委託**人的,其委託書是否符合要求。

3)申請書填寫是否符合規定。包括申請人的名義與印章、營業執照是否一致;申請人的地址是否準確;申請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填寫是否規範、具體,分類是否準確。

4)商標及商標圖樣的規格、數量是否符合要求。

5)應交送的證明檔案是否完備,規費是否繳納。

6)審查一份申請是否只申報了一個商標。

7)審查商標的申請日期,編定申請號,《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的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通過審查認為申請手續齊備並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定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

3、實體審查,意思是對法律權利義務的存在與否進行的審查。

法學中的實體是與程式相對應的概念。法學中的實體是指法律權利義務本身。程式則是對實現權利義務的方式、程式或者救濟措施的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只知道實質審查就是認認真真地審查,不光看資料表面;

形式審查就是走一個形式,只看資料,資料上的東西都符合了就可以了,資料上的內容是否屬實就不審查了;

實體審查……這我就不知道了

法院立案審查,審查包括那些方面?

5樓:羅藝律師

您好,一般來說審查訴訟主體、管轄、案由、主要證據等

6樓:深圳遊濤律師

審理要件分為三個方面,一是法院的審理要件,表現為法院的審理資格,比如管轄等;二是當事人的審理要件,即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三是訴訟標的的審理要件,即權利的可訴性、重複訴訟等。

是否具備審理要件,是社會糾紛與法律案件、案件與可審理案件的區別所在。如果不具備審理要件,實際上就意味這個案件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案件,或是屬於不適宜審理的案件。

7樓:戚廣利

主要是審查證據及證據線索,是否達到立案的條件。

立案登記制與立案審查制有何不同

為什麼杭州市西湖區法院立案,要進行實質性審查(官司輸贏都要管),法律規定不是形式審查嗎?沒人監管?

8樓:勤齊

很多法院立案都較難,堅持較真,找主管院長,找政法委

9樓:匿名使用者

民訴法規定立案的條件:1、合格的原告。2、明確的被告。

3、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屬於民事訴訟的受理範圍以及該法院的管轄。法院的立案審查也是圍繞這四點,另外還包括是否屬於法院禁止起訴的事項,是否是重複起訴等情況。

但現在由於法院任務重,時間緊,且立案審理畢竟耗費成本和精力。基本上法院都會嘗試先行調解。不過只要您符合上述起訴要求,法院就應該也有責任受理。

10樓:笑熬漿糊拎壺沖

民訴法規定只要有明確訴訟主體,明確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立案庭主要審查是否屬於本院管轄即可。但現在立案庭往往審查過嚴,特別是民間借貸等熱點案件。

法院「立案」與「受理」有什麼區別?

11樓:2zz嶺北

法院「立案」與「受理」的主要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

立案:一般是公安局、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轄範圍,迅速受理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進行登記,備案,以便偵察審理的活動。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予以接受並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式開始的一種訴訟活動。

2、先後時間不同。

立案:立案在後,應該先受理。沒有受理,只是審查,發現案件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可以不予受理。

受理:受理在前,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卻必須受理在先。

擴充套件資料

立案的條件:

一、刑事立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民事案件立案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指民事糾紛的一方當事人,爭議的權利義務直接影響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民事權益。間接受本案影響的人,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

比如,婚姻糾紛,夫或妻都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但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訴訟。買賣合同糾紛,買方甲逾期不支付貨款,賣方乙可以對其提起訴訟,第三人丙一般不能向甲提起要求其向乙支付貨款的訴訟。

只有在乙怠於行使其對甲的到期債權,對丙造成損害的情況下,丙才能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乙對甲的權利。

2、有明確的被告。即原告必須指出被訴物件是誰,是某公民、某單位,還是某公司、企業。沒有明確的被告,法律關係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訴訟請求指當事人通過訴訟想要達到的目的。作為訴訟請求一般有以下幾種型別:

(1)、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係或者法律事實,比如請求確認雙方的收養關係,請求確認某公民失蹤或者死亡;

(2)、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給付義務,比如請求對方賠償損失,請求對方償還貸款本息;

(3)、請求變更或者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比如請求離婚,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事實,指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比如婚姻糾紛,婚姻締結的時間、雙方感情狀況。

侵權糾紛,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造成的損害後果。

合同糾紛,合同簽訂、履行的時間、地點,合同內容,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理由,指提出訴訟的原因,比如要求離婚,是因為雙方感情破裂;要求賠償,是因為對方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損害;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是因為對方遲延交付貨物。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指提起的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財產關係或者人身關係的訴訟。

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上有其許可權和分工,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有審判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對糾紛有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應當審查原告起訴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12樓:華律網

起訴是原告整理材料到法院去告狀,這是起訴。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依法受理,屬於立案。起訴是對原告而言的、立案是對法院而言的。

原告到法院去告狀、就叫起訴、原告的符合規定、法院受理了、就叫立案。

13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不同的概念

按「受理」和「立案」兩個詞的意思也應該知道,受理的時間在你提出要求(訴訟或其他)的時候,也就是說你以合法的理由,確實應當該部門管轄,那麼該部門應該受理,接受你的(訴訟或其他的)要求,而立案的時間是在審查之後,也就是說受理之後進行調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才會立案

部門在受理之後,如不屬該部門管轄的,應向當事人說明情況,並告知應受理的部門(公安上要求先受理後移交),如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也應說明情況以及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所以,立案是在受理之後的,受理以後未必會立案,但立案的首先要受理

執行立案後發現不符合條件如何處理

14樓:麼鰣渲

在執行實踐中,筆者常常看到在執行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現象時常發生,譬如:被執行人不符合申請執行的條件,當事人在法定的上訴期內遞交了上訴狀等等。對此,由於我國的執行規定對執行立案要求只進行程式性的形式審查,而不進行實體審查,所以,執行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現象就難以避免,而法律對此並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為此,不同的執行人員採取了不同的做法,無非是裁定不予執行、裁定終結執行、裁定駁回執行申請等三種做法,針對此種情形,筆者認為第三種做法比較符合民事程式法的有關精神。

根據執行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法院管轄。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由於法院「對執行申請的審查為程式性審查,而不對執行依據進行實體審查」,這樣就難免有部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錯誤立案。

對於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對於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行政案件,行訴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亦規定裁定駁回起訴。但民訴法及司法解釋對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如何處理,卻至今未作規定。

實踐中,有的案件在發現錯誤立案之前已向申請執行人送達了受理通知書,或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有的甚至採取了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執行措施。有關法院對這類案件的處理五花八門,有的承辦人直接到立案庭將案件登出,有的裁定不予受理,有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的裁定撤銷受理通知。有的案件由於解釋工作不到位,引起申請執行人上訪;有的案件法律手續不完備,後遺症較多,影響了法院的形象,亟待統一和規範。

筆者認為,應根據執行規定第十八條的立法精神,參照民事和行政案件類似情況的處理規定,考慮到執行案件**的多樣性,區別處理。對於申請執行的案件,應裁定駁回執行申請;對於移送執行的案件,應裁定不予受理。上述裁定應敘述駁回申請和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並送達雙方當事人,同時送達原處理機構。

裁定後,承辦人應做好善後工作,對因法律文書未生效被駁回申請的,應口頭或書面告知債權人可在文書生效後再依法申請執行;對因履行期未過被駁回申請的,應告知債權人可在期限屆滿後再依法申請執行;對因被申請法院無管轄權被駁回申請的,可將有關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也可告知債權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對於因其他原因被駁回申請的,應做好法律解釋工作;對於已採取的執行措施,應依法予以解除。

另外,對於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裁定前應與有關法院聯絡,建議該院撤銷委託;如委託法院不作答覆的,受託法院可在裁定不予受理後將案件退回委託法院。對於上級法院指定執行的案件,裁定前應先向該上級法院請示,如上級法院同意執行法院意見的,則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並將有關材料退原執行法院;如上級法院不同意的,則應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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