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員工,在工作中非故意造成公司大約十萬元損失,請問要賠多少

時間 2022-03-18 23:20:04

1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那得看你的責任比例是多少,這個要綜合很多因素考慮的,和單位無法協商的話你可以找勞動局調解一下確定數額。一般來說,那麼大額的損失,單位沒有制定相應的風險監控措施的話是肯定無法免責的,所以這類損失很少是勞動者全額承擔,除非你是故意為之。

2樓:王瑞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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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員工過失賠償上限:勞動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若該損失數額到達「重大損害」的標準(具體標準由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公司可以以「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任何補償。同時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

勞動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賠償用人單位所遭受的損失。

提問非故意的,我是底層操作經過兩個人檢查未發現問題,結果款項付出去了回答這個主要得看公司的規定哈

提問損失10多一點,大致我要賠償多少錢呢

回答一般都是協商解決

沒有說必須全賠或者一半的規定

得看單位怎麼追究

提問在中途我發現問題併傳送資訊阻止,未成功。因為我剛工作,想把賠償降到最小。

除去我認錯態度誠懇,還有法律上的方法讓我把損失減小嗎回答跟單位協商吧

法律沒有規定硬性的賠償標準

提問我看有的回覆可以讓公司在工資裡每個月減少,這樣也是協商的嗎回答是的,這個是協商解決的

一般是20%

提問好的,謝謝

回答不客氣,很高興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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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別擔心,這都是正常情況,不是故意的就好!常在河邊走,那有不溼鞋!一般單位都是意思一下就過去了,有單位可能就不罰!

對於一個單位來說,十萬就不是錢,貴一點的零件都不止十萬!你在單位的工齡,人品關係等都在起作用,如果你人品大次,單位非要讓你陪,那也多不了,頂多千八百的到頭了

4樓:

這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是怎麼規定的瞭如果你態度誠懇好好檢討,公司會酌情減輕處罰的呢如果你又臭又硬,可能會狠狠的收拾你啦。事在人為。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

5樓:天刻隆圖

故意的?你就攤上大事了,刑事責任!非故意的,只能按廠規處罰。一般象徵性的扣點。看你工資高低,最多隻準扣一月工資。還得給你留不低於低保的生活費。

6樓:敏而

具體還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員工給公司造成10萬的損失,這個錢該誰出?怎麼出?國家有類似的法律嗎?公司制度中沒有相關要求。

7樓:g買了否冷

這個只能對員工做象徵性的賠償,一般1個月工資,最重的也不超過半年工資。損失的10萬應由公司承擔,具體原因如下:

1、因為公司出了較大的工作和質量事故,第一責任人就是公司本身,甚至就是老闆本身,是控制管理程式不完善或不健全造成的。

2、員工賺取的是工資而不是分享公司的全部成果,只能承擔有限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參照此規定,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約定了賠償責任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者過失履行職務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

1、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對於勞動者履行職務行為過失所導致的損失,首先應考察用人單位有無盡到安全衛生保護的義務,有無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2、收益與風險對等原則。對於勞動者履行職務行為過失所導致的損失,從本質上而言屬於企業的經營風險,作為一個市場主體,應當預見到這種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用人單位在享受經營利益的同時,必須承擔經營風險。

3、工傷免責原則。如果勞動者過失履行職務行為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同時也給自己造成了傷害,構成了工傷,則勞動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4、最低生活保障原則和最高限額原則。獲得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生存權的基本保證,所以,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原則上應在每月工資中扣除,不應要求勞動者一次性賠償。

除非勞動者辭職或者因嚴重失職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並且每月扣除後給付的金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8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員工出,從工資裡面扣除,每個月不得超過工資的20%,國家有相關的法律的。

10萬元按月賠償,每個月不超過工資的20%,具體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9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個人20%比公司80%.

賠償損失。正規公司財產是有保險的。這個賠償應該不會太高。

如果因為員工的非故意的疏忽而導致公司巨大損失,那員工要付法律責任嗎,或者要對公司做補償嗎

10樓:

不用負法律責任。第一是非故意也就是過失行為,第二負主要責任的主要還是領導,員工的話就不存在太大的問題。但是賠償或者補償還是必須的。

舉個簡單的例子,就不不是公司的財物,是私人的財物損壞了你也要賠償吧?當然賠償範圍也要參照你造成損失的多少來決定,建議你還是找個律師,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同樣重要。

11樓:意隨悠然

當然要了,不管你是不是故意的,造成別人的損失都是要賠償的

12樓:

不需要!

我們單位以前有一個員工 因自己操作失誤 導致3000多臺裝置出現不良。公司直接損失6000萬元。那個員工也沒有被開出,也沒怎麼樣。最後又幹了1年 自己辭職了,1分錢也沒少拿。

而且在工廠出現這樣的事還挺多。很平常了。因為我認為就是讓你賠 也賠不起。告發你吧,就算你坐牢了,對公司也沒有任何好處。所以我沒聽說過因為自己操作失誤而賠錢的(私企除外)

13樓:谷曉丫頭

不需要,給她個機會吧

員工在工作中過失導致公司損失,應該賠償嗎?或者按什麼比例賠償?

14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應該賠償的,從工資中賠償損失,每月不超過工資的20%,具體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員工工資,但以下情況除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勞動者需要支付賠償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在工作中過失導致公司損失,其賠償根據情況確定,但是目前賠償比例沒有一個具體標準。

工作過失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勞動者賠償。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勞動者賠償。但是這個標準很難確定,勞動者是否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是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均必須由用人單位進行舉證證明,因此在實際的操作中,很少有使用的例項。

實際操作中單位要求員工賠償損失的依據主要有二種:

一、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相關規定

首先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新《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用人單位規章的制訂程式,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制訂依據了法定程式,與工會協商,那麼該用人單位制度為有效。

其次,單位要將規章制度的內容通知到勞動者。在訴訟中單位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通知義務,全體員工都已知道單位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若員工因為自己的過失給單位造成損失,員工應該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單位的損失進行賠償。

二、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用有約定

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相關條款,員工給單位造成損失後應該依合同的約定賠償單位的損失。《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中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6樓:律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7樓:法國之索菲亞

需要賠償的,按什麼比例的話這個要看情況而言,因為如果你們之前有籤合同的話就按照合同上的比例賠償,如果沒有的話就得全額賠償,這也會f分情況的,關鍵在於老闆

員工在工作中給公司造成損失需要賠償嗎

18樓:特特拉姆咯哦

需要賠償。

首先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同時新《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用人單位規章的制訂程式,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制訂依據了法定程式,與工會協商,那麼該用人單位制度為有效。

其次,單位要將規章制度的內容通知到勞動者。在訴訟中單位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通知義務,全體員工都已知道單位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若員工因為自己的過失給單位造成損失,員工應該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單位的損失進行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請問員工在工作中因為失誤造成用人單位不滿意,可以叫員工待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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