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嫁入男方後有十歲以下的單獨子女是跟男方還是女方

時間 2022-03-20 18:20:02

1樓:愛喝粥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2樓:皆有可能

是否有穩定收入是人民法院考量孩子撫養權歸屬的一個因素,而不是唯一因素。

如何爭取子女的撫養權

在律師**的離婚案件當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除了尊重孩子的個人意見外,收集相關有利的證據可以最大可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取證,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通過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比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人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

5、考慮法官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因素

a.孩子的年齡 b.孩子的性別 c.雙方的經濟條件 d.孩子一貫的生長環境

夫妻離婚 十歲的孩子該判給 女方還是男方

3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離婚,子女未年滿10週歲的:

1,原則上由雙方協商確定子女的撫養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法院判決;

2,法院判決時,會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來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4樓:

看孩子願意跟著誰,在一個是根據誰的條件好,誰有能力撫養,跟著誰對孩子有利

5樓:若羽的小視界

看雙方經濟因素以及離婚原因

6樓:不再沉默

主要看經濟實力,還有孩子的選擇

7樓:墺買噶

那得看雙方的經濟效用。

在以前,女方嫁給男方都會冠夫姓,那麼如果是男方入贅女方家,男女的姓名該有如何變化?

8樓:

入贅男改隨女方姓,子女也隨女方姓,三代之後可改回

9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沒變化,生下來的孩子得隨母姓。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任何變化,什麼姓還是什麼姓

11樓:與或卡槽

古代嗎?古代可能應該跟女方姓吧

12樓:笑起走起

沒有變化,只是孩子有

離婚孩子歸男方還是女方?

13樓:金星百合

我先給你一個法條作參考,後面再給結論給你。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結論:一、起訴時應該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基層)起訴,但是有例外情況,例外情況見上面「尋常管絃」的答案,那是正確的。

二、小孩的撫養問題見我上面所列的法條,象你家的小孩有兩個的話一般是一人一個,除非一方有嚴重的不能撫養孩子的情形。

三、婆媳問題可是說是天下最常見也最難解決的問題,這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人再好,和別人也有難溝通的時候,別人因為不是家裡人,沒有利害關係,對別人好一點完全可以樹立一個好的口碑。但是媳婦是家裡人,家裡人天天在一起,你媽媽又不是她親生的媽,不可能象你一樣對自己的母親許多意見都可以接受。就象你小時候和家長有代溝的,你說這是誰的錯?

我認為誰的錯都不是,是年齡的錯,處於每個時代的人都會有不一樣的看法,所以當觀點達不成一致的時候產生衝突也很正常。但是該怎麼處理又是另一種學問了。我認為你媳婦不對的是不應該對老人惡語相加(如果你的描述是真實可靠的話)。

四、我認為如果你不同意協議離婚的話,這個婚可能是離不成的。協議離婚的話雙方同意就ok了,只有你不同意的情況下必須要有婚姻法32條的離婚理由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沒有上述理由的話很難通過訴訟離得了。

四、我有一點不明白,你上面說是媳婦要離婚,而男方又打算作原告,那協議離婚不就結了嗎?幹嘛要上法庭這麼麻煩?告訴你,婆媳矛盾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除非你一再起訴。

14樓:尋常管絃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訴訟地域管轄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應該到被告住所地(即戶口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但當被告不在國內居住、下落不明、被勞動教養或監禁、被告被登出戶口、被告為非文職軍人、被告離開住所地超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現在原告是男方,如果女方有上述情況之一的,法庭位置在男方戶口所在地;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一年,而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如果你們雙雙離開家鄉在外面打工超過一年,而你又經常變換地方,那麼,男方可以在現在居住地方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至於離婚時孩子的歸屬,如果處於哺乳期,一般歸女方撫養;哺乳期後子女由雙方協議決定,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權益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即一般誰撫養對孩子有利就判歸誰。

15樓:嘉嘉大美

回答我先給你一個法條作參考,後面再給結論給你。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結論:一、起訴時應該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基層)起訴,但是有例外情況,例外情況見上面「尋常管絃」的答案,那是正確的。

二、小孩的撫養問題見我上面所列的法條,象你家的小孩有兩個的話一般是一人一個,除非一方有嚴重的不能撫養孩子的情形。

三、婆媳問題可是說是天下最常見也最難解決的問題,這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人再好,和別人也有難溝通的時候,別人因為不是家裡人,沒有利害關係,對別人好一點完全可以樹立一個好的口碑。但是媳婦是家裡人,家裡人天天在一起,你媽媽又不是她親生的媽,不可能象你一樣對自己的母親許多意見都可以接受。就象你小時候和家長有代溝的,你說這是誰的錯?

我認為誰的錯都不是,是年齡的錯,處於每個時代的人都會有不一樣的看法,所以當觀點達不成一致的時候產生衝突也很正常。但是該怎麼處理又是另一種學問了。我認為你媳婦不對的是不應該對老人惡語相加(如果你的描述是真實可靠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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