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時代如何解決執行難書目,網際網路時代如何解決執行難 書目

時間 2022-03-28 23:30:26

1樓:雲南新華電腦學校

當失信懲戒無縫推進,「失信者得利,守信者吃虧」的倒掛現象得以轉變,「網際網路+執行」將向群眾證明,解決執行難真的沒那麼難。

今年初,最高法院宣佈要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這是最高法院第一次對外公開解決執行難的時間表。9個多月來,各地法院在破解執行難上,力度明顯加大,尤為惹人關注的,莫過於執行與網際網路的握手。

如北京高階人民法院近日就表示,將努力完善、充分利用網路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在京銀行存款、不動產實現網路查控,力爭實現對被執行人限制出境措施手續的網上辦理。據該院公佈的資料,1至10月已執行到位金額613億元, 同比增加了60%。

執行之所以成「難」,有的是因為執行人員本身太懶,也有的確實是因為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所以才有從上世紀末以來,林林總總的「執行大會戰」,但問題似乎仍然存在。

從執行難的現狀來看,資訊不對稱和手段的缺乏是前端的硬傷。隨著徵信系統的逐漸完善,一些基礎資訊資料庫逐步建立,法院和其他部門共享失信被執行人資訊變得越來越簡單,網路查控系統的作用越來越顯現出來,「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等難題也慢慢變得不那麼難了。從今年以來各地法院的動作來看,提高執行資訊化水平,強化信用懲戒力度,已成為解決執行難的重要「必殺技」。

接下來就是執行舉措。應該說,法院系統也同樣很好地利用了網際網路這一利器,如今年9月最高法院公佈的資料,已向社會公眾釋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499.2萬例。

當月22日,最高法院、國家***等九部門還聯合下發了《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通知》指出,最高法院將招投標領域的失信被執行人名稱(姓名)、法律義務履**況、失信情形等資訊推送到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臺和「信用中國」**,招標人、招標**機構、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可通過「信用中國」**或各級信用資訊共享平臺進行查詢。同時,《通知》提出四項具體的懲戒措施,重點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及招標**活動。

也正是網路查控和網路釋出系統的力量,讓失信被執行人的違法成本、拒不履行執行義務成本迅速上升,這無疑是解決執行難的一個很好的切入口。當失信懲戒無縫推進,「失信者得利,守信者吃虧」的倒掛現象得以轉變,「網際網路+執行」將向群眾證明,解決執行難真的並沒那麼難。

2樓:匿名使用者

你指的執行難是什麼?通過程式和**來說沒有什麼是執行難得,只要執行了就會一直執行,除非有斷點或者伺服器故障。

如何 "基本解決執行難"之我見

3樓:大馬力拖拉機啊

要基本解決執行難,應著重把握好以下三大關鍵點。

一是強化資訊引領。在「網際網路+」時代,資訊化與執行工作的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近年來,各級法院按照「全力推進執行工作資訊化、大力加強執行工作規範化」的基本思路,建立「點對點」網路執行查控機制,公開**失信執行人名單,推進執行指揮中心建設,創新執行拍賣形式,在破解執行難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但囿於經費保障、重視程度等因素的影響,不同地區之間執行資訊化程度差別較大,制約了「全國執行一張資訊網」願景的早日實現。各級法院要堅持問題導向,加強資訊實戰,把推動執行資訊化轉型升級作為一項基礎性、全域性性、戰略性工作,努力打造全面覆蓋、互聯互通、深度應用、陽光便民的執行資訊化3.0版,建設立足時代前沿的「智慧執行」「陽光執行」。

二是強化社會共治。執行難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破解執行難是一項系統工程,非法院一家所能獨立完成,需要整合法院內外各種力量和社會資源,形成黨政主導、司法主抓、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共治格局。

地方黨委**在面對依法執行等大是大非問題上,應堅持法治導向,積極創造便利條件,保障高效便捷執行,特別是對於跨區域執行,更應摒棄地方保護「外衣」,主動「亮燈鋪路」,不給執行添堵設卡。同時,破解執行難,也需要社會力量的大力配合,特別在聯合信用懲戒方面,要積極順應「網際網路+」趨勢,把更多的社會力量吸納進來,不斷拓展對失信被執行人懲戒的範圍和深度,形成多部門、多行業、多領域、多手段聯合信用懲戒新常態。

三是強化責任追究。執行難之所以成為司法頑疾,有多種原因,如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相當一部分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逃避、規避甚至抗拒執行;有的執行人員存在消極執行、選擇執行和拖延執行的現象;少數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的現象仍有發生。後兩種原因歸結起來,就是責任不履實的表現。

對於執行失範現象,各級法院要以執行資訊化為依託,強化節點管控,及時生成、公開相關節點資訊,形成上級法院、當事人對執行案件多位一體的監督體系,堵塞廉政漏洞,徹底解決消極執行、拖延執行、選擇執行等問題。對於少數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的現象,各級法院要嚴格按照《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相關要求,敢於對領導幹部干預執行說「不」,對領導幹部干預執行活動全程留痕,並及時交由黨委政法委、紀檢監察機關做好通報和責任追求,真正構築起權力與執行之間的「隔離帶」。

怎樣解決執行難

4樓:匿名使用者

一、建立高素質的執行隊伍

消極執行,在法院執行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道路遠的不執行、難度大的不執行,甚至有些素質低的執行人員當事人不找、不送不執行,當事人上訪、領導過問,可以堂而皇之地以維護穩定為理由不執行。什麼當事人的權益、什麼執行期限,概不理會。

因此,要解決執行難,必須建立一支政治素質、業務素質都要過硬的執行隊伍。在過去,由於重審判輕執行現象的影響,法院精幹力量往往被派遣到審判一線,使執行人員的隊伍素質偏弱偏低。現在我們意識到,執行人員不光是能吃苦受累就行,更需要的是紮實的法律根底和豐富的執行智慧。

沒有較強的業務技能,是幹不好執行的。除法律知識外、執行人員更要考慮社會風俗、人們的生活習慣等等。現在執行人員的比例在法院有了提高,通過人員交流、業務培訓、崗位練兵等方式執行人員的執法水平逐步提升,儘管如此執行隊伍的素質問題仍不容樂觀。

對執行員的選任,各法院通常指派有審判資格的人擔任,但是普通的審判員能否幹好執行呢?筆者認為執行員的選任應當通過法定的任命程式,在任命前一要考察,二要考核,三要見習,不適合執行的人員要及時更換。同時,對執行人員要及時地、不斷地進行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建立過錯追究制度,徹底地消除不請不送不執行,又請又送才執行的現象。

只有建立一支素質過硬的隊伍,執行難才有希望得以解決。

二、排除干預執行的各種障礙

為了解決執行難,中共**專門作出了決定,提出黨政機關要支援法院依法執行,不得干預法院執行工作。但在現實中好多地方在落實這一決定不到位,有的是為了地方經濟的利益,有的為了領導幹部的私情,常常以維護穩定為理由,動輒讓執行人員彙報案件,通過行政手段對法院工作進行干預。比如一個企業負債累累,為了保全自己的面子,沒有領導的批准、破產是不行的,你要執行,領導會說欠工人工資、保險金多,可能會造成職工上訪等,加以干預。

維護穩定是重要的,但依法執行、依法辦事,建立法治社會不是**一直在努力推行的嗎?以維護穩定為藉口,干預案件的執行,長遠看不利於經濟的發展,也不會維護社會的長期穩定。要解決這個問題,只靠法院的努力 也是不行的。

法院的工作需要黨委的領導,**的支援,人大的監督,但筆者認為重要的還是要有人民法院獨立依法辦案的意識。筆者認為上級部門過問案件應有一套完整的監督制度。建立案件監督制度,黨委、人大等上級機關監督法院執行案件,應以正規的檔案形式進行督辦,法院接到檔案後也要將案件執**況以文字形式向有關機關彙報說明。

同時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要考慮到維護穩定,有不穩定因素的,要及時向黨委、**彙報,在依法執行的前提下維護穩定。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遏制黨政干預,有利於經濟社會的有序發展,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三、建立誠信社會

欠債還錢,自古一理。但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社會誠信度卻不能得到有效提升,以致一些人欠的錢能拖就拖、能賴就賴。更有甚者如借銀行款,開始就不想還,想方設法逃避債務。

有些債務人大著膽子讓債權人告他,就是知道他不講誠信在社會上對他的生活基本上沒影響。法院執行時,則轉移財產,變更主體等。現在全社會已認識到社會誠信的重要,在積極地呼喚誠信。

但只靠宣傳教育是不夠的,應當有一定的制度來促進誠信,使不講誠信的人就在社會上寸步難行。現在最高法院正在建立全社會執行威懾機制,使不講誠信的人有錢不能花、不能投資等,但筆者認為僅靠法院的力量,還是不夠的,一定要以立法的形式,讓全社會參與。例如加強身份管理,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對不講信用的人設立嚴格的障礙。

對企業單位的資金加強監督,每個單位在銀行只能開設一個賬戶。不按規定設立賬戶、違規轉移資金的,對銀行等單位要加以重罰等。有的被執行人欠他人鉅款,但住的豪房、開的名車都在他人名下登記,夫妻離婚,財產全在債務人的配偶名下,兩個卻仍然生活在一起等。

都需要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來支援法院執行,強勢打造誠信社會。

四、對現行的執行機構體質進行改革

從已實行垂直領導的工商、稅務、計量等**部門看,垂直領導的益處是顯而易見的。憲法和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但人民法院實行垂直領導或單純地人、財、物與地方**  脫鉤,從法律上和其他方面看,阻力不小。現在正在醞釀執行機構在省級以下進行獨立並垂直領導,筆者認為是可行的。

省法院對全省的執行工作進行統一領導是有規定的,也不存在審級問題。這樣會有利於消除「地方保護」、排除黨政干預 ,有利於把好執行隊伍選任關。同時,執行機構由上級統一管理,更有利於隊伍的整體教育和培訓,有利於案件的監督,還可以將案件順暢地異地執行、交叉執行,提級執行等。

五、建立高效的執行法律體系

「強制執行法」已經討論了很多年,關於「強制執行法」的解讀書籍也已出了不少,但現在執行中的法律依據規定的仍然比較籠統。雖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不斷出臺,但遠遠趕不上社會的發展和規避法律手段的更新。法律對於拒不協助執行的人只能處罰,而處罰措施又規定得那麼軟弱無力。

有的被執行人甚至找到法院寧可被拘留其十五天也不執行案件,這實在是對法律的蔑視。拒不執行案件的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這雖是法律的明文規定,但實行起來卻是困難重重。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已涉嫌構成犯罪,公安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案件則不予立案。

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要移送被執行人等涉嫌犯罪的證據,這與公安機關所具備的偵察職責也不相符合。過去把拒不執行案件由法院執行機構移送刑庭直接判處,程式簡便,效率也較高。現在,在執行過程中發生執行抗法事件,要由公安機關偵察、檢察機關起訴、法院再來審判,程式繁瑣,也容易造成執法、司法機關之間的互相推委,不利於給拒不執行法律的被執行人以威懾。

筆者認為,對拒不執行涉嫌犯罪的,證據充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徑行判決。對證據不足,被執行人逃避執行,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對人民法院進行判處的案件,可規定由檢察機關派員到場進行監督等。

從國外立法實踐看,這樣也是可行的。拒不執行,損害的不僅是對方當事人的權益,它對抗的是國家的法律,影響的是社會的誠信和經濟的發展,更影響社會的穩定。從立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看,約束執行人員的規定越來越多,這是正確的,也是必須的。

但為了有利於執行,要授予執行員更便於執行的權力。如對協助執行的人拒不協助的,除處罰外可以強制執行;對到期債權第三人提出的異議,執行人員有權審查,並有權排除無理異議,強制執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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