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斷絕聯絡分居違反法律嗎

時間 2022-03-30 02:45:07

1樓:泰來樂園

分居不違法。但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一方提出離婚,法院可能會准許離婚,這屬於離婚「分居」:由於感情不好,人為造成分居的。

如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破裂。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堅決要求離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願離婚的一方認為這是對方在製造離婚條件。不管是雙方的自願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滿兩年說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不堪同居,夫妻關係確實無法挽回,即使一方不願離婚,但另一方已不願與之生活,勉強維持對雙方都是痛苦的事,如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過錯方堅持不接受和好的調解,則不能勉強一方不願維持的婚姻,可能會判決離婚。

2樓:白菜葉

不違反法律,婚姻法沒有規定,結婚以後就一定要住在一起,就一定要感情好,就一定要在一定的時間內聯絡,因為婚姻很複雜,一個人的幸福與否,與一個人的婚姻有密切關係,所以社會上有這樣一句話,叫做「男怕幹錯行,女怕嫁錯郎」,其實男的找錯了老婆,同樣很痛苦,不過,作為一個家庭的組成要素的夫妻,不同居,不聯絡,不往來,無感情那是不符合生活要求的,所以,那樣的夫妻叫做有名無實,遲到會散夥,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夫妻分居兩年以上視為感情破裂,感情破裂就可以離婚。所以回答你的問題是,合法夫妻分居,斷絕聯絡,不違反法律。

3樓:壞狐細嗅薔薇

不違法,但是任意一方可以起訴離婚哦!請採納一下吧,謝謝

4樓:匿名使用者

單單這樣沒有違反法律

兩夫妻分居期間,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可以找第二個嗎?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這可以是重婚罪的

重婚罪的判定條件: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夫妻分居,妻子可以要生活費嗎?

7樓:

分居那就是沒離婚咯,沒離婚,你們任何一個人的收入,在法律上講都屬於共同財產。他在外居住期間,你們仍是法定夫妻,你們有義務承擔對方的疾病、事故等所需的幫助。提起訴訟在判決解除婚姻關係前,仍是真正夫妻,仍有這方面的義務。

夫妻分居兩年法律上是否自動解除婚姻關係?

8樓:在黃龍古鎮塘釣的月光石

不是的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所以,經常有諮詢者提問:夫妻分居滿兩年,法院就可以判決離婚嗎?

對於這個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四個方面去全面把握。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們感情尚好,也不願離婚,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三、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

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四、「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援。要想證明夫妻分開居住容易,但要證明夫妻之間連續滿兩年未有性生活,卻談何容易。

特別是在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另一方堅持不離的情形下,這種個人隱私性極強的證據,就更難舉出。所以,對於那些想依靠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希望法院判決離婚的人,著實需要三思而行,慎之又慎。

法律上規定夫妻之間分居半年屬於自動離婚嗎?

9樓:上海楊律師

根本沒有自動離婚之說。

我國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只要滿足法定條件就應當判決離婚,而不能判決不準離婚,這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條款,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同時我國婚姻法也規定了判決離婚的彈性條款,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上述五項內容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表現形式。

由此可見,只要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就應當認為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根本無自動離婚之說。

在我國,離婚只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

夫妻雙方針對離婚達成離婚協議,可直接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部門發放《離婚證》。

如果雙方達不成離婚協議,就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此時只能到法院起訴離婚,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夫妻分居未離婚期間能否主張撫養費

10樓:墨汁諾

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的第三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1樓:1987蔡仁彬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分居未離婚期間也可以主張撫養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12樓:功高歌

離婚是否為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 問題:夫妻雙方因關係惡化而分居,一方撫養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對子女不管不問,子女可否請求另一方給付撫養費?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研究組認為,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法律並沒有規定離婚是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儘管夫妻雙方沒有離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撫養費。如果雙方最終離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問題做出處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並支付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當給付的子女撫養費。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採取分別財產制的,由於財產的個人所有性質,夫妻需以各自的財產履行自己撫養子女的義務。而在沒有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之間,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得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撫養子女可以視為另一方的共同撫養,這在夫妻關係正常的情況下的確如此。因此,有種觀點認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以自己的工資收入撫養子女,而工資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可以認定另一方也履行了撫養義務,子女沒有理由起訴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

但是,在夫妻分居期間,夫妻財產實際上是處於分割狀態,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著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財產,其財產狀態與夫妻分別財產制或離婚後各自的財產關係相似。如果機械地適用法律,勢必使一些當事人藉此逃避自己應盡的法定撫養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強制性的,解除婚姻關係並不是父母給付子女撫養費的前提。

故法院應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可以判決支援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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