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孫寧律師
回答工傷的傷殘鑑定到勞動部門指定的地方做。一般是工傷鑑定評級必須先拿到勞動局的工傷認定書,然後經由勞動局委託對傷殘等級進行鑑定,這最終一般是在有鑑定資質的醫院檢測的,而且不經勞動局自己去做即使通過關係拿到了,對方也可以當庭推翻的而且工傷沒認定的話,有沒有等級鑑定結果根本不能證明廠方需要進行賠償。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到認可的司法鑑定所做。
提問《我老婆退休後在商場上班時摔傷怎樣做傷殘鑑定
回答您可以要求單位在事故發生/職業病確診後三十日內幫您申報,如果單位拒絕申報您可以自行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
您申請工傷認定時需要提供以下五項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承諾書和受傷經過陳述,申請表和承諾書您需要讓單位加蓋公章;您跟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原件與影印件;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即病歷卡、拍片報告和出院小結;您個人的身份證件和單位的營業執照。
勞動行政部門會在接到申請後十五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後將在六十日內出具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並告知您和您的單位。
等您傷情穩定後,如果依然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可以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來評定傷殘等級,之後依據評定出來的傷殘等級向當地社保中心申請待遇稽核,並依據傷殘等級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提問退休後不是不能能報工傷嗎
回答誰給你說的?
退休後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報工傷
更多8條
2樓:左思苗
傷殘鑑定機構由所在地社保局指定的醫療或鑑定中心進行,詳情可以去諮詢所在地社保局或撥打12333諮詢!
崑山傷殘鑑定在**做
3樓:你路過我身邊
工傷的傷殘鑑定到勞動部門指定的地方做。一般是工傷鑑定評級必須先拿到勞動局的工傷認定書,然後經由勞動局委託對傷殘等級進行鑑定,這最終一般是在有鑑定資質的醫院檢測的,而且不經勞動局自己去做即使通過關係拿到了,對方也可以當庭推翻的
而且工傷沒認定的話,有沒有等級鑑定結果根本不能證明廠方需要進行賠償。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到認可的司法鑑定所做。
4樓:律法清荷
工傷的傷殘鑑定 到勞動部門指定的地方做。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到認可的司法鑑定所做。
5樓:孫寧律師
回答工傷的傷殘鑑定到勞動部門指定的地方做。一般是工傷鑑定評級必須先拿到勞動局的工傷認定書,然後經由勞動局委託對傷殘等級進行鑑定,這最終一般是在有鑑定資質的醫院檢測的,而且不經勞動局自己去做即使通過關係拿到了,對方也可以當庭推翻的而且工傷沒認定的話,有沒有等級鑑定結果根本不能證明廠方需要進行賠償。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到認可的司法鑑定所做。
提問《我老婆退休後在商場上班時摔傷怎樣做傷殘鑑定
回答您可以要求單位在事故發生/職業病確診後三十日內幫您申報,如果單位拒絕申報您可以自行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
您申請工傷認定時需要提供以下五項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承諾書和受傷經過陳述,申請表和承諾書您需要讓單位加蓋公章;您跟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原件與影印件;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即病歷卡、拍片報告和出院小結;您個人的身份證件和單位的營業執照。
勞動行政部門會在接到申請後十五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後將在六十日內出具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並告知您和您的單位。
等您傷情穩定後,如果依然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可以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來評定傷殘等級,之後依據評定出來的傷殘等級向當地社保中心申請待遇稽核,並依據傷殘等級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提問退休後不是不能能報工傷嗎
回答誰給你說的?
退休後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報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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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王子說生活
回答親。您好。這個要在崑山醫院做的親
親。傷殘鑑定到認可的司法鑑定所做。 崑山傷殘鑑定位置 傷殘鑑定機構由所在地社保局指定的醫 療或鑑定中心進行,
提問崑山市人民醫院做嗎,回答
親。您好。這個不好意思。
發錯了親。您是工傷要先勞動部門提問我在崑山花橋醫院**的那做工你鑑定要到那裡去監定回答親。您好。
這個工傷的傷殘鑑定到勞動部門指定的地方做。一般是工傷鑑定評級必須先拿到勞動局的工傷認定書,然後經由勞動局委託對傷殘等級進行鑑定,
親。您好。這個統一在崑山市勞動局,你可以到前進中路那裡的勞動局接待中心填寫手續。的親
提問那不一定在崑山市人民醫院
回答親。您好。這個是通一的都上那裡鑑定的親更多8條
7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有委託單位,到哪都行。
崑山傷殘鑑定在什麼時候?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具體要看進行傷殘鑑定的目的是什麼,如果是因為涉及傷殘申請傷殘保險金給付的,均須進行傷殘鑑定。傷殘鑑定的時效必須等到「醫療終結」方能進行,即被保險人出險後,經過一段時間的**和功能鍛鍊後,其功能恢復到一定的程度處於穩定狀態,此時才能準確評定傷殘的程度。通常鑑定時效為出險後3-6個月,為有利被保險人考慮,最長不超過6個月。
如果是因為侵權受傷的,傷殘鑑定也需等到其功能恢復到穩定的狀態。但是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因身體受到傷害向法院起訴維護民事權益的時效為一年,因此,如果是這種情況的,受一年訴訟時效的限制。如果是工傷,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
如果是侵權受傷,則可以由醫院鑑定或者由法院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9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勞動部門定期組織鑑定,三個月左右一次,你可以向工傷保險處諮詢
崑山工傷鑑定中心**多少
10樓:搖滾
用人單位、受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應當向區內設立的市級工傷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和受傷職工醫療情況的有關資料。
擴充套件資料:
一、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規定。
二、辦理流程
工傷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工傷認定程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捷方便,認定程式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並作出調查筆錄;
(三)記錄、錄音、錄影和複製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調查核實工作的證據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
(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七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第十九條 《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六)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四)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五)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工傷認定結束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儲存50年。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認定工傷決定書》、《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樣式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23年9月23日頒佈的《工傷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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