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毀的借條能否作為定案依據

時間 2022-04-01 14:10:02

1樓:社南奇致

雋某於當日上午9時許,到某公司向張某索要5萬元欠款,據雋某稱其手持欠條被公司會計撕毀,民警到現場後,發現雋某手中以及一樓陽臺雨蓬上有部分碎片,但內容不詳。民警建議走司法渠道解決,雋某遂訴至法院。

原告雋某訴稱,被告張某向其借款5萬元,約定2023年中秋節後還款,其依約前往被告處催要該筆借款,在被告作出同意立即還款的表態後,原告將借條交給了被告,並做好接受被告付款的準備,不料被告收取借條後當即將借條撕碎,原告隨即撥打110報警。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承擔逾期還款利息,同時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雋某舉證借條原件一份及影印件一份。該借條原件,已被撕成碎片,在庭審時進行了貼上,原件有部分內容缺失,剩餘內容為:「借條,借到雋某亻○民幣伍萬元整,中秋卩○還,張某,2008.

9.3」。而借條影印件的內容完整,載明:

「借條,借到雋某人民幣伍萬元整,中秋節過後還,張某,2008.9.3」。

被告對其不予認可,並稱借條上張某的簽名是真實的,但是其他內容是拼湊的;就算原、被告存在5萬元的借款關係,借條被撕毀,也說明債務已經清償。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舉證的借條雖被撕毀,但原告及時保留了碎片,經過貼上後,雖有部分內容缺失,但與影印件的內容能夠相互印證,保持了證明雙方間借款事實的完整性,而且被告對借條上其簽名的真實性也予以認可,因此該借條能夠作為定案依據。此時,原告主張借貸事實存在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而被告則負有提供證據推翻原告舉證的責任。

但是被告只是抗辯其與原告間不存在借款關係,一直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其提出的抗辯理由,也沒有提供能夠證明原告主張的5萬元債務已經得到清償的證據。被告僅憑口頭陳述顯然不足以對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實和主張,故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所以,對原告舉證的借條應予以採信,並據此認定原、被告之間借貸關係存在。

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有借條為證,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未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並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以支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張某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雋某借款本金5萬元及逾期利息。

【評析】

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就有責任和義務提供證明其權利主張的證據。本案中,原告主張借貸事實存在的主要依據就是借條的影印件及部分原件的碎片,要想認定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係,必須解決原告舉證的「借條」的證據效力問題。

在民事司法審判實踐中,有的案件證據確鑿充分,有的案件證據則比較少或者存在種種瑕疵,甚至有的案件幾乎沒有多少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應遵循職業道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稽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從借條的形式來看,原告舉證的借條雖是被撕毀的碎片,但是經過貼上,借條仍保持了證明原、被告間借款事實的完整性,此外,原告同時還提供了一份借條影印件,影印件的內容與原件一致,而且被告自己對借條上的簽名的真實性也予以認可,進一步說明了借條的客觀真實性,因此,就借條本身而言,雖有瑕疵,但仍具備了證據的完整性,能夠反映出雙方借款時的真實情況。

從借條撕毀的原因來看,原、被告均認可是被告的會計將借條撕毀,但是對撕毀的理由各執一詞。原告稱是被告同意還款後,原告遂將借條交給被告,但被告會計未付款就將借條撕毀。被告的理由則是,會計在原告來索款時,發現原告還欠被告7.

5萬元的木方和模板錢,要求原告出具7.5萬元的條據,原告不肯,會計遂把欠條撕掉。筆者認為,借條撕毀的事發當時只有原告及被告會計在場,撕毀借條究竟是何原因和過程已經無法查明,根據「高度蓋然性」標準,在待證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情形時,應對蓋然性較高的事實予以確認。

被告稱其會計撕毀借條是因為原告尚欠被告木方和模板錢,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倘若原、被告之間還存在另外一筆欠款關係,而原告又不同意出具欠條,被告完全可以另行主張,而不是擅自把借條撕毀,在借條被毀後原告馬上撥打「110」,說明原告並不同意被告撕毀借條抵銷債務,更何況被告並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原告欠其木方和模板錢,所以被告提出的理由並不充分。因此,被告所陳述的撕毀借條的原因,較之原告的陳述,發生的可能性較低,其陳述的不可信程度高於原告的解釋,相反,原告的解釋則較為合理。

從舉證責任分配來看,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頒佈實施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中所體現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承擔原則,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就有責任和義務提供證明其權利主張的證據。原告主張借款事實成立,並提交了借條作為證據,同時對借條被撕毀的具體原因作出了符合情理的解釋,此時,原告的舉證責任已經結束。被告若想反駁原告的主張,就必須提供其不欠原告借款或者已經還款的證據。

但是,被告只是提出其與原告間不存在借款關係的抗辯,既未提供相應證據印證其主張,也一直未能提供其還款的證據,其抗辯的理由又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對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實和主張,故應當承擔舉證不能乃至敗訴的後果,應認定原告提供證據的效力。

綜上,原告舉證的借條能夠作為認定其與被告之間5萬元借款事實存在的證據,應當予以採信。在民事審判實踐中,當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能完全確定證明某一事實時,一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時,法官可裁判採信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大的一方當事人的證據,判決另一方承擔敗訴的後果。適用證據的「高度蓋然性」標準及相關的證據規則,可以在平衡各種訴訟價值的基礎上,使法官認定的案件事實在最大程度上保持與自然事實的一致。

(作者單位:江蘇省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

欠條怎麼寫才能在法律上生效

2樓:華律網

借條的內容需要把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金額、款項交付、擔保,這些要素寫清楚。借款人需要寫清楚姓名、身份證號,借款發生的日期最好精確到日,可以在借條中約定還款日期,未約定還款日期的,借款人可隨時主張返還,約定了還款日的,需在還款日屆滿後,才能要求還款。還款日屆滿仍未歸還的,出借人應在三年內起訴,逾期不起訴則喪失勝訴權利,另外,借款金額要同時用大小寫寫清楚,並寫清幣種,款項的交付儘量選擇銀行轉賬的方式,並在借條中明確對方收款賬號和轉賬日期。

3樓:低調額低調額

一個借條要想讓它具有法律效力,應具備如下內容: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擴充套件資

在民間借貸中,容易產生爭議的時間包括兩點:還款時間和欠條書寫時間。

還款時間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應當歸還本息的時間。現實中人們經常忽視這項約定,或未作出明確約定。最常見的表述為「一定時間後」還款,如「一年後」還款。

「一年後」從字面上來講是一個時間段,而非時間點。

借款後兩年、三年或更長時間還款都能夠被理解為「一年後」還款。儘管法律上對此有著一定的解釋規則,但這種書寫方式畢竟增大了實現債權的不確定性。還款時間的不明確,在實踐中也容易引發關於訴訟時效的爭議。

4樓:匿名使用者

欠條(借條)要有以下內容,才有法律效力: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5樓:匿名使用者

一、比照民事法律關係的三要件(主體、客體、內容),出具欠條時應當注意如下事項:

1、主體

要將債權、債務關係的主體表達清楚,即誰是債權人誰是債務人(注意「借」詞的歧意)要明確;自然人為主體時,應核對其身份證上姓名,條件許可時應在欠條上抄錄居民身份證號;法人單位為主體時,應蓋上單位公章。

2、客體

數額單位要明確,數額應用中文繁體字書寫,分比應明確百分比、千分比、萬分比。

3、內容

表達清楚,注意避免歧義。應將歸還日期明確,如有利息約定,應寫明,否則依法視為無利息,如有違約金約定,應寫明。如有擔保人,應註明擔保方式,並寫明擔保人。

4、一式兩份

條據最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作為一種快速、便捷的確認方式,一般情況下條據都是手寫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寫並蓋章,但現實中不乏由債權人、出借人、送給人撰寫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簽字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裡邊沒有一張同樣的條據,撰寫者對僅存的一張條據上作了手腳,比如加了借款的數額,那麼簽字的人如何去抗辯呢?

相反,如果存在兩張完全一樣的(一式兩份)條據,雙方作手腳不但是徒勞的,而且還會因此傷了感情。

二、正規欠條

欠條今借到***人民幣***圓整,於*年*月*日前還清,

逾期每年按總金額的*%付給違約金。

借款人:***

*年*月*日

欠據為 (事由) 欠 (債權人) 人民幣 (金額) 元,立此為據。

立據人*年*月*日

三、貨款欠條的法律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履行;依法應當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拓展資料

欠條,是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性應用文。欠條今天也有人稱作「白條」。 欠條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為證明一方欠另一方財物而立下的字據,一種憑據類應用文體。

欠條通常適用於下列幾種情況:

1、在購買物品或收購產品時,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項而要寫張欠條。

2、借了他人或單位的錢物到時不能歸還,或不能全部歸還,有部分的拖欠,此時就需寫張欠條。

3、借了個人或公家的錢物,事後補寫的憑證,也可以稱作欠條。

個人親子鑑定能不能作為上訴依據,血型能否作為親子鑑定的依據?

阿笨 親子鑑定就是利用法醫學 生物學和遺傳學的理論和技術,從子代和親代的形態構造或生理機能方面的相似特點,分析遺傳特徵,判斷父母與子女之間是否是親生關係,是法醫物證鑑定的主要組成部分,親子鑑定在中國古代就已有之,如滴骨驗親,滴血驗親等。根據鑑定目的的不同,親子鑑定可以分為司法鑑定和個人鑑定。1 個人...

國家的貨幣發行量是以什麼作為依據的

老種經略相公 以國家的總經濟規模為依據,綜合考慮gdp等巨集觀指標。 國家生產力,好像讀書的時候說過。也就是勞動價值。比如一天生產一部手機,賣價減去成本後的利潤。那這利潤就是這一天的生產力了。如比一天利潤100人民幣只能買8斤肉。又比如說這手機給國內利潤100人民幣,賣給美國是80美元。那人民幣對換...

腹部腫瘤可能作為取保候審或者判緩刑的依據嗎

腹部腫 瘤情節嚴重需要就醫的,可以取保候審,是否批准由辦案機 關決定,但不是判處緩刑的依據。法 律依據 刑事訴 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 民法 院 人 民檢 察院和公 安機 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 可能判處管 制 拘 役或者獨 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