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的妻子婚前有精神病史,現在他倆要離婚,有影響嗎

時間 2022-04-03 04:45:02

1樓:鄭莊公

請首先仔細研究一下《婚姻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也就是說你朋友的婚姻是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無婚可離!他們「夫妻」二人沒有婚後共同財產,財產各歸各。

你的朋友根本不需要對「妻子」日後生活提供任何幫助,相反,她還應當對自己的欺騙行為對你的朋友進行賠償,畢竟婚前隱瞞精神病史是一種極不道德行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如你朋友舉證不能,那麼就會被視為婚後生病,那麼就成為離婚訴訟,離婚時你朋友還須對女方日後生活進行一次性經濟援助。所以說全部問題的關鍵在於婚前病史的舉證!這相當困難,不難想像,女方孃家人既然想將女兒嫁出去,目的顯然就是要甩包袱!

她婚前治病極有可能是使用假名,還有所有相關醫院及知情者都會明哲保身,恐怕根本沒人敢為你到法庭上作證!!!實際上所有的證據都掌握在女方父母手中,卻須男方去舉證!所以建議你的朋友可考慮通過「兵不厭詐」的手法,用「真情」感動女方家人,讓女方對男方解除戒備之心,以「向前看」的高姿態,明確表示絕不嫌棄她,並將全力為女方治病(為了真正進行精神病**,應當如實提供病史)。

如果女方父母拒絕提供,則大可指責對方毫無誠意,為了隱瞞病史,置女兒的健康於不顧!只要將婚前病史搞到手,可以立即露出廬山真面目。

2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的朋友說的不對,「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這條並不是說有了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結婚的,就可以算是無效婚姻。

你朋友在婚前知道他妻子有病史,在法庭上不算離婚理由。如果不知道他妻子有病史,那在法庭上可以算做離婚理由,並可以要求進行賠償。

3樓:

關鍵要看具體的提起離婚的理由,如果通常要以對方有精神病史為由提起的話,那因為是訴由,那麼肯定是有影響的!具體是有利的影響還是什麼,那麼就看具體的情況了,因為您提供的情況不完全,所以給不了您 具體的答覆!~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男方提出的離婚且她的病比較輕微的話,一定要慎重。因為你既然之前就已知道她有這個病,你還跟她結婚,說明這個不是你們離婚的理由。也不因成為你的藉口提出離婚。婚姻不是兒戲。

問我婚後知道老婆有精神病史,現在還能離婚嗎?

5樓:思辨葵雨

不能,做人要有責任心。千萬不要離婚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妻子有精神病,丈夫可以提出離婚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和妻子結婚10年,在婚前就知道其有精神病史,再三考慮後同意與她結婚。現結婚10年了,由於無法忍受其頻繁發病,想提出離婚,但現在有二套住房是妻子的舅舅贈與給妻子的,房產證上只有妻子一個人的名字。

想諮詢一下,到時如果法院判的話,法院能否判與妻子的離婚?另房子到底是歸誰所有?回答:

1、婚前雖然知道妻子有精神病史,但如果婚後久治不愈的,一般法院會判決離婚的。 2、關於房子,如果有證據證明妻子舅舅的贈與確定了只歸妻子一方所有的話,那房子和你無關,離婚時你不能進行分割;但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妻子舅舅的贈與確定只歸妻子一方所有的話,那房子則屬於你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房產證上只有妻子一個人的名字,離婚時你照樣可以進行分割。 3、值得注意的是:

對於一方有精神病的離婚案件要比一般的離婚案件複雜一些,需要為有精神病的一方指定監護人才能進行訴訟的,最近我就承辦過這種案件。 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的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凡屬這種情形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女方婚前隱瞞精神病史,婚後**,男方要求離婚,女方父母要求分手費二十萬,合理嗎?

8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向醫院要求調取相關病歷(可能個人做不到,那就向法院申請調取病歷)

分手費是毫無法律依據的,不用管它,協商離婚不成,上法院起訴離婚,只要夫妻感情確實破裂,法院會判決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樓:羅長江律師

起訴要求離婚,申請法院調取女方過往的病歷,即可證明她婚前就有遺傳性精神病,且未**。

10樓:愛的主題曲

分手費時毫無依據的,但是醫院的證明可以隨便找個律師去醫院就可以把檔案調出來,是很有利的法律證據。費用大概在200元左右,不用請大律師,會被坑的。。。

11樓:曹培升易學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法院會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離婚會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需要支付分手費。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不合理的~!!!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去做司法鑑定~就ok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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