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什麼?

時間 2022-04-03 13:50:09

1樓:

公共利益,從字面上理解,可稱之為公共的利益,簡稱公益。雖然自古以來國家的形式變化多樣,對國家存在的理由也有不同的解釋,但是毫無疑義,公共利益是國家存在的正當性理由。行政法,調整**與人民的關係,公共利益概念是界定**行為必要性的主要界限。

公共利益是相對於共同體內的少數人而言的,客體對共同體內的大多數人的主客觀統一的意義。共同體的規模大到整個國家、社會,小到某一個集體。筆者在這裡所採用的定義方法比較傾向於一種實證的態度,這與一些人所提倡的將「公共利益」價值化的定義是不同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共利益是與私人利益相對的概念。 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一般表現為此長彼消的關係,公共利益的實現通常以減損私人利益作為成本,或者說以限制或者剝奪某種公民權利作為代價。因此,憲法通常規定只有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的方式來界定公共利益才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

行政機關作為法律實施主體,只能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來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權利,通過實施法律的方式來實現法定的公共利益目標。例如:我國憲法經過十屆人大二次會議修改後,在第十條明確規定: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在第十三條第三款又一次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這就在強調要充分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時,正式確立了公共利益應當依法界定的基本原則,並進一步確認了兼顧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憲法精神。

公共利益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共利益的實現通常以減損私人利益作為成本,或者說以限制或者剝奪某種公民權利作為代價。

4樓:德軍迷

公共利益,從字面上理解,可稱之為公共的利益,簡稱公益。雖然自古以來國家的形式變化多樣,對國家存在的理由也有不同的解釋,但是毫無疑義,公共利益是國家存在的正當性理由。行政法,調整**與人民的關係,公共利益概念是界定**行為必要性的主要界限。

公共利益是一定社會條件下或特定範圍內不特定多數主體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它不同於國家利益和集團(體)利益,也不同於社會利益和共同利益,具有主體數量的不確定性、實體上的共享性等特徵,如何識別公共利益是司法和行政實踐中的重要問題。

公共利益是什麼意思

5樓:

公共利益是與私人利益相對的概念。 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一般表現為此長彼消的關係,公共利益的實現通常以減損私人利益作為成本,或者說以限制或者剝奪某種公民權利作為代價。因此,憲法通常規定只有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的方式來界定公共利益才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

行政機關作為法律實施主體,只能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來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權利,通過實施法律的方式來實現法定的公共利益目標。例如:我國憲法經過十屆人大二次會議修改後,在第十條明確規定: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在第十三條第三款又一次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這就在強調要充分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時,正式確立了公共利益應當依法界定的基本原則,並進一步確認了兼顧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憲法精神。

6樓:匿名使用者

公共利益,從字面上理解,可稱之為公共的利益,簡稱公益。雖然自古以來國家的形式變化多樣,對國家存在的理由也有不同的解釋,但是毫無疑義,公共利益是國家存在的正當性理由。行政法,調整**與人民的關係,公共利益概念是界定**行為必要性的主要界限。

什麼是「公共利益」?

7樓:王倩

利益是指能夠滿足人的需要的物件,是人們為了生存、享受和發展所需要的資源和條件」。 公共利益則是指能夠滿足一定範圍內所有人需要的物件,即具有公共效用的物件,或者說,能夠滿足一定範圍內所有人生存、享受和發展的、具有公共效用的資源和條件。

公共利益,從字面上理解,可稱之為公共的利益,簡稱公益。雖然自古以來國家的形式變化多樣,對國家存在的理由也有不同的解釋,但是毫無疑義,公共利益是國家存在的正當性理由。行政法,調整**與人民的關係,公共利益概念是界定**行為必要性的主要界限。

公共是相對於個別而言的,根據《辭源》的解釋,公共,謂公眾共同也。那麼,如何確定公眾的範圍,一般來說有兩種辦法。第一種是根據地域標準,這是由德國學者leuthold在《公共利益與行政法的公共訴訟》一文中提出的,即公益是一個相關空間內關係人數的大多數人的利益,換言之,這個地域或空間就是以地區為劃分,且多以國家之(政治、行政)組織為單位。

所以,地區內的大多數人的利益,就足以形成公益。至於在地區內,居於少數人之利益,則稱之為個別利益。第二種是根據人數標準,是由德國學者neumann提出的,他認為,公益是一個不確定多數人的利益,這個不確定的多數受益人就是公共的含義。

換言之,以受益人之多寡的方法決定,只要大多數的不確定數目的利益人存在,即屬公益。應該說,這兩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分別存在缺陷。比如,leuthold單純以地域為劃分,但是,很多情況下,公眾的範圍並不限於地域範圍內,比如一個職業共同體,其人員分散在不同的地域,但是該共同體仍然可以作為一個「公眾」存在。

neumann的觀點雖然是德國流行的通說,但是,以不確定的多數人來定義不確定的「公眾」本身,近乎同義反復,操作性意義不大。

8樓:崔憐槐

公共利益是與私人利益相對的概念。 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一般表現為此長彼消的關係,公共利益的實現通常以減損私人利益作為成本,或者說以限制或者剝奪某種公民權利作為代價。因此,憲法通常規定只有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的方式來界定公共利益才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

行政機關作為法律實施主體,只能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來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權利,通過實施法律的方式來實現法定的公共利益目標。例如:我國憲法經過十屆人大二次會議修改後,在第十條明確規定: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在第十三條第三款又一次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這就在強調要充分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時,正式確立了公共利益應當依法界定的基本原則,並進一步確認了兼顧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憲法精神。

9樓:芮傲寒

公共利益說給我們的最大啟示就是,無論是「公共」還是「個別」都是相對的概念,並非靜態的、一成不變的。因為作為個別的「某圈子」實際上是可大可小的,這種圈子最小是一個單個的個人,然後逐漸地向外擴充套件,根據個人與其他人之間的不同的聯絡,從而形成一個許多同心圓相互交錯的影象。因此,對一個圈子來說,相對於圈子內的少數人,圈子內的多數人就是「公共的」,而相對於外層的一個更大的圈子而言,這個圈子又可能構成少數,成為「個別的」,比如,對一個街道來說,這個街道上大多數居民的利益相對於某個居民的利益就是公益,但是,如果把這個利益與該街道所處的城市中大多數人的利益相比,該街道的利益又成為私益。

所以,公共與個別就是在如此層層相套的環境中相對存在,當然,這個圈子在理論上並非無限大的,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以一個國家為限,雖然在國家之外還存在所謂「全人類的利益」,但是,這已經不是一國的國內法所能解決的問題了。

什麼是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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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13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這裡國家指哪一級別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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