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規定必須做滿月之後辭職才退還押金?合法嗎

時間 2022-04-04 02:05:04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老闆規定必須做滿三個月之後辭職才退還押金是不合法的。

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押金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樓:綾玥

如果你已經辭職了,老闆說不給你押金,那你可以和老闆協商,說你這樣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必須給我退換(詳細條文見下),假設這個公司還沒有給你繳納社保公積金之類的,那就更有利了,你可以和老闆說,我只要退換押金就行了,其他的我不搞你。如果說這個老闆還是不願意退換,你就去仲裁舉報吧,勞動者仲裁是不用錢的,不過過程比較麻煩,建議你強硬點和老闆以法律來協商。

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它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二十五條裡有規定如果辭職您也可以不用承擔違約金。

第七章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樓:任若蘭

什麼東西嘛,他把自己看成了奴隸主了!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只需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可!

用人單位必須在合同解除15天之內辦理離職手續!另外勞動合同法還明確規定不能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對於這樣的法盲兼流氓就是要以眼還眼!

4樓:

不合法。收押金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收押金已是違法 公司的規定更是違法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84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38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單位如果有符合38條其中一項的,你就可隨時辭職。

老闆規定沒有做滿一年不退押金合法嗎

7樓:常春藤

當然不合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依據以上兩條,你可以先老闆理論,如果他不退,就去勞動仲裁(免費的)

8樓:上海笙銘律師

1.單位收取押金的行為違法,你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退回押金;

2.《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9樓:布肆

你來之前有沒有籤合同或者協議之類的。如果有的話就合法,沒有的話就不合法。

10樓:

肯定不合法啊!又不是他說了算,付出勞動他還敢不給錢?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這是當初簽訂好的協議,是合法的,如果你當初不知道就不合法

,勞動法關於押金這類的!舉報**或者去**舉報!

12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13樓:匿名使用者

所有的口頭的承諾都沒有效力。你必須收集你在該單位工作的書面證據。那麼你可以要回你的權利。押金只是一小部分。申請仲裁。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變相收取押金是違反法律的,你應該去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在網咖上班辭工老闆以上班不滿三個月為由不退押金違法麼

15樓:上海笙銘律師

收取押金本來就違法了,不退押金更加違法,建議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四條 【扣押勞動者身份等證件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老闆口頭協議說工作不滿一年 工資押金一律不給 這合法嗎? 10

16樓:安業

首先,用人單位是不允許收押金的,工資必須是按月支付的,不能拖欠。所以你老闆說的是不合法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協議工作不滿一年 工資押金一律不給屬於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18樓:關山歸客

當然不合法,別說口頭這樣說,就算立了這樣的書面合同也是不被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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