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帶學校圖書出館,校方被罰10倍罰款是否合法

時間 2022-04-15 15:55:06

1樓:正氣長春

私帶學校圖書出館,校方罰圖書價值10倍的罰款是完全非法的。

學校不是國家行政機關,無權行使只有行政機關才能行使的罰款權。

學校也不是司法立法機關,無權對學生私自圖書出館的行為設立行政處罰標準,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該行為應由學校保衛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2樓:匿名使用者

學校此方式的目的在於讓學生自己對圖書館的規章制度有種威懾心理,避免此類事件的經常發生.

我覺得學校的這個規定和作法本身並未違法,其處理方式也沒有違法之處.如果學校對此事不正確地進行教育學生,而在全校公開**,有意讓學生難看,這就有違法的嫌疑.

學校對公共財產有保護的義務,如果不對此進行嚴格的規定,學生又怎麼會對此有所顧忌,反正拿一本書被發現又罰不了多少錢,久而久之就形成不良的習慣,這樣的話,學校不是早就空了.學生不就全都學壞了.

學校對此重罰,對行為好的學生是不起一點作用,只是約束一些行為素質不好的同學,意在杜絕,目的明確.學生違反了,學校不進行依法實施,大家都來講人情,豈不亂套了.

相反,如果學生因此而受罰了,這件事就會銘記在心,以後再犯的機率大大減小,花幾百塊錢,買個端正的行為作風,買了永久的教訓,值!

人那有不犯錯,犯錯了,只要心態積極,敢於承擔自己犯錯的責任,就是好學生.如果對自己犯下的錯誤不但不願受罰,還要尋牛角尖,那我看,這肯定是抱僥倖心理,不知悔改.

3樓:射蕉英雄

你學校的行為嚴重違法,屬於敲詐勒索行為!

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財物的行為。根據你所講的分析,你帶書出圖書館的行為,根本算不上違法的行為,只是有偷書的嫌疑(嫌疑而已)。而根據我國法律,除了行政機關,任何人都沒有罰款權,私自罰款是嚴重違法的行為。

即使是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損害糾紛要求對方賠償,也只能以損害財產的原價為準(意思是,比如你弄丟或弄壞了一本書,學校只有權要求你賠書的原價,如果要你賠十倍就構成敲詐勒索)。而學校根據這個藉口,要挾你並非法強行索要你的錢財,是敲詐勒索的行為,構成侵權!由於學校的行為數額不大,所以不會構成犯罪,但他這樣做仍然是違法的!

4樓:北京周青生律師

1、學校圖書館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學校圖書館沒有罰款的權力,只有行政機關才有罰款的權力。

2、你也不需用賠償,因為書完好無損。只有在丟失的情況下,才按原價賠償。

3、你的行為只是存在過錯,沒造成損失,所以寫個檢討書,批評一下就完事了。

因此,你不需用向學校圖書館交錢。

5樓:曾經沒有滄海

不告而借,很不好!

但是學校罰款,很不對。

你不能抗的過學校,你現在的解脫方法是:交錢!

然後收穫了教訓:以後做個正直的人,不要不告而借別人的任何東西了!這個是個很嚴重的道德問題!

6樓:

個人認為學校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因為講到罰款,而且還是10倍價錢,這個很不合理.

如果想知道究竟是不是違法行為,我想就要去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了,問下律師也可以,不過一般要錢.

我認為你如果真的很不服氣,可以打**去《今日一線》欄目,知道這是什麼吧?cctv1的欄目來的,他們應該會和你去討個學法。(不過我怕可能以後學校也會為難你的)

7樓:匿名使用者

1、樓上各位大談敲詐勒索罪的同志們最好先了解下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主體能不能是單位;

2、從法律角度講這種罰款是否合法要從很多方面來看,這種「罰款」的權利不是法定的,但做為學校制度,不知道是否被公示,你所偷的書是哪個年代的?是否還買得到?所以很難說是否合理合法。

8樓:天下果果

在我國,罰款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圖書館不能成為罰款的主體,圖書館與讀者之間形成的是合同關係,因此,圖書館有關規章制度中的「罰款」的性質是「違約金」。

不過大多圖書館都有類似的規定,這也是管理的一種方法,現在國內還沒有相關的法律來規範,這個還得你和圖書館協商了。

9樓:書吧中國

不合法,

不過可以到這裡去購買自己喜歡的

10樓:編目員

這種事還出來說!哎,放在心裡得了。

如果圖書館有明文規定,我覺得該罰。

學校圖書館定的賠償規則有法律效力嗎?

11樓:素月_素心

你和學校圖書館成立的是借用合同,10倍的罰款即可視為合同中的違約金。如果你在訂立合同之前(即借書前)不知道丟失書的罰款是書價的10倍,那麼該10倍罰款的約定在你和圖書館之間不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你借書前知道10倍的罰款,那麼該違約金的約定在你們之間已經生效,你可以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來減少你的賠償金。

12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視為是雙方約定的違約條款,但如果該違約責任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可以要求降低,但要考慮到,圖書的損失不單是指標價,還要考慮到珍貴程度,類似於郵票,標價幾分錢的郵票,其實際價值可能是幾千幾萬倍。

13樓:制己制理

不違法則有效。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以及全部條文等判斷。

14樓:位壘

沒有法定依據的罰款無效,你只須賠償丟失書的價款或相同的書

15樓:漫丹亦

有效,你可以要求降低賠償額。

16樓:德鑲昳

圖書館要罰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要罰10倍的款有點太出格了!最多也在5倍左右。

17樓:憂鬱的小巴郎

不管什麼原因,書是你借的,依照圖書館規定或者依照借書合同(借書證),丟了書應該賠償。至於10倍**是否太高,我認為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對於普通書籍,是太高了;如是孤本,則太低了!

大學生不小心帶出圖書館圖書,圖書館強迫學生寫檢討並且做義工合理嗎?

18樓:匿名使用者

也許圖書館有相應的規章制度,規定了這樣的行為要做這樣的處理。從這個角度看,這種處理不能說不合理,所謂按章執行本就如此。不過,本人理解,制定這樣的規章制度,主要目的是讓讀者認識自己的錯誤,吸取教訓,而且應視讀者這種行為是否惡意,執行中可以有一定的靈活性。

本人就是圖書館工作者,個人認為服務的一個理念就應該以人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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