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 協議離婚制度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這一規定中未使用協議離婚一詞,便卻規定了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式。 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備如下特點:
1、程式簡易、便捷。2、離婚協議易於當事人自覺遵守和履行。3、避免了訟累,緩解了婚姻當事人的仇視和敵對。
二、 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 1、 主體要件。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 離婚合意要件。要求「雙方自願」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 其他要件。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
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 三、 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 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按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管轄。
2樓:手機使用者
盡力維持,因為離婚不是個小事,是關係到兩個家庭的大事。如果一定要離,和對方協商吧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覺得確實過不下去了,就直接提出來離婚,就說要散早點散,誰也不耽誤誰!
當夫妻中的一方想要離婚,該如何來挽回?
4樓:嗨聊綜藝
俗話說得好,一個人的心變了就變了不可能再拉回來了。但是如果不是因為變心或者生活不可調和的矛盾導致的,另一方又實在存在感情的話,努力追回一下也不是不可能的。首先肯定最好的點就是孩子了,多少夫妻放不下的就是自己的孩子,可以和孩子說說,讓他去和爸媽中一方表達一下自己的情感,為什麼以孩子作為抓手動之以情。
如果沒有孩子,那就先順著他,彼此分開一段時間,但是先不離婚。而這段期間你可以重新追求他,改正自己身上的缺點,製造點浪漫,磨合一下彼此,等過了一段時間再看他的意願吧。
另外,雙方的父母如果對你們雙方都很滿意的話打親情牌也是有效的方法。
當然啦,如果已經感情破裂,矛盾不可調和了,其實好聚好散也不失是一種圓滿吧
5樓:張偉傑律師
溝通交流婚姻基礎,熱戀中的點點滴滴,分析婚後建立起來的感情,婚後生活的方方面面,找出一方想要離婚的原因,想方設法解決問題。
單方面想離婚,有一方不同意,應該怎麼做才能離
我想離婚要怎麼做
6樓:上海紀亮律師
如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夫妻雙方在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導致無法協議離婚,可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訴訟至法院以後,找不到被告可以公告送達法律文書,不管對方是否到庭均不影響**審理。
如果有證據證明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的情形之一的,法院應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另外,起訴離婚需要注意如下限制離婚的情況: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只要有證據證明婚姻法第32條的情況,又沒有婚姻法第33、34條規定的限制離婚的情況,法院通常會判決准予離婚的。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婚姻法第32條的情況,通常不會判決離婚。
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俗話說沒有離不掉的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4條,如果第一次起訴,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原告撤訴的,通常情況六個月以內起訴,法院不予受理。但是過六個月以後可再次起訴離婚,第二次起訴離婚,實踐中法院通常會判決離婚的。
請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子女撫養權時,本著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確定小孩撫養權的歸屬,具體參照如下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該條是原則性的規定: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兩週歲以下的小孩,一般隨母親生活。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如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兩週歲至十週歲的小孩,結合以下情況予以考慮。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十週歲以上的小孩,尊重小孩的意見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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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洪偉
離婚的時候沒有處理的東西預設雙方同意實際控制結果,離婚後就別提淨身出戶了。物權法有適用範圍,物的取得不是物權法的範圍,而且僅僅在適用範圍內可以說物的歸屬是登記者,超過範圍直接論房子,直接說是取得者或者擁有者的(可能是家庭)。你應該把她出的錢還給她,還可以給房子的增值部分。
不勞而獲是國家禁止的,法律不支援的。開證明去**部門問問在**開,需要什麼材料。。
我想離婚我應該怎麼做
8樓:愛喝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9樓:開芯果
交通法規定,沒有備胎不得上路,先想好退路再決定。第一,要知道生兒簡單育兒難,單親家庭多少會對子女產生心理成長上的問題。第二,一日夫妻百日恩,共同語言誕生的前提是有一顆願意去了解對方的心,沒有天生契合的一對,我長這大還沒聽說過沒有分歧爭吵的家庭,親兄弟還有反目成仇的時候,牙齒也會不小心咬了舌頭。
放下成見,誠心的去感受對方的好與壞,苦與甜,如果還是無法接受,離婚建議如下:
1,婚姻法規定,離婚需要雙方同意才能離婚,如單方不同意,可走上法庭訴訟途徑,詳情務必要諮詢律師,且時間較長,因為民法典新增了冷靜期。
2,為減少降低離婚對自己個人經濟損失,以及對孩子的影響,要積極準備,加強經濟實力,提前為子女找到一個合適的繼父,讓孩子能適應新家庭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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