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離婚了,離婚時簽訂的誰先找人就淨身出戶,請問還有法律約束嗎

時間 2022-05-06 22:40:02

1樓:大龍小龍的

協議本身就無效,沒有法律約束。

根據婚姻法第二條的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該協議以放棄房產及支付鉅額的所謂贍養費為要挾不得結婚的條件顯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則中的離婚自由,且協議內容的不對等,也違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五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本案中的協議內容實際上已經侵犯了結婚自由,顯然已經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屬於無效的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說誰先找就會被判淨身出戶 要看事情的嚴重性 這種事你最好和你的律師當面談比較合適 個人建議

3樓:安分守己只為你

什麼玩意應兒,這是什麼約定?都離婚了你兩還不讓對方再找?到底是咋想的,那就復婚得了唄!頭一次聽說這樣的事,簡直矛盾至極。

4樓:俺老孫東鄉人

法律沒有這個規定,這個約束是荒唐的,站不住腳的,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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