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改革個人所得稅脫離工資稅

時間 2022-05-18 16:55:03

1樓:水產養殖前景

樹立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是我們國家現階段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重要理論指導。和諧社會是一種整體性思考問題的觀點,要求我們在各個領域的工作中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等多種手段,統籌各種社會資源,使社會協調發展,逐步縮小貧富差距,最終實現社會公平。2023年10月通過的個人所得稅法案修正案的決定,就是國家在構建和諧社會程序中維護人民群眾利益之法律規定的政策取向。

但是對個人所得稅進行改革和完善是一項長期、複雜的工作,免徵稅額的調整隻是相對簡單的問題,尚有一系列重大問題需要認真研究。

一、個人所得稅的功能

稅收職能由稅收的本質所決定,是稅收作為一個經濟範疇所具有的內在功能,具體表現在稅收的作用。稅收的功能具有內在性、客觀性和穩定性特徵。稅收的基本功能具體為組織財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資源配置與巨集觀調控功能。

個人所得稅作為一個重要的稅收範疇,其基本功能同樣為組織財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經濟調節功能(或資源配置與巨集觀調控功能)[1].

1.個人所得稅的組織財政收入功能。個人所得稅以個人所獲取的各項所得為課稅物件,只要有所得就可以課稅,稅基廣闊,因此個人所得稅便成為**稅收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財政收入的主要**。

2.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功能。市場經濟是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但由於在分配上是按照要素的質量和多少進行分配,往往會造成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從而影響社會協調和穩定,進而損害效率。

個人所得稅是調節收入分配,促進公平的重要工具。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主要是通過累進稅率進行的,在累進稅率下隨著個人收入的增加,個人所得稅適用的邊際稅率不斷提高,從而低收入者適用較低的稅率徵稅,而對高收入者則按較高的稅率徵稅。這有利於改變個人收入分配結構,縮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間的收入差距。

3.個人所得稅的經濟調節功能。微觀上,個人所得稅對個人的勞動與閒暇、儲蓄與投資、消費等的選擇都會產生影響。

巨集觀上,個人所得稅具有穩定經濟的作用:其一,自動穩定功能或「內在穩定器」功能,指個人所得稅可以不經過稅率的調整,即可與經濟執行自行配合,並借這種作用對經濟發生調節作用;其二,相機選擇調節,在經濟蕭條或高漲時,採取與經濟風向相逆的稅收政策,對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扣除、優惠等進行調整,實行減稅或增稅的政策,從而使經濟走出蕭條或平抑經濟的過度繁榮,保持經濟的穩定。

由上述分析可知,個人所得稅具有組織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狀況和調節經濟的功能。我國個人所得稅政策施行20多年以來,在調節個人收入、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縮小貧富差距和增加財政收入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如何改革我國個人所得稅體制,提高其調節個人收入的能力,緩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促進社會主義社會和諧發展,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問題之一。

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存在的主要問題

1.稅制模式存在弊端。徵收個人所得稅是**取得財政收入,調節社會各階層收入分配水平的重要手段,公平是個人所得稅徵收的基本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徵稅額與納稅人收入水平相適應以保證各納稅人之間稅負水平均衡。分類所得稅制是將納稅人各種所得按照收入性質劃分為若干類,對不同類別的所得設計不同的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分別計算徵收。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將個人收入劃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等11類。

這種稅收制度的優點是可以實現分別徵收,有利於控制稅源;缺點是各類收入所使用的稅率不同、免徵稅額不同,導致不同類別收入的稅負不同,不利於調節收入差距,容易產生綜合收入高、應稅所得**多的人稅負輕,綜合收入低、應稅**少的人稅負重的現象[2].

2.徵收範圍不全面。個人所得稅在課稅範圍的設計上,分為概括法和列舉法。

列舉法又分為正列舉方式和反列舉方式。正列舉方式就是對稅法中明確規定的專案予以課稅,沒有出現在稅目中的專案不用納稅。反列舉方式則是明確規定出不在納稅範圍的專案,除此之外所有專案都要納稅。

一般來說,正列舉方式的範圍相對於稅源來說是有限的,反列舉方式的範圍往往是接近稅源的。我國個人所得稅採用的是正列舉方式加概括法,列舉法規定了10個應稅專案,並運用概括法規定了***財政部門確定徵收的其他所得。主要採用正列舉方式確定稅基範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徵稅範圍的擴大,雖然用概括法規定了其他認定的應稅專案,避免稅基流失,但是因其規定的模糊性,易在徵納過程中引起徵納雙方的糾紛和納稅人逃避稅行為的發生。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特別是隨著技術市場、人才市場、房地產市場的發育和成長,我國居民的收入已由工資收入為主向收入形式多元化的趨勢發展。目前在我國居民所得中,不僅工薪、勞務報酬所得等勞務性收入成為個人的重要所得,利息、股息和紅利等資本性收入也逐漸成為居民個人所得的重要**。此外,勞保福利收入、職務補助、免費午餐及其他實物補助形式也逐漸成為我國居民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

這些新變化在現行個人所得稅制下都無法自動地成為個人所得稅的應稅專案,使得所得稅的稅基過於狹窄。與此同時,許多公司利用這一稅制缺陷,減少現金獎金和工資的發放,取而代之的是大量地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提供健身俱樂部會員卡、用餐券、假期旅遊等福利,減少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金額,侵蝕稅基[3].

3.個人免徵額標準缺乏科學性,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實際情況。設立個人免徵額的目的之一是為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勞動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資料及教育培訓費用,家庭成員所需生活資料的費用等。

我國目前的個人的所得稅制度實行收入減去固定標準的免徵額作為應稅所得額的方法,這種方法沒有考慮到不同的納稅人的贍養費用、子女撫養費用、教育費用、醫療費用等因素。在現實生活中,上述情況不同,各納稅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實行固定免徵額的方法不科學[4].

4.稅率設計不盡合理。目前我國對工資薪金實行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為45%,與世界各國相比,這一稅率偏高。

過高的稅率一方面會增強納稅人偷漏稅的動機;另一方面由於45%的稅率在現實中極少運用,這一稅率只起象徵性的作用,有其名而無其實,卻使稅制空背了高稅率之名。

5.徵收管理力度不足。

(1)徵收方式難以控制高收入者。對個人所得稅的徵管,我國和大多數國家一樣也採用了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方法,但側重點不同,我國更側重源泉扣繳。由於稅法沒有對所有納稅人要求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檢查資訊是單方面的,無法有效進行監督,使得源泉扣繳的執行力度在不同單位間有很大的差別。

源泉扣繳執行力度的不同使得個人所得稅只管住了工薪階層,沒有管住高收入階層。自行申報目前尚未全面鋪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只有5種情形下的個人收入應自行申報。由於沒有實行全面的個人收入申報制度,稅收流失難以避免。

(2)徵管水平低、手段落後,使徵管效率難以提高。稅務徵管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修養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稅務工作的要求,是削弱徵管力量,影響徵管效率的重要因素;以人工為主的落後徵管手段,不能使稅務部門及時取得納稅人的收入資料,並對其納稅資料進行處理與稽核;稅務**制度還不完善,不能很好發揮其中介組織的作用;加之與個人所得稅徵收相聯絡的諸如財產申報制度、個人信用管理制度沒有建立,使得徵管效率和監督作用很難提高。

(3)處罰法規不完善,處罰力度不強,不能對納稅人起到震懾作用。目前我國的《稅收徵管法》對偷、漏稅等違法行為的界定模糊(例如對納稅人取得收入後掛在往來賬戶不結轉的行為,很難明確界定是納稅人有意行為還是無意行為),使稅務執法機關難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輕。這樣,對違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訓,自覺守法的約束作用;對廣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懾作用,違法現象得不到抑制。

因此,遵紀守法、自覺納稅的良好社會風尚難以形成。

三、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建議和對策

1.建立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模式。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大體上可分為3種:

1)分類所得稅制,如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它是對同一納稅人不同類別的所得按不同的稅率分別課徵。2)綜合所得稅制,它是將納稅人在一定期間內的各種所得綜合起來,扣除法定減免數額後,就其餘額按累進稅率徵收,它的特點是將**於各種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不分類別、統一課稅。

這種稅制的優點是稅負公平、扣除合理,能夠全面反映納稅人的綜合負稅能力,能考慮到納稅人個人經濟情況和家庭負擔等因素並給予減免。但它的課徵手續複雜,徵收費用較高,對個人申報和稅務稽查水平要求高,且以發達的資訊網路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資料為條件。3)分類綜合稅制,它是分類所得稅和綜合所得稅的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結合。

根據目前我國對稅源控管難度大、徵管手段相對落後、公民納稅意識淡薄的實際情況,應按循序漸進,由分類稅制→分類綜合稅制→綜合稅制的過程,將現行的分類稅制過渡到綜合分類稅制模式,即對個人不同**的收入先按不同稅率徵稅,年終再彙算清繳。具體界定時可對屬於投資性的,沒有費用扣除的應稅專案,如利息所得、**轉讓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等應稅專案,實行分項徵收;對屬於有費用扣除的應稅專案,如工資薪金、勞動報酬、生產經營、承包承租、稿酬等應稅專案,先以源泉預扣方法分別採用不同稅率徵收,在納稅年度結束後,由稅務部門核定納稅人全年應稅所得,對年度內已納稅額做出調整結算,再實行綜合徵收。我國**已經明確,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現階段目標為分類綜合個人所得稅制[5].

2.擴大徵收範圍。目前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11個應稅專案沒有涵蓋個人所得的全部內容[6].

隨著經濟的不斷髮展,會出現越來越多的應稅專案。一些不斷出現的應當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專案應該列入應稅專案。因此,我國應當改變目前採取的正列舉法,採取概括性更強的反列舉法。

凡是能夠增迦納稅人稅收負擔能力的所得都在個人所得稅徵收範圍之內,對某些特殊的個人所得可以採取列舉法予以減免稅收,以體現稅收上給予的優惠政策。

3.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家庭課稅是指以家庭為單位,將夫妻的所得綜合起來聯合申報納稅;個人所得課稅是以個人為單位,就個人所得申報納稅。

家庭課稅在理論上較個人課稅具有明顯的優勢:家庭課稅能更好地體現公平這一稅收基本原則,因為一般情況下,凡是稅制建設比較完善、治稅思想體現公平觀念比較充分的**,多在稅前規定了不同數額不同名目的扣除額,如子女贍養費及教育費扣除、父母及祖父母贍養費扣除、貧困親屬資助的扣除等。而選擇家庭課稅最大的優點就在於能充分考慮一個家庭的實際支出情況,能使稅後結果儘量公平。

比如:撫養一個子女與撫養兩個子女的扣除區別;撫養一個健康子女與撫養一個殘疾子女的扣除區別等[7].

4.規範個人免徵額標準。《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將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免徵額調至1 600元,大大減輕了低收入人員的稅收負擔。

但是筆者認為,費用扣除標準存在的主要問題不在於數額高低,而在於有沒有考慮納稅人具體情況並區別對待。借鑑國外通行做法,根據我國實際情況,中國個人所得稅免徵稅額可分為4個部分:1)個人基本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用扣除。

2)撫養子女、贍養老人費用扣除。3)特殊扣除,針對殘疾人、慢性病患者。4)子女教育費用扣除。

目前,教育費用佔家庭開支的比重較大並且沒有任何形式的社會保障,因此應額外扣除[8].

5.簡化稅率級次,應實行「少檔次、低稅率」的累進稅率模式。本著「照顧低收入者,培育中產階層,調節高收入者」的原則,在提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基礎上,提高最低稅率至10%,將高稅率部分的45%向下調降至35%,則可構建一組由10%~35%的累進稅率。

累進稅的級次定在5級比較適中。

6.加強稅收徵管。首先,努力改進稅收徵管手段,積極推進稅務部門對個人各項所得資訊收集系統以及銀行對個人收支結算系統建設,實現收入監控和資料處理的完全電子化,進一步提高對收入的監控能力和徵管水平。

通過銀行和稅務機關聯網工程的建立,逐步縮小現金交易的範圍,使所有的收支狀況儘可能地置於稅銀聯網的監控下,現金交易減少了,**便可以通過賬戶對納稅人的稅源實行有效控制;其次,採用源泉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徵管方式,代扣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所得時必須同時向稅務機關申報,對扣繳義務人不按規定扣繳和申報繳納稅款以及不按規定報送有關資訊資料的,要規定明確的法律責任和相應的懲處辦法。

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已經拉開了帷幕,我們必須以這次稅制改革為契機,制定出一套適合我國國情、適合市場經濟需要的個人所得稅體系,真正發揮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稅收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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