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未辦理結婚登記,離婚時,女方可否能得到部分財產

時間 2022-06-30 19:30:04

1樓:於慕桖然

未做登記的婚姻其實就是未婚,你知道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不存在離婚的說法,當然更不能獲得任何財產。因為不受法律保護,雙方分手時一方只能帶走屬於自己的財產。

如果雙方同居時間較長,實際上是屬於事實婚姻,但財產問題還是不受法律保護,如果有爭議上訴到法院,那也不會立案,法院最多是做個調解,如果調解失敗,法院也不會對任何一方做處罰,因為沒有法律依據。

如果雙方的事實婚姻有了孩子,那這個孩子是受法律保護的,其中任何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用,至於其他財產問題法律還是不做保護。

2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得到屬於自己的部分,就是自己出資購買的東西,自己的工資,資金等,而且得有證據的情況下。就是買東西的支付單,銀行憑證之類的。其餘的東西都不會有。

3樓:家事法苑團隊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使辦了宴席,也不是結婚,二人共同居住,稱為同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規定: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如果是2023年2月1日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第三條規定: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故,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在分開之時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能夠得到法院支援的。

——家事法苑團隊劉海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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