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費重地
這樣的仲裁是否合理?這樣的仲裁是合理的。由於你未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麼2023年2月15日至8月9日期間,你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是可以被證明的事實勞動關係。
因此,這個期間應該給你計算雙倍工資的賠償。8月9日以後的時間,因為在沒有書面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係,也沒有事實勞動來證明勞動關係,因此就沒有雙倍工資的問題。有何法律條文可以推翻此仲裁結果?
現在沒有法律條文可以推翻此仲裁。是否應該選擇繼續起訴?勝算有多大?
是否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利弊)?不建議繼續起訴。勝算不大。
也沒有必要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如果你提出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公司就沒有了對你工傷後期相關問題的責任和義務。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樓:小喜歌
你好,你這種情況公司是有意不給你賠償款了,你得去你當地的勞動局去投訴,申請請勞動仲裁。
在公司工作一年多了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現在老闆讓離開公司,我應該要求什麼經濟補償?如遣散費;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在公司工作一年多了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是比較幸運的,勞動法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予雙倍工資,現在老闆讓離開公司,可以要求另補發一年多的工資1倍。
另外,公司解除合同,可要求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滿1年半按1.5倍月工資計算,滿1年半則按2倍工資計算。
如果沒有提前1個月告知,還要支付通知期補償金,按不足天數的工資計算。
4樓:匿名使用者
非常同情你的遭遇,但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真的是太失策了。可以跟老闆提遣散費或者其他的補償,要是老闆不願給,可能真的就沒有辦法了,沒有收到法律約束誰也說不好~
5樓:王清旺律師
你好,你可以獲得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還可以獲得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是你要舉證證明你跟單位之間有實際的用工關係。
6樓:山東青島王律師
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
7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噁心下老闆,去勞動部門告他,你想籤合同他把你開除了
在公司工作已經快亮年,公司一直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我想以此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得到雙倍工資賠償。
8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打**去律師事務所諮詢!
9樓:匿名使用者
1、銀行工資卡,社保卡,就能證明勞動關係。
2、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立即終止僱傭關係,不可以。
3、但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我雙倍工資差額
10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你可以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立即終止僱傭關係,並通過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不需要你先向公司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你仲裁同時可以要求解聘。
帶齊銀行工資卡,社保卡,廠牌,工作服,與公司產品有關的技術性檔案,等,越多越好,到當地勞動局去仲裁。申訴你的以上要求。
你這種情況肯定獲勝。
工作一年多,未簽訂勞動合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同你簽訂勞動合同,你拒籤,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你的勞動關係,沒有經濟補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只對正規公司有效。
你要舉證在私人個體戶上班,有工資條或工作證;如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可以要求賠償。但如果個人存在嚴重過失而被辭退的則沒有補償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1,不會自動生成合同。
2.沒有勞動合同,被辭退沒有補
你從事一工作就要籤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拿什麼來保護你的權益???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四年,一直未簽過勞動合同,現在公司單方面辭退,且沒有正當理由,請問我怎麼維護權益
14樓:韓飛律師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無需請律師一樣能勝訴,並且勞動仲裁完全免費,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隨時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支付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準備好證據、去工商局調取下該用人單位的工商註冊資訊,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15樓:簡簡單單
1、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四年,一直未簽過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視同用人單位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現在公司單方面辭退,除了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外,其它原因辭退,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我想請教一下,我想請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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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上班已經一年多了,公司至今沒跟我籤勞動合同,請問這種情況去仲裁還能不能要求對方支付雙倍工
能!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簽定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自應當簽定之日起下月承擔雙倍工資風險。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則視為已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這些規定,你可以視為與用人單位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