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能不要離婚最好不要離婚。
協議離婚的話得提前商量好財產的分割問題,孩子的撫養問題,自己做好離婚協議書後夫妻雙方確認無誤後簽名,然後帶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去市政服務中心找相關的視窗,人家會給你個單子,帶著單子去所在地的計生委普查(這裡應該得幾十元錢),出證明,蓋章,再去相應的辦事處計生處蓋章,拿著這些東西再去市政中心,人家會當面問是否同意,只要有一個不是那麼肯定,就離不了的。辦了離婚證出來,女方如果戶口到男方家了,就需要去相應的辦事處登記一下就ok了,
起訴的話,寫個民事訴狀,遞到法院,第一次**,一般是調節,如果第一次不成,半年後再起訴,一般就成了。
2樓:匿名使用者
協議離婚 直接民政局 起訴離婚就法院
3樓:吳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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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親親,已收到您的問題了,目前諮詢的人比較多哈~請稍等2分鐘的哦辦理離婚手續流程包括:一、協議離婚辦理流程:1.
準備離婚相關證件。2.準備離婚相關材料。
3.必須由夫妻親自前往當事人常住地址戶口所在地區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4.
民政局人員稽核材料無誤,將結婚證收回,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證。二、訴訟離婚辦理流程:1.
提起訴訟。2.法院審理。
3.判決。
協議離婚的程式是需要離婚的雙方分配好財產和孩子撫養權後後,簽署「離婚協議」,然後攜帶「離婚協議書」到民政局申請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一種是起訴離婚,第二種是都自願的
親親,您還有疑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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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走什麼程式 40
4樓:華律網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中的做法,法院調解主要分為以下三個步驟:(一)調解的開始它的開始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二是法院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
(二)調解的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調解開始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後,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
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託訴訟**人或者法定訴訟**人簽名。(三)調解的結束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二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
對於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束調解程式,恢復審判,及時作出裁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5樓:愛vs小樂
雙方戶口本、雙方身份證、雙方結婚證、雙方單人兩寸彩色**,錢9元,雙方在民政局最後約會一次。
如果是單方面離婚需要下面這些
求a.請求離婚;b.小孩的撫養問題;c.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列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影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你**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式,**前不組織你們調解,**時也會問你們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6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有三種方式可供夫妻雙方選擇:
1、夫妻雙方協商離婚。這是當比較好的離婚形式,也簡單。這種離婚的前提是:
不論以前吵架、矛盾多麼激烈,既然走到離婚這步,就好合好散吧。如果夫妻雙方都有這個認識,倆人可以就孩子的監護權、撫養權協商好。特別是孩子的撫養費的支付辦法協商清楚。
家庭財產的分配,主要是房子的產權、居住權的所屬;其他財產譬如存款、汽車、公司、工廠的所屬;
由於你和姐姐還小,你們姐倆不能參與財產的分配。你們爸爸媽媽商量好了,就可以寫離婚協議書了,他倆並在協議書上簽字,到民政局下屬的離婚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後,就算正式離婚了。
2、到民政局下屬的離婚登記處調解離婚。如果你爸爸媽媽在財產、子女撫養上有分歧,又協商不成,就可以到離婚登記處申請調解。這時離婚登記處的工作人員就可以秉公執法,公正調解,你的爸爸媽媽如果同意工作人員的調解,答成離婚協議了。
離婚登記處就可以起草《離婚協議書》,然後由你爸爸媽媽兩人分別在上面簽字生效。他們倆的離婚就算成功了。
3、如果你爸爸媽媽吵得很勵害,雙方矛盾尖銳,不能調解,那隻好由提出離婚一方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離婚。法院受理後,按照法律程式,將受理通知書送交當事人,並將**通知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庭審上,你爸爸媽媽和你們姐倆都要到庭。
審判廳開廳前,法官要進入庭前調解程式,儘量化解夫妻矛盾,勸說不要離婚。或者就離婚雙方的焦點進行分析調解,儘量不走法律程式離婚,使雙方能達到調解離婚。如果你爸爸媽媽能夠同意法院的調解,就可以在法院的《調解離婚書》上簽字,就算離婚了。
如果你爸爸或者媽媽不同意調解,法庭進入審判程式。首先由原告(離婚申請人)陳述離婚理由,然後由被告(不同意離婚人)申訴不同意的理由。
第二道程式是原告被告雙方辯論,各自舉證。
最後,休庭,等待法廳判決。
判決書下達後,法官的判決就產生了法律效力。如果准予離婚,離婚就算成了。
這裡面還有個程式,即原告、被告雙方如果有一方不同意法廳判決,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訴,申請二審重判。二審法廳還可以重新審理此案,二審也可能維持一審判決;也可能重新判決,發回原審判機關重審,也可能直接判決為不同意離婚。或者在財產分割上重新分配。
這就是我的回答,不知道你能看懂嗎?
最後,我還要補充一句,就是離婚時,婦女和兒童是受法律保護的。在家庭財產分割時,有錯誤一方是要承擔責任的,即少分得一些財產。
7樓:葉赫那拉聞多
有二種程式:1,離婚登記
程式;2,訴訟程式。
1,離婚登記程式: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
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訴訟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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