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回去年的一年工資,可是很難啊,在門頭溝勞動局立案了,人家沒有給你公平處理現在又申請複議了,聽

時間 2022-07-23 02:15:04

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你所說的勞動局應當是勞動保障部門,如果沒有作用的,可以選擇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楊澤律師

可以私信我詳細解答。

就是我倆口子去年一年的工資老闆不給我們去了當地門頭溝勞動局可是老闆有錢可能把他們買了根本不說公道話

3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去電12345市長**,投訴勞動部門行政不作為。

2、可以到法院起訴老闆。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是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起訴,對起訴結果不滿意再上訴。

至少這樣不是勞動局一家講了算了。

前提是你要有能力舉證

5樓:大律師網

先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看看,投訴不了,勞動局申請仲裁,他要是不受理仲裁,你可以去當地**,也就是勞動局的上級,申請行政複議。

6樓:法工劉中原

勞動部門給仲裁了嗎?

你們說沒給錢,老闆那些要有付款的證據,要麼有你信領工資的簽名,要麼有銀行打到帳號的工資款

勞動局處理工資糾紛一般要多少工作日?

7樓:齊格丶顏

至少要 按程式來咯!正常能找到人 就 不用很久%d%a追問:%d%a需要一個確切時間...

%d%a回答:%d%a勞資糾紛看來不起眼,可一旦多了勢必影響到企業的正常管理和生產經營,如果一個企業連正常的日常管理和生產經營都不能進行,那又怎能交貨、履行經濟合同的義務?又怎會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呢?

一個企業就像一個家庭,家庭不團結、後院**,這個家當然搞不好。所以,任何一個精明的投資者、經營者都應當對勞資糾紛有足夠的重視,除開儘量避免勞資糾紛的發生外,併力圖處理好每一樁已經發生的勞資糾紛,不要讓勞資糾紛影響到企業正常的管理和生產經營。勞資糾紛發生後,企業必然要面對和應對,一樁勞資糾紛妥善地解決了,類似的糾紛就必然會減少、反之亦然。

要想解決好勞資糾紛,首先要了解勞資糾紛處理的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勞資糾紛)的處理程式是:1、勞資雙方協商。勞資糾紛可以說使內部矛盾,一般而言,協商解決是最好的解決途徑,這樣可以避免糾紛的擴大,對雙方都有好處。

2、勞動管理部門(勞動站)調解。當上方協商不下時,可提交當地勞動站居間調解,這種調解不具有強制性,必需雙方同意才行。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糾紛發生後,在協商、調解均沒有效果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在糾紛發生後六十日內提出仲裁申請。仲裁機關立案後應當在2個月內作出裁決,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4、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不服仲裁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3-6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5、二審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當事人在收到一審法院判決後不服的,可在15日內向其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法院在3-6個月作出終審判決。

6、法院強制執行。裁決書或者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負有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在一年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一個勞動爭議案件,如果要走完上述全部程式,通常需要一年半左右時間,倘若中間還涉及到工傷認定等問題,則所花時間更長,工傷賠償案件最長時間可達到3年6個月。

瞭解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式後,在具體操作當中,應注意行使訴訟權利,對裁決、判決不服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起訴或者上訴。下面介紹幾種常見勞資糾紛的應對策略,供企業參考:(一)解僱(辭退)糾紛的應對如果企業做好了上述的預防工作,則此類糾紛的應對就比較簡單了,不論是在仲裁階段還是在訴訟階段,企業只要準備好解僱(辭退)資料,做好答辯狀或者起訴狀,出庭時認真陳述和舉證就可以了。

只要企業對員工的解僱(辭退)正確,相信會得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的支援的。(二)開除糾紛的應對企業在打勞資糾紛官司中,最為被動的也就是開除糾紛,之所以被動,是因為很多企業在開除員工時沒有收集整理好材料,儘管有很多理由,但卻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開除員工是正確的。所以,企業對證據的收集整理尤為重要。

(三)辭工糾紛的應對通常員工自己辭工的一般不會上告,即使其上告了,就企業一方而言也比較好解決,只要保留好辭工單,屆時提供給仲裁庭或者法庭即可。(四)加班糾紛的應對加班糾紛官司是企業最難應對的官司,較少有企業勝訴的,畢竟,目前,大多數企業還未能完全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因此,要想解決好加班官司,應當從上述所談到的預防中來根本解決問題。

(五)患病醫療糾紛的應對患病醫療糾紛主要涉及的是員工患病後住院**的醫療費用的承擔,以及其因為患病不能從是原來的工作或新安排的工作而導致解除合同後的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承擔。所以,企業應當1、注意核對員工是否確實因病住院及其醫療費的真實性;2、審查員工之病是否達到不能工作的程度。(六)工傷待遇糾紛的應對工傷待遇糾紛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沒有買工傷保險的賠償,包括醫療費、醫療期間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償金、工傷辭退費等;二是買了工傷保險的工傷辭退費。這兩種情況目前都比較普遍,絕大部分企業都有遇到過,但是這兩種工傷糾紛的應對策略卻是不同的。首先,沒有買保險的工傷應對。

應當說每一個企業都存在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員工,比較集中的是新進廠的員工和文員,可事情就是那麼奇怪,受傷往往會發生在他們身上,所以我們應當認真對待。1、員工受傷後,及時送往醫院**,避免傷勢加重,使其早日**,以縮短**期間和減少醫療費;2、**終結後,立即做傷殘等級鑑定,如果企業認為傷殘等級鑑定由問題的,應在法定時間內申請重新鑑定;3、對於勞動部門作出的員工屬於因工受傷的認定,如有異議,應當在收到認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還可以上訴;4、員工被確定為工傷且有傷殘等級的,企業不要主動辭退該員工,如果員工要求辭工的,必須在雙方協商好工傷待遇問題後才能准予辭工。通常協商支付的工傷賠償數額不應低於法律規定數額的50%,以免員工拿到賠償後又以顯失公平為由提出申訴。

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屬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當事人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其次、買了保險的工傷應對。按規定,買了保險的工傷,所發生的醫療費的70%、一次性傷殘補償金、殘廢退休金等由社保局承擔,企業僅僅是承擔醫療費的30%、醫療期間工資、工傷辭退費等,應該說,這類工傷主要是員工和社保局之間的事,但是如果傷殘等級鑑定為5—10級傷殘,那就直接涉及到企業的利益了。

企業主要是處理好員工辭退時的工傷辭退費的問題,這沒有多少技巧可言,關鍵是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只有在員工申訴後應訴了。以上是本人多年來處理勞資糾紛的一些經驗總結,當然還很不成熟,希望能對臺商會員企業有一定幫助,這也就達到我的目的了。總之,企業在處理勞資糾紛時,應站在對企業正常的管理和生產有利的角度來把握每一個案件的度,通常有三種考慮:

第一、如果企業有充分的理由(包括事實和法律方面),則將官司打到底,最後勝訴了可以達到教育其它員工的目的;第

二、如果企業確實理虧(在事實、法律和情理方面均站不住腳),則儘量與員工協商解決,以免糾紛擴大,影響企業的聲譽;第

三、如果員工有理而不願協商,企業又認為比較冤(不公平)的,如工傷辭退費等案例,企業不妨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把官司的時間拖長,不要讓員工輕易地拿到賠償,可以使其它員工知難而退,樹立企業的管理權威。%d%a

8樓:上海笙銘律師

1、一般會從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雜的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2、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公司一直拖欠工資不給怎麼辦? 30

9樓:低調額低調額

單位拖欠工資是一個常見的問題,你可以通過下面的方法解決:

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

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費用200-300元,如果你勝了全部由公司負擔)。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4.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訴訟的時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具體法律根據見參考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可以看出,無故拖欠職工工資,資方要支付拖欠工資、補償金(25%拖欠工資額),必要時還要支付賠償金(但要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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