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食貓魚
一、越野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1項和第51條第7項,該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係且起作用較大,故應負主要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1項:「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1條第7項:「機動車通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但沒有方向指示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
二、的士司機,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中關於「安全駕駛」的條款,該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係且起作用較小,故應負次要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1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三、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可以給任何事故,定次要責任,因為任何事故的發生,另外一方總有一點點原因。
四、費用賠償
1、的士司機醫療費用,在對方交強險醫療保額內(1萬元除去免賠的2000)的,全額報銷,超過8000元的,越野車負主要賠償責任,的士自行承擔次要責任。
2、但是注意,只會報銷合理的費用,不合理的不會報銷。比如應該住院1個月的,住了3個月只報1個月;10天護理足夠的,護理30天也只報10天;牙齒掉落的,只賠鑲牙,不賠植牙。
3、的士司機「誤工費」越野車負主要賠償責任:按照納稅收入賠償。沒有納稅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
4、的士司機「營運車輛停運費」越野車負主要賠償責任: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賠償》司法解釋的第十七條,出租汽車是營運性車輛,是受害人賴以謀生的工具。越野車應該對的士司機停運費進行賠償,也就是車輛的承包金。
2樓:修筠
你好 交通法沒有一則法律是轉彎一定要讓直行的 交警判得還比較公平 我也認為是越野車的主責 一般只要是在十字路口 都要減速慢行 還要仔細觀察(無論是直行還是轉彎) 所以我想提醒 你以後行車還是要小心點 現在駕車的新手特別多 畢竟生命和財產都一樣寶貴 謝謝 越野車是不會被認定負全責的 是雙方都有責任 他沒有飲酒也沒有事後逃逸不用負全責 謝謝
3樓:小倉鼠
交警判處基本正確,因為在路口,對車速又限制的,除非你能證明你父親當時是在限速範圍內,無任何採取措施不當。否則就會有一點責任。但你可依據實際情況和交通事故處理部門協談,主次責的最高比例可達到8;2
交通事故責任怎麼認定 20
4樓:問法網周律師
個人認定也是沒有意義的,應該交由交警,他們會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同時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作為將來呈堂證供的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鑑定結論,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作出的具體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主要有:責任原則、因果關係原則、路權原則、安全原則和結果責任原則。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 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
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係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後,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係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於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行為才起作用。
1、 因果關係原則
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並不成「正比」,有些行為並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但在事故中並未起作用。行為與該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也沒有加重事故後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
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係時,只需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事實上屬於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實上原因的檢驗方法,可以借鑑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係理論,採取必要條件規則。
按照必要條件規則,凡構成後果發生之必要條件的情況,均為事實上的原因。其檢驗方法有:
第一、「如果沒有」檢驗法,即: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會發生,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沒有行為或**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行為或**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條件,凡屬於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均系事實因果關係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將行為人的行為從交通事故事實中剔除出去,事故仍會按原來的因果序列和方式發生,則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和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反之,則構成事實上原因。
第三、代換法,即:如果把行為人的行為換成一個無過錯的行為,或者把他的不作為換成一個適當的作為以後,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然會發生,則行為人原來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反之則構成事實上的原因。必要條件規則最顯著的缺點是「即使行為不發生,結果無論如何都會發生,那麼行為就不是結果的事實原因。
」這源於由果追因的思維邏輯。
第四、因果關係的推定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係,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這裡包括因果關係的推定規則。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
的規定也是採用了因果關係的推定規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除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則就認為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侵權人或相關**及行為的責任人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5樓:安迪與卡卡
如果轎車逆向和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則轎車負全責或主要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案件如何處理?
6樓:華律網
當發生交通事故,人們最關心無疑都是責任,因為責任的劃分關係到後期賠償的承擔比例,甚至一些刑事案件的量刑。大家所熟知的比較常見的責任劃分情況,主要有一方全責一方無責;一方主責一方次責;雙方同等責任這幾種。比較少見的就是責任無法劃分這種情況。
這種情況之所以會出現,主要是因為現場無監控錄影,通過技術手段和證人證言依然無法還原事故情況,所以交通對於責任的承擔無法確定,出現這種情況應該是怎麼呢?主要有兩個方法:第一就是跟對方協商,如果可以協商一致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可以按照協商內容簽訂和解協議,雙方按照協議履行。
第二就是通過訴訟的方式,由法院最終決定雙方承擔的責任比例問題。
7樓:要永遠疼我哦
近年來,在許多交通事故案件中由於事實不清或其他原因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公安交警部門很難確定雙方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50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情況下對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均需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過錯,起訴後由法官根據雙方對事實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等綜合情況進行判斷,這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體現。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訴訟至法院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及責任分配問題。如雙方都存在過錯,責任按過錯原則分擔;如均無過錯,再依據《民法通則》第4條公平原則的規定,由雙方承擔公平責任。
因機動車都投有交強險,如果損失數額較小,且理賠數額在保險理賠範圍內,受害人只要證明對方有過錯就能有保險公司賠償全部損失,不必證明侵權人責任大小。
但在有些交通事故侵權糾紛中,因種種原因難以分清雙方過錯,雙方當事人也無法舉證證明對方是否存在過錯,對這種案件如何進行處理呢?筆者認為,可以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綜合分析車輛衝撞危險性的大小、危險迴避能力的程度等因素,判決在速度、硬度及重量的方面存在更大危險性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
所謂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中,在加害人與受害人具有同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法規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危險性大小以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
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在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中並沒有這一概念,但在許多法律、法規中已經體現了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要求。《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從立法本意來看,衡量是否屬於高速運輸工具應以是否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為標準,而機動車作為一種現代化的交通工具由於本身的質量、體積及動力等影響,即使以較慢的速度行駛也會對周圍造成影響,這已在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和許多的案例中得到印證。因此,對高速運輸工具的理解應是強調工具本身而不應著眼於是否高速,仍應當考慮民法通則中第123條關於無過錯責任的規定,從而按照《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第2款規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風險大的一方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風險。
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根據學者的理解,就是「汽車比人優;車輛間則以增減速、控制力及最小徑迴轉能力等效能上較好的汽車為優,或就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對他人汽車危險性較多之汽車為優者;而由優者來負擔危險。」具體到機動車與行人,兩者在行使通行權方面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
相對於機動車而言,行人明顯處於「弱者」地位。由於機動車比行人危險大,其注意義務就應當重,這樣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條件下承擔的責任就更重。因此,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機動車一方無過錯而行人具有完全過錯,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不能免責,而只能主張減輕自己的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作為特別法,其實際上對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作了更進一步的明確規定,更進一步說明機動車應適用高速運輸工具,適用無過錯原則,從而適用民訴法和證據規則關於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另外交通事故已過錯原則為基本歸責原則,在處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間交通事故時,如果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法律還規定了過錯相抵的原則進行處理。
判斷優者的原則有:機動車優於非機動車,車輛優於行人,健全的成年人優於幼、老及殘疾人。車輛則以減速、控制力等效能較好,或以速度、質量、硬度、大小等對他人危險性較多者為優者。
具體到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兩者在行使通行權方面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相對於機動車而言,非機動車明顯處於「弱者」地位。由於機動車比非機動車危險大,其注意義務就應當重,這樣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條件下承擔的責任就更重。
實行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為了貫徹公平責任原則,合理分配責任負擔,調整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的關係,體現了現代法治尊重生命的基本價值理念和「抑強扶弱」的基本精神。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通過確定「優者」地位並讓其承擔相對更大的責任,有一定的科學性,我國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充分考慮該原則,是必要的,符合社會公眾的一般期待和合理預期。
需要注意的是,「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不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於「對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按按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規定的突破。而是對該規定的細化和深化,是在過錯原則基礎下的利益平衡。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急急急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急急急急!
板沛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 鑑定的,應當在檢驗 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劃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如何劃分的
發生交通事故應該第一時間報警,這個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識,那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多久可以出具就是大家非常關心的問題了,今天崔律師就給大家解答一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何時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針對案情比較簡單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需要在接到報警後進行現場的勘查,並在10日內製...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的後續問題,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後接下來怎麼辦?
可以的。事實上,出了交通事故又是對方全責,大家大可不必擔心。如果對方不報保險公司,你可以直接打 給對方保險公司要求定損,定損後修好車,保留好定損單,維修發票,維修清單。沒你的維修發票對方的保險結不了案,保險公司也會催他與你聯絡。法訊通法律觀點實在不行,我們可以前往事故發生地法院或對方所在地法院直接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