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女方自身願放棄財產現在又想爭回共同財產會有勝訴嗎

時間 2022-07-31 12:35:04

1樓:金牌婚姻律師團

你好,這要分情況分析,首先,離婚前女方是否知悉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其次還要考慮離婚至今的時間。

如果女方在離婚時未知悉夫妻共同財產而放棄財產的情況

如果離婚時一方曾經有過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如果在離婚前,男方有上述行為,導致女方不知悉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她若在2年起訴,法院應當受理,根據實施情況及證據,綜合作出判決。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所以,女方可以起訴,但不能超過訴訟時效。

2.   如果女方在離婚時知悉夫妻共同財產而放棄財產的情況

這種情況就是在離婚時,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已達成一致,女方同意放棄財產,之後又對財產分割事宜反悔。在離婚後一年之內提起訴訟,法院應當受理;超過一年,法院不予受理。如果離婚時,沒有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樓:答疑解惑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規定: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如果女方又想離婚,又不同意把夫妻共同財產拿來分怎麼辦

3樓:愛喝粥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共同財產的計算是從領取結婚證書之日起計算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無特殊約定為共同財產。

一般情況下,女方懷孕期間男方是不能夠離婚的,即使男方提出離婚,法院也不會同意的,除非是女方有重大過錯或者夫妻自願離婚的才行。離婚時女方已經懷孕,那麼在進行財產分割時有以下兩種情況:

1、假如女方想進行流產,且是女方自願的行為,醫藥費、營養費等應當作為共同債務,雙方都要負擔。男方可以適當補償女方。但是具體標準法律無規定,取決於法官自由裁量

2、假如不同意流產,那麼男方應當支付預備生產期間的營養費用、生產費用、醫藥費等。男方應當支付撫養費,男方不支付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對男方財產強制執行,如劃撥他的存款等等。在男方經濟能力可以的情況下也可以要求男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用。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4樓:皆有可能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採用如下方法:

(1)實物分割。即財物可以分割的情況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對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或者拍賣,夫妻雙方就變賣、拍賣取得的價金進行分割。

(3)作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財物,根據財物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應當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後,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後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8)屬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適用正常離婚程式的處理方式;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5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補償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適當幫助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您所說,在結婚時一無所有,但是婚後有車有房了,婚後如果是您雙方共同努力下進行車房的購買,那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通過協商進行分配,如果不願意可以起訴分配。如果是女方家庭進行了大部分出資,也會根據這個事實進行不均等的分配,這取決於您二人的協商,協商不成是可以考慮起訴的。

6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三章 家庭關係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人民群眾不要誤解婚姻法的規定,婚姻法同憲法一樣不違背事實,而不爭的事實是1.結婚是成家立業,不成家是不行的,符合條件了法律可以預設2.家庭關係可以表明夫妻關係,即夫妻關係升級成家庭關係以後通用家庭關係,夫妻共同所有以及個人所有說法也就不存在了,必須為家庭發展做貢獻,東西預設屬於家庭。

誰的勞動所得以及創造或者為組建家庭提供的東西擁有一定的掌控權利,包括離婚拿走用於再婚。結婚初期相當長一定時間內不成為家庭關係,具體時間受很多條件影響

7樓:just偏執成性

那是不可能的,離婚過程中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可以一起解決,如果對方提起訴訟僅要求離婚,那可以由被告提起分割財產的訴訟請求。

8樓:天津市劉律師

離婚,能協商好,去民政局協議離婚。

無法協商,去法院訴訟。

財產:原則上婚後獲得財產是共同財產,要在離婚時分割。

9樓:信金國婚姻律師團隊

您好,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均分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1、離婚時,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分;

2、男方應清楚,如果女方堅持,法院最終是會判決離婚的。與其不同意,還不如多在財產分割方面協商。

3、女方也應明白,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原則上都應均分,不分割是不可能的,除非男方同意。

11樓:劉輝律師說婚姻

想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12樓:四川瑞利恆律師事務所

對於你的問題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13樓:協貸網

那不是他想怎麼樣就怎麼樣的 ,你們同意離婚,按照婚姻法等夫妻共有財產協商解決,不同意就起訴到法院有法院判決。

14樓:某年某月某一天

協商!但是不分財產是不可能的!協商好了可以多分或少分,如果無法協商只能通過法院判據了。

15樓:

建議讓法院判決吧,公平起見 望採納

16樓:自由de寒暄

只能訴訟,要求離婚並分割財產。

17樓:著名阿吧阿吧

婚後所得,均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一人一半。

除非協商離婚,你願意放棄大部分共同財產。

否則的話,你搜集證據,證明妻子所擁有的共同財產,然後進行分割。

三年前離婚女方放棄房產錢財現又復婚請問房產還是共同財產嗎?

1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則婚前的為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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