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見附),侵權行為是由8歲的未成年人已造成的,其監護人應該對甲進行賠償。另外,丙的不作為也與甲的受傷有直接的因果聯絡,因此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附《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文)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樓:凝視著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的相關規定,我認為:
在學校體育課上,8歲的乙將7歲的甲打傷,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於教師丙對此視而不見,屬於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故學校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3樓:
從內容看傷害的直接責任人是乙,學校存在新09年國家頒佈的中小學事故處理辦法中不可免責的管理瑕疵,應負一定的責任(教師此時的行為應屬於職務行為,不能將教師作為責任人,至於學校如何處理教師,那是學校的事,與你無關係),可以按乙60%(有其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具體負責),學校40%的責任協調解決,如果協調無果,將乙作為第一被告,學校作為第二被告起訴。責任由法院劃分,我的建議是為人為己,最好能協調處理,給當事老師留口飯吃,如果起訴學校的上級部門也會處理老師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我提的問題就是想知道學校是承擔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應的責任,還是補充責任。。前者學校與監護人間應是按份責任,後者確不是。。我認為學校不是補充責任,想聽聽大家的看法,歡迎來**。
5樓:匿名使用者
四十條說的是學校以外的人致校內未成年人損害的情況。我這裡所說的實際上是監護人責任和學校教育管理職責間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
侵權責任法的問題,關於侵權責任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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