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歲農民工在工地突發心臟病死亡能認定為工傷嗎

時間 2022-08-02 06:55:02

1樓:top塵封時代

如果存在勞動關係的,在工作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視同工傷,可以按工傷進行處理。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相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2樓:乾萊肥半梅

如果屬於在工地正在工作,死在工作的崗位上,是可以認定工傷死亡的,如果不是屬於死亡在工作中,不能認定工傷死亡

企業職工上班時間突發心臟病,住院4天后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3樓:琴仙俎安宜

不能認定為工傷.

按照勞社部函〔2004〕256號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條、「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裡「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我見過類似的案例,有50多個小時死亡的,就差1,2個小時啊,但是法律是有硬性規定的.

員工沒有勞動合同突發心臟病死亡算工傷麼?

4樓:水6元

1、如果員工與公司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合同關係,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2、如果員工是在工作時間內又在公司突發心臟病死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一)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視同工傷。

3、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公司已經違法在先,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承擔法律責任,應當向員工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應該補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公司向員工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4、即使「員工本人已經自願和公司簽訂過因自身疾病死亡不要求公司承擔責任的協議書」,但是這是公司為了逃避承擔勞動者的工傷責任,寫上這樣的條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條款,公司已經構成違法事實。

5樓:揚州胡延斌律師

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就可以認定為工傷,並不以存在書面勞動合同為前提。

員工與公司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排除員工的主要權利,無效。

6樓:十年德芙

國家法律規定 勞動關係 用工之日起建立 所以合同並不是 勞動關係成立的要件 國家規定 用工單外應在一個月內和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 一個月至一年 支付兩倍工資 一年以上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樓:北京康健律師

在工作期間死亡一般會認定為工傷

8樓:

我認為這個先要把行業劃分清楚,看它是不是危險行業,如果是高危行業,那上面員工跟公司簽訂的承擔書是無效的,公司還是照樣要賠償。

如果不是高危行業,那公司法律上講沒有很大過錯不需要賠償,但法理上講我認為肯定是要賠償點錢給死者家屬的,因為畢竟死者跟公司之間是僱用關係 !

9樓:張燦輝律師

員工與公司的約定是不合法的,可以要求支付賠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你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係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2、工傷認定條件: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11樓:

在工作中 突發心臟病 死亡算工傷

我工地有一工人,在早上還沒上班時突發心臟病死亡,請問要按工傷進行賠償嗎?應該如何處理此事。

12樓:匿名使用者

嗯,只要在工地發生的事故,都算工傷,不管他有沒有開始工作,如果是在路上,法律上則不需要賠償.道德上有表示就行.

13樓:法制工作者

按目前的工傷認定標準,一般會偏勞動者一些,因此建議等進入勞動局工傷認定程式時,向認定機關提交不認為是工傷的證據材料。

工人畢竟在你單位出事,無論是道義上還是長遠考慮,工廠應當承擔一些責任。

如果你單位有作工傷保險的話,建議想辦法認定工傷,由工傷保險支付相應賠償金。如果沒有,就實事求是地走工傷認定程式,是的話承擔責任,不是的話盡點相應的義務。

從你補充的看,可能不屬於工傷,如果不好判斷建議請專業律師。

14樓:冬日冷土

算《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四條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15樓:制己制理

算工傷個人意見 僅供參考

16樓: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就你目前說的情況,應該就是工傷

17樓:匿名使用者

從人道上補償下吧,畢竟是大事,處理得當花不了大錢,死者家屬要的是關心,太冷漠不進人情了就

18樓:匿名使用者

看兩者之間是不是有定的聯絡

工作期間突發心臟病算工傷嗎

19樓:韓飛律師

上班時間突發心臟病48小時內死亡的屬於工傷。其餘的不屬於工傷。

如果屬於工傷,死者家屬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工亡補助金等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20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提法心臟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視同工傷;其他情形,按因病辦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1樓:匿名使用者

僅僅是心臟病發作患病,不算工傷。

如果導致死亡的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2樓:

不屬於工傷。

根據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由此可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只有死亡事件才能視同工傷。因此,你說的情況不能算工傷,只能按普通疾病來用醫保卡看。

23樓:感性的尋尋覓覓

是工傷,早早進入勞動仲裁,認定工傷。

24樓:鹿邑姚坤

視情況而定

48小時內死亡的視同工亡

否則的話只是醫療,不是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25樓:

在隧道上班,下班後三小時左右突然發病,送醫略有延誤,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算不算工傷?

26樓:匿名使用者

最新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作期間突發心臟病死亡符合「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可以認定為工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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