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發生時間與所屬不一致怎麼弄,申報工資和個稅問題,申報的所屬期是什麼時候的

時間 2022-08-04 19:50:02

1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業務的發生歸屬期間。雖然是發放上月工作,但是這屬於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工資壓一個月,所以當月工資發放就應該入當月成本費用,編制憑證就是當月。這不違背權責發生制。

如果上月應該發放的工資上月未做賬,做到這個月了,這屬於違背了權責發生制。

業務遵循管理規定,在管理規定範圍內的,都屬於符合當期列支的要求。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通過應付職工薪酬這個科目進行核實。

1、發生管理層工資時候(上個月時間2.21)借:管理費用 10000

貸: 應付職工薪酬 10000

2、實際發放工資(這個月時間3.21)借:應付職工薪酬 1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

3樓:麗蔓

發生時預提,與產線直接相關,計入生產成本 ,與產線管理相關,計入製造費用,辦公室人員,計入管理費用。憑證:借 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貸 應付工資

發放時:借 應付工資 , 貸 銀行存款或現金工資預提時寫預提工資日期

工資發放時寫工資發放日期

申報工資和個稅問題,申報的所屬期是什麼時候的?

4樓:匿名使用者

1、「所屬期」:填寫扣繳義務人支付納稅人應稅所得的時間,即收入發放的月份。

2、「收入所屬期間(起)」、「收入所屬期間(止)」:是指納稅人該項所得的所屬期間。(對於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可以通俗解釋為個人取得該項收入而付出勞動的期間;對於稿酬所得是指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的時間,對於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是指納稅人為取得的該項所得而提供使用權的期間。

)3、「稅款所屬時期」:是指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產生納稅義務的時間。扣繳義務人支付應稅所得的同時,納稅人因此產生應負擔的納稅義務,所以從時間角度看「所得期間」與「稅款所屬時期」是同一時間段。

擴充套件資料:

徵稅內容:

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僱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的課稅物件。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二)個人經**有關部門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既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影、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濟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5樓:51個稅管家

據瞭解,個人所得稅申報時,有三個「期」需要特別注意。

即:勞動所屬期、稅款所屬期、稅款申報期。

51個稅提醒,個稅申報時,一定要搞清楚這三個詞的定義,以免「提前」申報!

1、勞動所屬期:指的是納稅人工作的月份。

納稅人在哪幾個月工作,那麼工作的這幾個月就分別是每月工資的勞動所屬期。

【案例】王某2023年1月只在甲單位工作了一個月,那麼2023年1月就是王某的這筆工錢的勞動所屬期。

2、稅款所屬期:指的是納稅人實際領取工資的月份。

納稅人在哪一個月拿到工資,那麼拿到工資的這個月就是稅款所屬期。

【案例】李某在2023年10月16號才拿到9月的勞動工資,那麼該筆工資的稅款所屬期就是2023年10月。

3、稅款申報期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工資實際發放的日期所屬的月份即為稅款所屬期,稅款所屬期下月的徵期為該所屬期稅款對應的申報期。

【案例】李某在2023年10月16號拿到9月的勞動工資,那麼這筆工資收入需要在2023年11月辦理申報。

各位小會計記住了:以工資的「稅款所屬期」進行劃分,而不是以「勞動所屬期」來劃分。

如果小會計誤將工資勞動所屬月份當成稅款所屬期,那麼,容易造成「提前」辦理申報的後果。

比如:某用人單位9月發了員工8月勞動期的工資,稅款所屬期本應是9月,申報期在10月。

但因為小會計誤將稅款所屬期認定為8月,而提早在9月份申報期內就辦理了扣繳申報。

話又說回來了:如果個人所得稅申報錯了,該怎麼辦呢?

51個稅建議,如果想在10月申報期內改回正確的申報做法,可以在10月份申報期內,對稅款所屬期9月進行一次零申報,並自11月申報期起恢復正常申報。

即到了11月份再申報稅款所屬期(工資發放時間)為10月的個人所得稅。

6樓:

9月申報的是8月實發的工資.個稅是以實際到手的數額來繳納的.你還沒有拿到錢,當然是不用繳個稅的.

這樣理解吧:你雖然是申報8月的個稅,但與你拿的是幾月的工資無關.

應該是以8月發放的工資收入來申報個稅.

但也可能有這種情況:

比如,7月應發工資也沒有發,在8月一起發.(有的單位一下子沒有現金來發,拖到再下個月發),但你的工資表已經做好了,在8月也已經把7月應該繳納的個稅申報和繳納過了.你在9月時,只要申報8月做的那張工資表的個稅了.

關鍵是:

你這個月沒錢發,但也要把工資表做好,應繳的個稅要繳掉,不然你合併申報個稅時,你的基數就大了,繳的個稅就要多.

7樓:

你好請問一下個人所得稅申報年份錯了怎麼辦

excel中,有時間段,每個時間段的工資不同,如何提取時間自動計算工資?

8樓:微微一笑回

在c2單元格輸入如下公式並且下拉,如圖所示:

=(text(mod(--text(left(a2,len(a2)-2)+if(right(a2,2)="上午",0,0.5),"h"),12),"[>8]!0;[<6]!

0;1")*0.3+1.2)*b2

公式還可以進一步簡化:

=(text(hour(left(a2,len(a2)-2)),"[>8]!0;[<6]!0;1")*0.3+1.2)*b2

公式再簡化一點:

=(text(hour(left(a2,len(a2)-2)),"[<=8,>=6]1;!0")*0.3+1.2)*b2

9樓:

=if(((a<8)*(a>6)+(a<20)*a(>18),b*1.5,b*1.2)

10樓:慶年工坊

=if(or(and(a1>time(6,0,0),a1time(18,0,0),a1

11樓:匿名使用者

...................

合同工資與實際工資不符,申請勞動仲裁怎麼算

12樓:李建成律師

職工需要提供公司實際支付工資的證據,以實際工資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公司拖欠工資,有欠條,我該怎麼辦?**等.......

13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您去當地勞動局,拿欠條,身份證找監察大隊投訴,他們會你拿回工資的,不要打**,直接去

14樓:酒家是魯智深

首先,你的考勤和名片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另外,拖欠工資如果走法律途徑,快點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慢的以勞動爭議糾紛提起訴訟就需要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提起訴訟,這個時間就要久一點。

其次,你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這個會更快一點,一般勞動監察大隊還是受理比較快的。

第三,聽你說的意思,公司資金週轉非常困難了,如果還有裝置或其他東西可以賣的話,你其實也不用擔心,公司即便破產了也是優先支付工人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的。不過這就真是漫長的等待了。

第四,還是別報警了,徒給警察叔叔找麻煩,他也不受理這事。

15樓:張明律師諮詢

可以直接到起訴 不需要請律師

別人欠的工人工資有二年時間到現在不給怎麼辦

16樓:書生之見是我

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申訴,要求解決。

按照《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可以發放上月的工資,但跨月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7樓:微風

用人單位非法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達兩年,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解除勞動關係兩年,勞動者不能通過法律途徑主張合法權益,勞動者已經過了勞動仲裁時效。勞動者只能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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