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小孩子哪有誤工費,護理費到是需要的。
住了幾天院啊,出院了沒有,還沒到做傷殘等級鑑定的時候啊。
車子有沒有交強險?
叫對方訴訟去,法院判決賠償多少你們就賠償多少。
按照《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專案有: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1、醫療費,按發票
2、誤工費,小孩子沒有
3、護理費,江蘇地區50元一天
4、交通、住宿費,按實際支出
5、住院伙食補助費,18元一天
6、營養費,18元一天
7、殘疾賠償金,20*0.1(如果傷殘等級十級)*32538(城鎮戶口)
8、精神撫慰金
上述費用,如果有交強險的,交強險範圍內殘疾賠償金10萬,車損2000,住院2000
多出來的,按責任分配,比如你家是主要責任,就按70%或者80%
2樓:匿名使用者
1、你們作為加害人,無須主動起訴
2、對方如果覺得賠償不公,會起訴你們
3、有利或者有弊說不準,實際情況不明,因為醫療費多少,後續多少,精神損失多少,交通費,誤工費等都需要計算,要以相關單據為準
車禍問題??應該如何打官司??
3樓:趙歡慶律師
你好,一般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書是很難推翻的。你們可以向對方要求民事賠償。賠償的專案有相關醫療費已經傷殘補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建議聘請律師為其進行**。
4樓:一名北京老律師
交警部門後做認定,只是做為判決的參考依據。律師的參與可能為自己爭取到更大的權益!
我想問下,官司贏了,但是對方沒錢,怎麼辦? 30
5樓:匿名使用者
打官司贏了被告沒錢賠償,可以與被告方協商分期償還,另如果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法院會終止執行。也即是說贏了官司,但是對方無力賠償的情況下,原告不能獲得金錢賠償。
依據《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第一百零九條 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第一百一十條 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打官司需壓注意的事項:
一、打官司首先要轉變觀念。
1、很多人認為打官司是件壞事,將打官司稱為「惹官非」,因此不願意打官司,甚至害怕打官司。對於法治社會來說,這種觀念顯然已經過時了。打官司雖然是件麻煩事,但是在後私力救濟時代,打官司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最主要的,也是非常有效的途徑。
2、打官司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在法治社會裡,每個公民都應該在自身自由和權利受到侵犯時毫不猶豫地拿起法律的**來進行捍衛。因此,每個公民都應該轉變觀念,不要害怕打官司,必要時就應當行使打官司的權利。
二、其次是準備階段要注意的問題,包括證據的收集、聘請律師及準備庭審。
1、在打官司的準備階段,最重要的一點是要收集並儲存好相關的證據。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於自己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舉證不能的應當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
2、現實中當事人因為自己的過失沒有辦法舉證而導致輸掉官司的情形並不少見。基於證據的重要性,就算手頭上暫時沒有證據,也要想方設法去取得證據。例如:
在不存在借據或借款合同的情況下,債權人可通過與債務人以書面的方式重新確認債權的形式取得證據。
三、當決定要打官司的時候,最好是尋求律師或者相關專業人士的幫助。
1、假如受經濟條件限制沒有辦法聘請律師,在法定的情況下,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在尋求法律幫助的時候,筆者建議最好是委託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2、一方面律師可以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從而最大限度地為當事人爭取應得的利益。另一方面律師法有規定,假如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是有權要求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的,而公民**則沒有這種保障。
3、在準備的階段,如果聘請了律師的話,那麼之後的工作主要就是配合律師去打官司,但假如沒有聘請律師要親自出庭的話,就要準備好相關的資料和法庭辯論。準備工作應該圍繞著「主張」及「事實與理由」來開展。
4、「主張」就是訴訟請求,即要求對方承擔何種責任。「事實與理由」即向法庭陳述案件的經過和理由來支援自己的主張。為了在庭審上能夠更好地發揮,準備工作最好形成書面的材料。
四、庭審時要注意的問題,主要是法庭秩序和發言技巧。
1、在庭審過程中要遵守法庭的秩序,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下,法官主導整個庭審的過程,法官會引導當事人去完成庭審的各個階段,而當事人所要做的就是配合法官去查明案件的事實。
2、當事人要嚴格遵守法庭的秩序遵從法官的指引,沒有法官的同意不能隨意發言,更不能在對方發言的時候突然插話打斷對方,因為隨意發言或插話都會擾亂法庭秩序,導致庭審無法順利進行。
3、另外,在輪到自己發言的時候也要特別注意。有些當事人,也不管法官問的是什麼問題,一上來就喋喋不休地指著對方當事人「慷慨陳詞」一番,這不但收不到什麼效果,而且也犯了庭審的大忌。每次庭審的時間大概在兩到三個小時之間,在這短暫的時間內法官要查明案件的事實,對於案情較為複雜的案件來說,這是非常困難的。
4、因此發言要做到有的放矢,回答問題要答為所問。此外,發言時還要注意把握好說話的語速,語速太快的話書記員記錄是非常困難的。有經驗的律師會特意配合書記員打字的速度,也有的律師會在**前將起訴狀或答辯狀的電子版提交給書記員,這樣不但能夠確保自己的意見被準確地記錄在庭審筆錄中,而且也節約了庭審的時間。
6樓:匿名使用者
在執行階段需要跟法院經常溝通執行進度的事,不然法院很可能會因為需要執行的案子太多沒辦法給你足夠的執行力。還有就是在執行階段最好找個專業律師,去處理有關執行方面的工作,比如查證對方是否有可執行的財產這種事,法院基本上不太會給你查,只能是自己查。如果對方有償還能力卻不還,你得證明他有錢不還的事實,然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很多當事人認為花一份錢只能請一個律師打官司,其實不然。很多科技+法律的企業已經有更好的案件解決方式,比如幫瀛法務推出的訴訟全包業務,只需要花一份律師費,就可以在案件的每一個階段匹配最適合的律師幫你打官司。因為很多律師都有其專業能力不同的地方,某些律師特別擅長訴訟庭審階段,有些擅長執行階段的證據收集,有些特別擅長起草法律文書。
以往傳統律所都是客戶花一份錢只能請一個律師,案件的勝訴率無法得到保障,而採用了幫瀛訴訟全包這種新型業務模式的客戶,勝訴率必定大幅度提升,讓專業的人去做專業的事,並且只花一份錢,豈不美哉。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打贏官司已經一年多了你已經不可能再拿到錢了。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判決生效後需要申請執行的,公民個人的期限為一年,法人六個月。超過期限申請執行的不予受理。
如果你收到判決書還到一年,你應當先到原判法院申請執行,法院會要求你提供可執行財產所在地點,你可以先交錢,讓他們先受理,過幾天再送地點給他們。過幾天你再去以找不到財產為名,請求中止(暫停)執行。這樣就可以讓該執行不會過期。
什麼時候發現其有錢,就可以向法院恢復執行。
8樓:風雨中的北湖
那就提供對方財產,法院可以查封拍賣他的財產給你抵賬。如果財產也沒有。法院也無奈。
9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後悔
是沒有什麼用的,還不如想想該怎麼去解決目前的困境。人生是沒有回頭路的,也不會有重來一次的機會,要是真的能重來一次的機會,也不會有那麼多人下海了。既然已成定局那麼就該想想怎麼擺脫困局。
可以去找一下陳明,st92連333,對你肯定有幫助,要是沒有他的輔助,我還在深海中掙扎,能夠給出一些建議給你幫你上堓
我想問這種情況醫院是否有責任,如果打官司的話我們的勝率有多少?
10樓:法邦網專家
這是個醫療事故,不知孩子的屍體還在不,如果確如你所說,那醫院肯定有責任,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如果鑑定上事故等級,那你們打官司肯定能贏,那100%的勝訴率。
11樓:蒿冰初和雅
訴訟不但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更具有程式性,也需要實務經驗的。當遇到具體法律事務時,建議當面諮詢律師,儘量委託專業律師處理為宜
我想問一個民事案件,打官司我家能勝訴不,值不值,能得到多少賠償?
12樓:oy海鵬
1、首先到派出所報案,由派出所進行訊問,取得打人者打人的證據。這很重要。
2、向派出所提出傷情鑑定申請,由派出所為你出具鑑定委託書,持委託書到公安機關指定的法醫鑑定部門進行傷情鑑定。
3、將傷情鑑定書副本提交派出所,派出所整理案件卷宗,並將卷宗交到公安局的法制科。
4、委託律師到法制科查閱卷宗,寫出刑事自訴狀,到法院立案。由法院到公安局法制科調取派出所的卷宗。
5、案件屬於刑事自訴案件。法院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當將被告逮捕並**審理。
6、現在各地法院對於刑事自訴案件,都強調100%的調解。逮捕、**也是為了逼迫被告賠償、調解。所以不要寄希望於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
7、賠償的數額,除了醫療費、誤工補、營養費、伙食補助費等之外,還有被告額外多出的一部分。這部分是被告為了避免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多出的一部分。
朋友,不知你看明白了麼?
民事訴訟的主要程式:
民事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民事訴訟的主要程式,包括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審理、判決,當事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判決以及再審程式和執行程式。
當事人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予以接受並決定立案受理的,應在7日內通知原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在完成審理前的調查、準備工作後,應當按法定程式**審理。
法院適用普通程式的案件, 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按法定程式申請延長。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所作的裁判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間上訴於一審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 從而引發第二審程式。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定上訴條件的案件,應當受理。
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審理的,也可以進行判決、 裁定。二審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人民法院按照再審程式對案件進行審理時,如果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第一審普通程式進行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於再審案件按原審程式進行審理,因此審理、裁判、宣判期限均按原審程式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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