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沒登記很多年房產歸誰現在法律承認事實婚姻嗎

時間 2022-08-19 15:30:05

1樓:一線感情

事實婚姻那都是2023年以前的事了,2023年法律不存在著事實婚姻!你得保證你父親沒跟她結婚才行,結婚了的話,那麼財產就得這樣分清楚,婚前算婚前,婚後才算婚後財產!這點你可以自己思考一下!

假如沒結婚的話,那麼你爸爸的女友就得不了任何的保障,不過你也得尊重這位女性,畢竟你爸爸跟你媽媽離婚多年,她根本不算什麼小三,我覺得你爸爸也不會那麼不負責任的,換成是你也不會這樣子的吧,凡事以合以溝通為主!

2樓:光著腳丫爬大山

1、關於事實婚姻墳頂:《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下簡稱解釋(一))明確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因此你爸與你說的小三(這是個貶義詞,呵呵 少用)同居是在2023年2月1日以前還是以後,以前就是事實婚姻,你爸涉嫌重婚罪;以後就不算。

問題1:若果不存在實施婚姻,也沒遺囑,那麼你和你爺爺奶奶是法定繼承人,房子歸你和你爺爺奶奶繼承。

問題2:遺囑繼承由被繼承人選定繼承人。指定是誰房子就是誰的。

問題3:上邊已經有了。

問題4:你奶奶拆遷的房子是你爸的,你爸沒了那麼你和你奶奶繼承。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3樓:

1、房子按法定繼承來辦,配偶、父母、子女為第一繼承人。

2023年以前才承認事實婚姻

2、留遺囑指定這房子歸誰,指定給任何人都可以,不需要有繼承關係。

3、你父親的財產你可以繼承

4樓:街角那纏綿

法律是不承認事實婚姻的,這個還要看下戶口本上怎麼寫的,公安局那邊有沒有他們的婚姻備案。如果沒有的話應該是留給子女或者父母的,子女跟父母都是直系親屬。

我母親56歲再婚(未登記,住男方房屋)至今已3年時間,請問是同居幾年以後就形成事實婚姻了嗎?

5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婚姻是個歷史概念。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的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新的《婚姻法》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說,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

看明白了嗎?也就是說,現在只有同居關係,而沒有事實婚姻了,同居30年,只要不登記,就只能算同居,不算婚姻關係。

至於房子有沒有她老伴一半,還得看你母親立不立遺囑。

6樓:杭州佬在看

不管有沒有登記,你母親的房產是嬌前個人財產,不會轉化為夫妻共有財產的。

7樓:青青草

現在好像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了吧。即使是登記那房子也可以不分給他的後老伴,因為你母親的房子是屬於她個人的財產

8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沒有「事實婚姻」的概念了。不管登記與否,令堂的房子都屬於她自己。

我們同居有一個孩子,沒有結婚證,現在分手,財產在法律上會怎麼分配,現在法律還承認事實婚姻嗎?但是在

9樓:匿名使用者

同居期間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雙方可協議處理。雙方都有扶養子女的義務。

國家已不承認事實婚姻。

10樓:區樂仕

沒有分開前,同居生了小孩,事實婚姻是客觀存在的,財產需雙方自願協商,好聚好散。尤其對小孩的瞻養撫育權放在首位,

11樓:匿名使用者

能證明是個人財產的歸個人,不能證明的部分,房子是誰的,房子裡面的財產就推定是誰的。如果是租房,不能證明歸個人所有的財物按共有財產分割。現金在誰的手裡就誰的,銀行存款是誰的名字就是誰的,除非有相反的證據。

12樓:六月

沒有用,你可以讓他寫分給你什麼東西,國家是不保護同居的家庭

現在法律還承認事實婚姻嗎

13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劉學品和張豔同村居住,兩人在高中畢業前確立了戀愛關係,並將此事告知父母,雙方父母均表同意,後兩人均未考上大學,於是便雙雙回家務農。2023年11月,劉學品和張豔即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次年,兩人舉行了結婚儀式,邀請朋友和同學參加,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後兩人感情惡化,遂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

問題:劉學品和張豔是事實婚姻嗎?

答:我國2023年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也規定: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因此,劉學品和張豔之間不是一種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

所謂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的結合。由於種種原因,事實婚姻在現實中尤其是在農村中存在很多。

對事實婚姻而引起的糾紛,我國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區別對待。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分別規定:(1)2023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施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既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2)2023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2023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3)2023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使當地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的,也不能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有效,而只能以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從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國法律從2023年2月1日起便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也就是說那時起,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又起訴離婚的,即使當地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的,也不能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有效,而只能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本案中的劉學品和張豔是2023年11月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他們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只能是解除他們之間的非法同居關係,他們的財產只能按照各人所實際取得的份額分割,而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14樓:專注於刑事與智慧財產權的杭州律師

你好,現在民法中不承認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根據2023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2023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此間,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

但是,根據202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所以,若果是在2023年2月1日之前便成立的事實婚姻關係,是可以按照事實婚姻處理的,即法律認可婚姻法系,可以受到法律地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這一條也就是說,雖然為經過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是不受法律認可的,但是可以通過補辦登記將事實婚姻轉化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婚姻。

【結論】

現在的法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但是如果是在2023年2月1日之前便已經成立的事實婚姻,是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的。而且,即使之後的事實婚姻不受法律認可,也可以通過補辦登記轉化為合法婚姻,從而受到法律的保護。

1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規定,2023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實婚姻,法律予以承認,之後的「事實婚姻」,法律一律不承認,且不予保護。

但是,父母對於子女的撫養權利和義務,是不論婚生與非婚生的。

在你說的這個案例中:

1,由於男女雙方的所謂「婚姻」關係沒有法律上的意義,因此,女方與男方帶來的兒子之間沒有任何的繼母與繼子關係,因此對這個男人帶來的孩子,女方沒有撫養義務;

2,對於男女二人後來生的這個孩子,屬於「非婚生子女」,其權利與婚生子女完全一致,父母雙方均有撫養權利和義務,如果女方帶著這個孩子離開男方,可與男方協商要求其定期支付給孩子的撫養費。如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男方支付。

總之,女方離開男方不需要任何手續,直接走人即可,不論以後孩子由誰撫養,另一方都應當支付合理的撫養費用。

補充說明——事實婚姻:

我國法律所認定的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已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現行婚姻法實施以後,事實婚姻已經沒有任何民法上的效力;但在刑法上仍有效力,即事實婚姻可能導致重婚罪。例如:

某男在明知某女有配偶(即已結婚)的情況下,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民法上該事實婚姻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但在刑法上,該男與該女構成重婚罪。

16樓:山西太原王律師

2023年2月1日之前,由於傳統原因,承認事實婚姻。但是之後,不辦理結婚證,就不是合法的夫妻關係,婚姻不受法律保護。辦了婚宴,生了孩子,住在一起,也只是同居。

如果不想一起生活了,只要分開即可。不必辦理離婚手續。

17樓:闢密鈕悅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此後,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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