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土流集團
惡劣的天氣對建設工程的進度有直接的影響,屬於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有可能造成逾期交房,屬於「不可抗力」。
民法通則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延期交房哪些情況屬於不可抗力
2樓:法律快車專家
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行為,如徵收、徵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修路算不可抗力因素嗎,可作為延期交房的藉口嗎? 10
3樓:ll太陽
屬於不可抗力因素,房屋買賣屬於商務合同,商務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的是非合同簽訂雙方主觀意願或人為因素導致的合同失效、違約,無法繼續履行。包括以下三種:
1、戰爭,這是不可抗力的主要條款。
2、不可**的自然因素,如洪水、**等。
3、**或社會行為,譬如政策的變化、國家出現政權的交替等。
所以,開發商由於**修路這一行為導致延期交房是屬於不可抗力,不能要求其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買房子已經超過合同的交樓時間很久了,但是拿房地產商沒辦法,我要去哪維權?
4樓:萌娃的霸霸
原則上,開發商不能在約定時間交付房屋的話,就會構成延期交房。開發商應當依照購房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延期交房的,經購房人催告後,要是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還沒有履行,購房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的,購房人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退還房價款、利息並賠償損失。
例外,如存在不可抗力,開發商逾期交房不承擔違約責任。現實生活中,開發商對逾期交房的解釋多種多樣,如惡劣天氣、設計變更等,從而以非開發商原因為由,拒絕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事實上,非開發商原因並不等同於不可抗力。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有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開發商才能免除逾期交房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樓:分享的知識最有用
如果你們當時簽訂了合同,就可以請律師去打這個官司,開發商要按照延期一天賠償萬分之一的滯納金給予業主賠償的
6樓:信得行
聯合所有業主,共同上法院提起訴訟,訴求開發商補償延期交房的滯納金
7樓:通訊鴿
首先找開發商協商一下,要求給出準確的迴應,超過收房期限就不正常,開發商要給你賠滯納金的。如果實在解決不了你也可向當地房管局及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去反饋,這裡面涉及的部門可能比較多比較複雜,如果說通過其他途徑催促解決進度,也可以通過網際網路平臺來協助,最近很多人也去黑白焦點平臺發個投訴帖什麼的,他們也會幫你快速通知到相關開發商,讓開發商更加重視你的問題而直接聯絡到你,不妨去這個平臺試試。
開發商以天氣原因作為延期交房規避違約的理由,這個理由成立嗎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天氣不好並不是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成為開發商逾期交房的理由,一般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開發商才能以天氣不好作為免責理由。
第一,該「天氣」已構成了「不可抗力」,而且該「不可抗力」的情況與逾期交房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 免且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一般的雨雪天氣不屬於「不可抗力」。異常的天氣只有達到一定程度如颱風、特大暴雨等才構成「不可抗力」,這種情況下開發商要免 責,不僅要提供氣象局關於延期施工期間的氣象報告,還要提供證據如施工日誌等證明該天氣已經阻礙商品房施工的程序。
第二,開發商和買受人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對「天氣」問題進行了特殊約定款,如約定在降雨量達到一定程度時可以延期交房,對於雙方的這種約定,可以作為開發商逾期交房的免責理由。除以上兩種情況以外的天氣情況,均不能作為開發商逾期交房的免責理由。
望採納!
如何認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9樓:阿阿生活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53條明確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由此可見不可抗力是在合同成立以後所發生的,不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對其發生以及造成的後果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應表現為一種客觀情況,且該客觀情況的出現應同時具備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三個條件。如**、水災等。而且不可抗力的事由要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間,也就是說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不能預見。
10樓:zz聊科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而,不可抗力的認定需要同時滿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個要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樣適用,並且還需要加上履行期間性的規定。
1、不可預見性。
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在正常情況下,對於一般合同當事人來說,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
一是客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合同當事人就應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有一定專門知識,那麼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則該合同的當事人就應該預見到。
另一個標準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年齡、智力發育狀況、知識水平,教育和技術能力等來判斷合同的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這兩種標準,可以單獨運用,但在多種情況下應結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儘管採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並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生,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個事件的發生完全可以通過當事人及時合理的作為而避免,則該事件就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對於意外發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後果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麼這個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間性。對某一個具體合同而言,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在合同簽訂之後、終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間內發生的。如果一項事件發生在合同訂立之前或履行之後,或在一方履行遲延而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時,則不能構成這個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擴充套件資料
商品房買賣中可能構成不可抗力的三種行為
1、拆遷行為。
**拆遷本身就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其中牽涉到拆遷協議的簽訂、補償金的發放等不確定因素,因此,對於該地段的房地產開發商而言,拆遷不能構成一個「不可預見」的障礙。
即使**拆遷進度慢於預期,開發商作為建築業的專業主體,也應該對此有所預見並做好充分的履約準備。因此,一般情況下,拆遷導致交房的遲延不能適用不可抗力制度進行免責。
2、限購政策。
對於因限購政策而導致的合同履行障礙,應當如何判斷其責任?參考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的規定,國家對於房地產市場的巨集觀調控並非一個令所有市場主體猝不及防的突變過程,而是經歷了一個從限貸到限購逐步加強和完善的發展過程。
房屋買賣合同作為一種標的額相對較大、與買賣雙方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對合同訂立後可能出現的房地產市場風險及各種履行障礙均應當有一定程度的預見和判斷。因此,住房限購政策在司法實踐中不宜認定為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
3、其他強制措施。
如應對自然災害或氣候異常而採取的各種強制措施,此類行為要根據該自然現象與當地的地理位置、氣候特點等綜合判斷當事人對其是否具有預見性等。
如在一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中,法院認為,每年7、8月份高溫炎熱的氣候是眾所周知和可以預料的,房地產公司應做好相應防範措施,該困難並非無法克服,行政部門要求各級施工單位在高溫期間部分時段必須停工或者縮短作業的檔案不屬於民法意義上的不可抗力。
11樓:藍家女人丶晛
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免責條款常常相伴規定有不可抗力條款,本案是一起商品房預售中開發商延遲交房引發責任承擔爭議的案件,涉及的主要問題是什麼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範圍及不可抗力的免責法律效力。 (一)什麼是不可抗力以及不可抗力的範圍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水災、戰爭等。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商品房買賣雙方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不能預見、不可抗拒的外來力量,是不受買賣雙方意志左右、支配並且影響商品房買賣合同正常履行的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一般說來,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有:1、不能預見。
按一般人的標準去衡量,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在盡到了應有的注意義務而仍不能預見,就具備不可抗力的主觀要件。2、不能避免。不能避免是指當事人對事件的發生不能進行控制。
3、不能克服。是指當事人對事件的發展及結果不能進行控制。4、因果關係。
不可抗力與造成合同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有因果關係才可以作為免責的事由。需要指出的是,不可抗力免責,需以上四個要件同時具備。 我國法律對不可抗力的範圍沒有個體規定,一般來說不可抗力包括:
1、自然災害。這類不可抗力事件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災、泥石流、瘟疫等;2、社會事件。如戰爭、罷工、政策調整等。
在實踐中,個別房地產開發商以「施工期間雨量大,天氣寒冷異常,民工返鄉親潮」等等提出延期交房抗辯,若在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筆者認為均不構成不可抗力。因以上原因中氣候因素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預見的,並可採用一定的防護措施是可以克服的。因此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
建房過程中可能出現因民工返鄉、停工等因施工糾紛造成最終的遲延交房或者因第三方過錯以及資金、原材料等方面出現不能控制的問題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作為不可抗力而免責理由。 (二)本案中開發商所主張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存在不可抗力的特殊原因可以被免除違約責任,不可抗力就是免責的原因之一。因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時,一般有以下幾種法律後果:
1、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當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導致合同全部義務不能履行時,買賣雙方解除合同。如因**導致所購的房屋不復存在;2、合同的變更。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仍有履行的必要和可能的,不可抗力僅僅導致合同變更的法律效果,則可以變更合同。如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某市政策調整,市區內只允許蓋二十層以下的房屋,那麼原來購買的二十層以上的商品房可以變更為其他的層高;3、推遲合同義務的履行期間。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只是暫時地阻止合同的履行,並不使合同永遠地不能履行,待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可推遲合同的履行而不是解除合同,如房地產開發公司在組織工人進行施工的過程中遇到被拆遷戶的阻礙期間視為不可抗力,而此期間的遲延交付並沒有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不可抗力可以免除民事責任,那麼不可抗力免除民事責任的範圍有多大,不可抗力是否可以免除全部責任。要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而定。一般說來不可抗力可以免除全部違約責任。
但有以下情況的,不可抗力不可以免除違約責任。1、因不可抗力只是影響合同部分履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免除責任。2、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除此之外法律還規定了不可抗力中的通知義務、補救義務和舉證義務。不可抗力中的通知義務是指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事故發生後,要將事故的發生和自己的決定及時、迅速、準確地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依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交易雙方互為尊重、互為信賴。我國合同法也有當事人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規定。不可抗力的補救義務是指發生不抗力後當事人有義務採取有效措施,儘量避免或減少損失。
舉證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提出免責的,有義務舉證,作為有效的免責證據。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確定:1、不可抗力事件是否發生,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提供的有關證明為據;2、構成不可抗力免責的條件,必須是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開發商)履行「及時通知對方」和「在一定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程式和義務。
只有這樣不可抗力才能被認定,免責事由方能成立;3、發生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坐視不管,應採取積極的補救義務。 (三)不可抗力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約定 不可抗力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有明文規定,是法定的免責事由。但有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根據合同自治的原則,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仍可約定。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條款,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在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時應當在法定範圍的範圍內約定,如開發商約定的不可抗力範圍超出法定範圍,則有可能構成無效的免責條款;同時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一般來說,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雙方可以將以下事件約定為不可力:1、**重大行為,如奧運會、世博會等重大專案造成的交通管制、施工限制等。
2、特別異常的氣候條件。如颱風、沙塵暴等惡劣天氣。在約定時一定需將惡劣程度約定明確。
3、市政配套設施規劃的批准與配套安裝的延誤。如供水、供電、排水等設施的延誤。4、拆遷工程中,因被拆遷人拒不拆遷造成的工程延誤等等。
5、施工中碰到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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