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羈押期間如實交代未被掌握的同種罪行不成立自首,但是可以酌情從輕。
這是因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2023年5月9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和第四條「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之規定,如實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可以考慮從輕處罰,但不能認定為自首。
2樓:我愛豬豬彥升
不構成自首,但可以從輕處理
3樓:近江謠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四條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注意,第四條裡沒有以自首論的說法,只說了可以酌情從輕。
這不是忘寫了,第三條解釋裡也有以自首論的情形,唯獨第四條沒有。
刑法 特別自首時交待未掌握的同種罪行成立自首麼?多謝。
4樓:卿川律師
1、不成立。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同種罪名是否成立自首
5樓:最愛巧克力是我
可以的。只有一種情況就是沒有自動投案,但司法機關之前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並不成立,在此範圍外犯罪分子交待同種罪行的,成立自首。
6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只要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所以即使是同種罪名的犯罪行為也屬於自首。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7樓:無償剪髮
分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兩種情況,特別自首要求不同種罪名。
1、一般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特別自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3、特別自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認定自首的過程中有哪些常見的問題
8樓:華律網
關於自首的認定,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最高法《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共有以下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6)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8)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此外,對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也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供述自己及與自己相關的犯罪事實,注意以下問題:
(1)犯有數罪時,僅供述了部分罪行的,只能對部分罪行認定為自首;(2)共同犯罪中,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應當供述其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4)如實供述的必須是主要犯罪事實;實施了多個同種犯罪行為時,供述內容應超過50%;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投案自首
9樓:華律網
關於自首的定義,刑法第67條第1款已作明確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據此,認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
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的方式沒有限制,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均屬於自動投案。
關於「自動投案」的規定,共有十多種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具體如下:(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6)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8)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自首名詞解釋,自首有哪幾種
10樓:平常心新號
自首 zìshǒu
(犯法的人)自行向司法機關或有關部門交代自己的罪行:投案~。
自首的種類和各自的成立條件以及刑事責任原則是什麼? 5
11樓:aa微湖來客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與特別自首。
一般自首成立的條件為: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則仍視為自首。
特別自首成立的條件為:一是主體必須是依法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被宣判的罪犯,因其人身自由已經處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動投案問題;二是向司法機關如實供述的罪行必須是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未掌握的罪行與已掌握的罪行應屬不同性質。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的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已被掌握的罪行是同種性質,則不屬於自首,但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果如實供述的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自首的處罰標準,具有一定層次性:第一,即一般情況下,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一,在一般情況的條件下,又具備「犯罪較輕」的情形,可以免除處罰;第三,犯罪後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立功包括一般立功與重大立功。
一般立功成立條件:一是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二是提供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三是阻礙他人犯罪活動;四是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逃犯;五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
重大立功成立條件:一是有一般立功表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二是該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該重大案件中有一般立功表現。
立功的處罰標準,第一,一般立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重大立功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三,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2樓:寄情山水花草的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現也指主動如實的承認自己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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