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加重犯中有一種法定情節為累犯。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有以下構成要件:1、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2、前罪所判刑罰和後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3、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
所以,如果題主所問情況是屬於,兩次犯罪均存在故意犯罪、所判刑罰均屬於有期徒刑以上,並第二次犯罪在第一次犯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五年以內,那麼在判刑上將會有從重處罰的情節,即加重犯。
刑事案件發回重申會否被加重刑罰?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搜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然後,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
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
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即:
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最後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後一個月內**審判並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式。 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 如果有二審,一般是二至三個月,最長五個月。 如果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
綜上所述,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複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 在實踐中,超期羈押的現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羈押的種情況,應當及時聘請律師代為申訴,申請取保候審等,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在法院宣判後,用被判刑期減去已經在看守所內被羈期的時間, 如果少於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會減刑的。
如果高於一年,就會在一段時間後按剩餘刑期的長短被送到不同的監獄去服刑。 在監獄內服刑,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
3樓:法工劉中原
需要看一審法院掌握的證據,可能加重也可能減輕。
4樓:匿名使用者
1、要看具體情況,是否重新羈押;
2、發回重審視為一審重新**;
5樓:匿名使用者
通常情況下不會加重刑罰。具體要看情況而定,建議你方詳細說明案情,以便分析。
刑事案件一般**幾次?會當庭宣判嗎?
6樓:華律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刑事案件的宣判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當庭宣判,即**當日當庭宣判,一種是定期宣判,是合議庭評議案件得出結果後,定期宣判。無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都是公開宣判。
實踐中,大多數刑事案件的宣判法院會選擇定期宣判的方式。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適用速裁程式審理案件,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且應當當庭宣判。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適用速裁程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適用速裁程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7樓:瑞秋老大
一、**幾次: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在一個審判程式中只開一次庭,**審理的時間長短或者天數根據具體案件而不同。當在第一次**時出現應當中止審理的情形時,就同一案件就會開兩次庭。
但無論如何法院都會控制**的次數,每個案件都會在庭審前做好準備,爭取一次**審理完畢。
二、是否當庭宣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後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8樓:特特拉姆咯哦
刑事案件有可能當庭宣判。即使不當庭宣判也會有期限,會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
**時確實有坑你不會當庭宣判,家屬現在可以做的是蒐集證據證明沒有違法犯罪行為。
當庭宣判的條件:
1、案件事實清楚。案件事實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條件,只有事實清楚,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實不清,不能硬行判決。
2、必須在法庭進行宣判。如果到當事人住所進行宣判,不能視為當庭宣判。
3、必須在庭審調查後當日宣判,如隔日則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審辯論必須有新的實質性內容。如只為所示當庭宣判率,而刻意進行空洞的調查、辯論後宣判,則非真正意義上的當庭宣判。
9樓:
刑事案件一般不會當庭宣判,只有部分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才會當庭宣判。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關於宣判有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送達判決書。當庭宣判的條件:
1、案件事實清楚。
2、必須在法庭進行宣判。如果到當事人住所進行宣判,不能視為當庭宣判。
3、必須在庭審調查後當日宣判,如隔日則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審辯論必須有新的實質性內容。如只為所示當庭宣判率,而刻意進行空洞的調查、辯論後宣判,則非真正意義上的當庭宣判。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0樓:大紅談法
刑事案件一般開一次庭。但是如果法院如果認為一次**還有事實沒有查清可以再次**。當然,重大複雜案件可能開幾次庭。一般刑事案件不會**當庭宣判,大部分是定期宣判。
同一個案件能不能立兩次嗎,而且案件已終結。開始服刑,別的省又立案了咋辦
11樓:匿名使用者
會出現立案兩次的情況。發現此種情況後,偵查機關內部會解決此種問題。最終案件還是隻能立案一次。
1、我國刑法的管轄是沾邊即管,不論是案發、還是結果發生地都可以管。
2、一個刑事案件可能出現案發地和結果發生地偵查機關均立案情況。
3、出現重複立案的情況,一般由最先立案的偵查機關繼續偵查,另一方將案件移送最先立案的偵查機關;如雙方對管轄有異議,不願意採用前述方式,那麼由雙方的共同主管機關決定。主管機關可以決定由哪個機關繼續偵查或者指定其他偵查機關管轄。
12樓:陳溪
已經處理過了、不會重複處理,另一個立案機關發現後,可以撤案處理。
一年兩次刑事案件 會不會判重型 多加六個月
13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有案底的人再次盜竊會加重刑法嗎
14樓:生命是在於寬度
五年之內犯同一種罪屬累犯,從重處罰。
刑事案件,加重處罰與從重處罰有什麼不同
15樓:匿名使用者
加重處罰是在法定刑以上適用刑罰。須有法定加重情節,並只限於主刑加重。具體見刑法69條。
我國刑法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數罪併罰可以超過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過6個月,判6個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過2年,最高判到3年。
從重處罰是指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較重的刑罰。適用於犯罪嫌疑人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情形。如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可處較低的刑期。
一個刑事案件可以立案兩次嗎
16樓:唐律說法
可以立案兩次。公訴案件偵查機關認為構成犯罪的,就要立案偵查。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
檢察院審查起訴一個月,最長一個半月。檢察院認為案件證據不足,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偵一個月。檢察院還可以再審查起訴一個半月。
以退偵兩次為限。到法院是兩個月的審限。
法律分析
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有犯罪事實存在。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3、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4、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5、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6、被告人已經死亡的。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司法機關對於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範圍進行審查。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控告人、檢舉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如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立案後,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如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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