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拘錯人有什么後果,派出所拘錯人有什麼後果

時間 2022-09-25 22:45:02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如果公民對公安機關立案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同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立案監督,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經法定程式確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按法律規定,刑事拘留時間最長可達37天,治安拘留時間一般為15天,派出所最長只能將犯罪嫌疑人留置訊問48小時,在48小時內,派出所應當初步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案情,並作出是否採取進一步措施的決定,超過48小時的,犯罪嫌疑人構成刑事犯罪的,派出所只能將犯罪嫌疑人移交給看守所刑事拘留(一般治安違法案件,派出所是將違法人員移交給拘留所進行治安拘留)派出所作出拘留決定後,會寄送拘留通知書給違法人員親屬的。

2樓:time葉佳月

按法律規定,刑事拘留時間最長可達37天,治安拘留時間一般為15天。派出所最長只能將犯罪嫌疑人留置訊問48小時,在48小時內,派出所應當初步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案情,並作出是否採取進一步措施的決定,超過48小時的,犯罪嫌疑人構成刑事犯罪的,派出所只能將犯罪嫌疑人移交給看守所刑事拘留(一般治安違法案件,派出所是將違法人員移交給拘留所進行治安拘留)派出所作出拘留決定後,會寄送拘留通知書給違法人員親屬的。

派出所有拘留人的權利嗎

3樓:

1、派出所沒有行政拘留的決定權。是要對違法人進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2、在緊急情況下,派出所可以先採取強制後再報請批准。

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四十四條  情況緊急,當場實行行政強制行為,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24小時以內依法對其所屬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而且要補辦批准手續。

當場實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行為的,辦案人民警官應當在返回單位之後立刻報告,而且要補辦批准手續。公安機關負責的人覺得不可以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該立即解除。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4樓:君哥大叔日誌

拘留 派出所雖然沒有決定的權力,但卻在很多時候負責具體執行。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1條的規定,公安派出所有權做出的處罰決定是: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也就說派出所的決定權力僅在於警告和五百塊以下的罰款。

那既然如此,派出所拘留、抓人、關人、扣押物品不全都是違法的嗎?

這裡我們需要分清決定和執行的區別。顯然派出所是沒有決定拘留的權力,但是如果公安局決定了拘留,那麼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是可以按照公安局的決定執行拘留的。這就是我們經常看到情形。

因此在這裡提示讀者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處罰決定書上,你要留意蓋的公章是派出所的章子,還是公安局的章子。如果是派出所的章子,那麼其權力就是:

警告或者罰款500元以下;而如果是公安局的,則可以是: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等。

5樓:儲夢秋

有什麼權利,法不授權,敢嗎?派出所是什麼東西,國家機關,社會害蟲

6樓:戚廣利

派出所無權拘留人,更不能要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

緊急情況下,對於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二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後立即審查,辦理法律手續。

7樓:媽媽第一劍

拘留權只有分局才能批准,派出所作出拘留必須經過分局,因此派出所沒有拘留權;但是派出所調查案件可以行使留置權,一般不能超過48小時,超過時間不放人又沒有拘留措施的,則派出所就是非法拘禁了,可以到派出所的主管局的法制科去投訴。

8樓:囍人囍

如果沒證據的話,遲早會放了的!就算是你朋友的錯,也會很快放出來的 !生活中,矛盾是少不了的!

9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可以說是詢問,留置,時間應該是48小時之內。

10樓:律王

你說的拘留可能有誤,因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決定一律由公安局作出,派出所無權作出拘留決定!你的朋友可能是被派出所「傳喚」,但是限制人身自由達29小時的話,派出所的行為同樣違法,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想的是對的,在沒有觸犯法律的情況下不管是誰都是沒有權利拘留的

12樓:承受卜唻

那要看是因為什麼了 如果有什麼非法的行為就有拘留的權利

在什麼情況下派出所才有全拘留人

13樓:趨進

派出所的說話肯定是不對的,要看結果,就是給對方造成什麼樣的後果,如果你爸是在生命或財產等受到緊急威脅時,是可以打擊讓對方鬆手的,但不能是至命的,這種情況是正當防衛。(具體情況要實際分析)

你爸去別人家要說法,估計派出所定你爸是有過錯在先,那樣治安拘留也是合理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這個情況恰恰是中國的現實,現在確實有一些老百姓以為是正當防衛的案件為什麼公安機關會全部處理,這個就是你說的這種情況了。其實,「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只規定毆打他人公安機關就必須處理,而沒有規定具體的情節,所以,只要是動手了公安機關就得處理當事人。你這回明白了中國的法律了吧?

換句話說,別人打你,你只能讓他打,之後你報警,公安機關會替你處理對方的。而你不可以動手打對方。我所說的都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情形,而要是打仗的行為造成輕傷、重傷的後果,那就是「刑法」的情形了。

明白了嗎??

15樓:德國小子

5000別給,拿2000給公安吧

在沒有什麼證據的情況下,派出所可以隨便拘留人嗎?

16樓:華律網

抓人是民間通俗的說法,在法律層面上,應該分為涉嫌治安違法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涉嫌治安違法案件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為維護社會秩序,人民警察對有違法嫌疑的人員,經表明執法身份後,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對當場盤問、檢查後,不能排除其違法嫌疑,依法可以適用繼續盤問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批准,對其繼續盤問。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七十六條規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從上述規定來看,派出所沒有證據時可以對涉嫌違法或犯罪的嫌疑人進行盤問或拘傳,但應嚴格遵守上述規定的時間。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四條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17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是你惹不起他們,不合法,不合理,就抓你了,還胖揍一頓,你想告,沒證據,沒人受理。明智地就遠離他們

18樓:汝迎

應該可以協助調查,不算拘留,如果超過24小時就得放人

19樓:依曲靜

可以、每個公民都有配合的義務、但有明確的時間規定的。

20樓:律師李達東

應該是協助調查'如果是拘留他們會出示證件的

21樓:他

沒有原因和證據是不能拘留的啊!

22樓:手機使用者

協助調查 24小時

23樓:忠實粉絲

可以,抓錯人的還少嗎

派出所拘留人最長時間是多少小時?

2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安機關拘留人一般可以拘留8到24小時,但不得超過24小時。

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25樓:科學工作者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

1、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

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併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刑事訴訟中的拘留,稱為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遇有緊急情況,暫時限制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的適用物件: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26樓:匿名使用者

派出所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

拓展資料:

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若審理後被無罪釋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

司法拘留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衝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於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複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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