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這上班每個月押了兩百塊押金,跟老闆簽了合同(只在老闆那裡有一份 ,合同上是寫做滿三年押金才能退還

時間 2022-10-02 13:20:02

1樓:德孝雙馨

先看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以上的法律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你雖然沒有與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是自你到單位上班之日起就已經與之建立了勞動關係。單位應當與你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單位沒有與你籤合同,應當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二倍的工資,直到滿一年。

第三,從第十三個月起,因為單位還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律上視為單位和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這個月開始支付你正常工資(不再是二倍)。沒有法定理由單位不得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從你提交辭職報告的那天起三十天後,你就與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單位應當為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你不用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但是提醒注意的是,,這三十天你還應當去單位上班,因為如果該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中有關於曠工解除的規定的話,單位可以據此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此時主動權掌握在單位手裡,被解除和主動解除畢竟聽起來還是有所不同的。

另外還有一點對你比較有利,《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據此,你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而且單位還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金額為一個半月你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因此單位扣押你工資是違法的,應當返還。

綜上所述,你可以要求單位返還你被扣押的工資,而且可以要求單位額外向你支付十二個半月的工資(11個月的工資+1.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同時要求單位為你補繳社會保險。

最後提醒一句,一定要保留好你在該單位工作的證據,證明你們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比如說工資條、工作證、考勤表、證人證言等等。最好先與單位協商,把上述理由說一說,估計單位不會為難你的,如果達不成協議的話,就申請勞動仲裁吧。祝你好運!

2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公司收押金違法,到勞動局投訴,要求返還押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我跟私人老闆籤的一個合同,合同上寫的壓工資一個月。現在要壓兩個月

3樓:六和尚

1、壓工資是違法行為;合同裡面約定的壓工資是無效約定。

2、拖欠工資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跟公司簽了兩年合同,每一個月在我工資裡面扣500押金,一年下來是6000元。 押500已經是為法,這個我就不說

4樓:韓飛律師

拖欠工資,可以以《勞動合同法》38條提出離職,就不需要等30天!

拖欠工資違反《勞動法》50條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樓:來自石花洞助人為樂的郭嘉

可以的。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同志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年終獎是一年一發,也有些公司是不發的。這個沒有什麼明確的規定。

如果老闆老是以合同為由,你可以以押金為由,申請仲裁。

6樓:匿名使用者

一:獎金不受勞動法控制,完全根據企業自身經營狀況根據員工績效考評分配發放。如果企業不發獎金也是完全可以的。

只是一種管理模式,不是一種法律約束制度。獎金的發放是穩定人才,激勵員工的措施。不是規定。

獎金髮放的多少,是企業自行規定與勞動法無關。

二:如果是正規勞動合同,你只需要提早30天遞交-書面辭職申請至部門領導同時給人事即可。30天之內完成工作交接,就能直接離開了。

如果公司剋扣你的工資和勞動人事資料,可以去勞動局投訴或仲裁;

辭職千萬不要以不開心為由。書面辭職信中只要寫「因個人原因,申請辭職」即可。

其他建議方法處理:

1,找到更好的公司離職,然後說給你們添了這麼多麻煩,再離職。

2,因為全日制學習原因,不得不離職。

3,家庭原因,

三,提前30天遞交書面辭職信給人事和部門領導,然後進行工作交接--務必交接好工作後要求籤字確認。30天到了進行工資結算,人事檔案移交給你後,你就可以離開公司了。不用得到公司任何領導同意,30天后就能走人。

公司不得扣押你任何人事資料。

7樓:新月灣擺渡人

勞動合同不是賣身契,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論合同有多長期限,這都是法律賦與勞動者的解約權。

8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1、關於年終獎,由於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私營企業的年終獎根據企業的效益、老闆的意識而定),因此要看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如果公司制度沒有規定、勞動合同也沒有約定,則只能看老闆如何決定了。

2、辭職權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如果勞動者不願繼續在某個單位工作,除非公司出資對勞動者進行過專業技術培訓,否則勞動者有權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勞動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按照前述規定,你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公司沒有任何理由扣除勞動者押金,如果公司每一個月在我工資裡面扣500元押金,則公司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嚴重違法,你可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而非辭職。在該種情況下,公司應當對你進行賠償,不但應足額返還扣除的押金,而且應按扣除金額的25%支付賠償金,另外,還應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你賠償金(工作不滿半年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如果公司未給你買社會保險,也屬於違法行為,也應對你進行賠償。

你可將律師意見轉告給公司,要求公司依法妥善處理。既然是親戚,就應當保障你最底線的待遇(法律規定就是底線)。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以沒為你交納保險費用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我在火鍋上班寫了一年合同,上了三個月的班我想辭職,工資押了二十天老闆不批准?

10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為期一年的合同只上了三個月班就要解除,屬於違約行為。需要履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義務,並繼續工作至三十天屆滿。

屆時,無論老闆批准與否,你與火鍋店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終止。

有權得到已工作期間的工資。

如果上班期間的工資未足額支付,就違反了《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

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與火鍋店的勞動合同,有權得到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以及被扣押的二十天工資。

屬於勞動爭議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其實沒有堅持的太大必要,因為有這時間你還不如儘快的去找一份更好的工作

我是在藥店上班的,上個月辭職了,進公司就押了1000元押金。(我和公司沒有籤勞動合同)。公司說我要

12樓:新職工闖天涯

首先它沒有給你籤合同這就不合適的,再者交押金也有不妥,建議你諮詢一下勞動保障局,有時候你跟公司提到要走法律程式事,公司方面立馬就心虛了

13樓:一間小小的雜貨鋪

違反。首先,公司不可以要員工的押金,這個你應該會有押金收據,可以拿著它去勞動監察部門去告公司。

第二,進公司工作,公司應該主動和你籤勞動合同,他也沒有籤,就算實習,也應該籤實習合同,這個你可以拿著工資條、工作服等在那裡工作過的證據去告他。

第三,我不知道你辭職之前有沒有提前說,如果提前一段時間說,是可以不扣錢的,但是如果你當天說當天走,公司是可以扣除你一部分錢的,具體多少,看公司規定。

14樓:匿名使用者

親,公司的這樣是違法的,去勞動局吧,現在**對這樣的事管的比較嚴。這是唯一有效的辦法。

15樓:醜溫書

告他違反勞動法。打當地12333投訴

16樓:益友仁義

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據此,用人單位向你收取押金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定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據此,用人單位不跟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你有權依法要求二倍工資。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全額反還押金,並依法支付你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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