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3月9日,在**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的統籌協調下,經遼寧省追逃辦多方努力,「百名紅通人員」第40號王佳哲從美國回國投案自首。這是「天網2017」行動啟動以來到案的首位「百名紅通人員」。截至目前,「百名紅通人員」已經追回39人。
王佳哲,男,2023年12月出生,遼寧**社原工作人員,涉嫌合同詐騙犯罪,2023年1月逃往美國,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緝令號碼a-7035/11-2011。
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有什麼區別?
2樓:杰倫式閃耀
一、區別:
1、概念含義不同: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範性檔案;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3)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對外公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
(4)規範性檔案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一般是指屬於法律範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的立法性檔案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檔案的總和。
狹義一般是指法律範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檔案。
2、制定主體不同:
(1)法律一般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如民法、刑法等;
(2)法規,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3)規章主要指***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及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和經***批准的較大的市和人民**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4)規範性檔案一般指狹義的規範性檔案,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檔案。
3、效力等級不同: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制定的規章。
(5)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互有交叉,無法比較。
二、不能直接寫成"衛政法發[2006]228號 《衛生標準管理辦法》",因為黨政機關公文寫作,標題的格式應為xx(發文機關)關於xx(事項)的xx(文種)。
3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是專指由全國人大制定,由****簽署的規範性檔案,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稱,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規」是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的規範性檔案。「法規」主要有如下三種形式:
一是由***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規,也稱行政規章;
二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三是省會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人大批准)。
「法規」一般用「條例」、「規定」、「規則」、「辦法」稱謂,如《徵兵工作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
「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制定,並以法定方式對外公佈,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
廣義的規範性檔案是指包括法律、法規、規章等立法性檔案和除此以外由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等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檔案的總稱;
狹義的規範性檔案僅指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檔案。
4樓:藍藍的天空
法律是最嚴格、最權威的。
法規比法律次點,但是i 有法律效力。
5樓:野聰艾賢
效力級別不同。
效力最高的是憲法,然後是法律、法規和規章,最後是其他規範性檔案。
要區別他們看制定機關就可以了。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效力大於行政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制定的規章)》地方**部門制定的規定。至於其具體的關係建議你去找法學的行政與行政訴訟法的教科書在前幾章有具體敘述在此不贅。(蠻複雜的)
你說的這個是不可以的,但內容不同,第一個是通知說頒佈了這個辦法。沒直接寫內容。 第二個是辦法的內容,他不是檔案而是法規。他會以什麼機構與什麼時候頒佈這個法規為第一行。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區別:
一、法律。從狹義上講,法律僅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檔案。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法律一般都會用「法」字來命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
二、法規。法規包括兩種: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1、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由***制定頒佈,行政法規往往會用「條例」、「規則」、「辦法」、「細則」等來命名,比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等。
2、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與釋出的規範性檔案,也就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地方性法規往往也會用「條例」、「辦法」等來命名,比如《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江西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重慶市控制吸菸條例》等。
三、規章。規章包括兩種:***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
1、***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由***的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它們的職權範圍內製定。***部門規章通常也會用「辦法」、「決定」等來命名,比如《商業銀行服務**管理辦法》、《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等。
2、地方**規章。
地方**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以及較大的市(如省會)的人民**在職權範圍內製定。地方**規章一般用「辦法」、「規定」來命名,不能用「條例」。
四、規範性_檔案。
規範性檔案,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檔案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範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範性檔案。有。
條例、規定、通告、辦法、決定五種。例,《濟南市城市衛生暫行規定》等。
8樓:半島小胖哥
法律一般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的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法規是指***依據法律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地位次於法律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擬訂,並經各該級**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法律規範形式。其效力等級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通常對於規範性檔案的理解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情況。廣義的規範性檔案,一般是指屬於法律範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的立法性檔案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檔案的總和。狹義的規範性檔案,一般是指法律範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檔案。
目前這類非立法性檔案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所以法律、法規、規章都是規範性檔案。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衛政法發[2006]228號是通知的文號。
中國的法律體系
10樓:會飛的小兔子
已制定現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規690多件、地方性法規8600多件,並全面完成對現行專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
屬法規的集中清理工作。
涵蓋社會關係各個方面的法律部門已經齊全,各法律部門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經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比較完備,法律體系內部總體做到科學和諧統一。
11樓:楓葉
你可以從縱向,橫向上來談這個問題。
從縱向上,中國法律體系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從橫向上,可分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
12樓:楊楊搞笑**
根據中國法律體系得知。
民商法:1.民法。
2.所有權及相關財產權。
法律體系研究。
3.智慧財產權。
4.債權。5.婚姻家庭繼承。
6.市場經濟主體。
7.**、**、債券。
8.海商。9.保險。
10.票據。
11.租賃。
12.合同法。
13樓:厲龍微生虹穎
縱向橫向談問題。
縱向律體系包括:憲、律、行政規、性規、部門規章、**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橫向:民、刑、行政等部門。
14樓:只愛逆
法律體系是抄指由一國現行法律規範總和構成的、具有有機聯絡的統一整體。在法律體系中,法律規範是基本元素,法律部門是基本單位。
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等各自獨立、又彼此聯絡的眾多法律部門組成了中國法律體系。
法律中的「應當」是什麼意思?
15樓:解憂
應當,必須。「應當」與「必須」的含義沒有實質區別。法律在表述義務性規範時,一般用「應當」,不用「必須」。
示例:仲裁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應當」是和「可以」是法律上相對應的一個詞語;對於「應當」的理解就等同於「必須」,而「可以」可以理解為可為或可不為。換而言之,就是說「應當」就是強制性規範,「可以」就是選擇性或者授權性規範。
16樓:四哥有法說
法律中「可以」、「必須」
、「應當」的含義:
一、「可以」的含義。
「可以」,表示「許可」的意思。在法律規範中凡帶有「可以」的條文,從法律規範的角度說,是授權性的規範。這種規範的特點是法律賦予公民、法人或國家機關以某種權利,實施與否由有關者自已決定。
某種行為法律規定可以為,也就同時允許可以不為。這要由被授權者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定。
就是你有權選擇是否這樣做的意思。
「可以」做某事並不意味著你必須做某事,只是說你具備了做某事的能力,使其成為你的一種選擇。
二、「必須」的含義。
「必須」和「可以」正好相反。帶有「必須」的法律條文,在法律規範中屬於義務性的規範,規定的是一種責任。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將所有的情況都加以考慮了,沒有例外和特殊,必須一律執行。
三、「應當」的含義。
「應當」,在法律規範中的意義比較複雜,難以用權利義務的概念來表達。我國法律中的「應當」雖然很近似於「必須」,但和「必須」相比,是一種原則性的規定,或者說是一般性的要求。因此就允許在執行中有一定的靈活性,允許特殊和例外的存在。
那種把「應當」和「必須」混為一談的看法是不正確的。
明確了這幾個概念的含義和區別,有助於我們對一系列法律規範的準確理解,避免和減少適用法律上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