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是離婚時的隱匿財產

時間 2023-05-09 14:24:04

1樓:張偉傑律師

一般來說,在簽訂離婚協議或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沒有涉及到被分割的共同財產,都可以認為是被隱匿的財產,一方隱匿財產,另一方要求按照規定主張要求重新分割,同時隱匿財產是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1、《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只要夫妻一方在離婚時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的,對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當事人發現隱匿財產的第2日起計算。

如果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是在離婚訴訟過程中進行的並被發現的,則可以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行為人採取少分或不分的原則,而且人民法院為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可以對其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行,法庭上舉證認定是關鍵。

不過總的看主要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一方隱瞞合法的共同財產,使另一方不知或無法得知的。

2、夫妻一方通過欺詐手段使另一方誤認為共同財產被消滅的。

3、夫妻一方與第三人合謀,通過非法手段使夫妻共同財產脫離家庭財產範疇的。

根本上來講就是侵犯了被保護的夫妻共同財產關係。

4樓:匿名使用者

1、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父母的名義等購得房產,事實上自己是實際的房屋擁有者。

2、房產證上只有夫或妻一人的名字,登記了房產證明的一方將房產出賣,套取現金等。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私下購買房產,不將購房之事告知另一方。

4、私自將存款取出,另存或是轉移在別人名下。

5、轉移工資卡內的資金,或存於其他自己另開的銀行卡內或放在別人那裡。

結婚前,運用諸如「貸款不便」等藉口,將雙方共同出資的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離婚時卻矢口否認。

好律師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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