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時間 2021-08-30 10:06:47

1樓:華律網

夫妻共同債務依法由夫妻雙方負無限連帶責任,而夫妻一方經營自己個人財產所負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範疇,但由於其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或者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非經營一方享受了收益,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但其承擔的清償義務,應以收益中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為限,承擔的是有限清償責任,而非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婚後一方個人財產從事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務,原則上為一方的個人債務,但應由夫妻以收益的共同財產進行清償。

2樓:無訟

民法典規定,如果債務是夫妻雙共同借的,或者一方所借,但事後經另一方追認的,或者一所借,但用於家庭生活所需的,都是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原則

1、堅持男、婦女平等原則。

這是基本原則,體現在共同債務的承擔上,則是指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有平等的清償義務。

2、堅持保護婦女利益的原則。

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雖然有平等清償的義務,但平等清償,並非平均分擔,還應考慮到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如何,應當從實際出發,講究實事求是。我國婦女現在雖然有一定的地位,但與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對較弱,所以在債務分擔上應適當予以照顧。

3、堅持以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為逃避債務,採取假離婚的手段,雙方協議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當債權人要求償還時,另一方則以財產歸一方, 不應由其償還為由拒絕給付,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在審判實踐中,為了防止上述情況的發生,不給逃避債務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 時,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視為一個整體,不可分割,將二者聯絡起來進行考慮,如果財產判歸一方,那麼債務也就應由一方負擔,即使其無財產清償,至少這 一方分得的共同財產可折抵償還共同債務。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因此,如果屬於第17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否則,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4樓:太陽立子

婚後為維持這個婚姻所欠的債務。

5樓:紫藍網路

天倪律所八一律師說法講夫妻共同債務問題

如何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

如何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用於夫妻

6樓:命中註定的

一種抄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bai民法院關於審理du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zhi法律有關問題dao

的解釋》(下稱《夫妻債務糾紛司法解釋》)的規定,甲以個人名義大額借款,所借款項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該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乙不用承擔清償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甲雖以個人名義大額借款,但判定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需根據案情具體分析。不可狹義理解夫妻共同生活的內涵,應綜合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夫妻債務糾紛司法解釋》等規定,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平衡債權人、舉債人及舉債人配偶的合法權益,準確界定夫妻共同生活內涵,公平處理涉及夫妻債務認定相關案件。

執行中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7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三一作文

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時夫妻生活中為了家庭生活所負擔的債務,那麼關於夫妻共同債務我們應該怎麼理解呢?並且在離婚後夫妻共同債務又是怎麼認定的呢?本文為您詳細介紹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理解。

  ▲夫妻共同債務的理解與認定:  1、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的理解與認定。  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

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等。  2、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的理解與認定。  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

這裡的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8樓:山西太原王律師

夫妻共同債務遵循共籤共擔的原則,否則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舉證所借款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使用。

9樓:愛穿拖鞋

1、《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本條是夫妻共同債務判斷的核心,下文中的司法解釋及其他觀點,均以“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為標準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3、《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4、《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當事人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就財產分割的處理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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