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最高法終於出解釋了

時間 2021-08-30 10:06:47

1樓:淮安浙江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2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共同債務的認定有以下情形: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子女或贍養老人等義務所負的債務;為一方或雙方教育、培訓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雙方約定的共同債務。

如何理解最高法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最新解釋

3樓:淮安浙江人

1、在bai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du

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zhi自所有,dao或者雖有約定但債版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

權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2、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法官給出最新解釋

4樓:張偉傑律師

春節前最高法院來頒佈了新自的司法

解釋,重新bai規定了夫妻債務

du:最高人民法院關於zhi審理涉及夫妻債務dao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2018.1.18.起施行)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院關於審理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是如何認定的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最高院關於審理夫妻共同債務一般的認定方式如下:

《關於審理涉及夫回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答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債務如何認定最高法

6樓:淮安浙江人

2023年1月8日由最權

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法發文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怎樣認定?

7樓:李雪悅悅

17日,最高法釋出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該司法解釋將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共債共籤」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也就是說,雙方合意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司法解釋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籤』原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表示,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於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儘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說。

離婚了,夫妻債務要同還?可以不背

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那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國家統計局有關調查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著、家庭裝置用品等八大類。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也就是說,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何證明是共同債務?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的證據也可以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介紹,夫妻債務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共同債務。

對於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配偶一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而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最高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怎樣的

金星百合 1 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收入 添置 共同使用的 房子除外 都是屬於共同財產。2 所欠的債未必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當然約定由欠債的一方或雙方共同債還。但是應注意,該條款不得對抗第三人,即債主要求非欠債的一方或是離婚協議中非還款的一方還錢時是不能拒絕的。3 懷孕期間男方不能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夫妻共同債務應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和處理

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 三一作文 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時夫妻生活中為了家庭生活所負擔的債務,那麼關於夫妻共同債務我們應該怎麼理解呢?...

夫妻共同債務應該怎麼認定,必看,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夫妻一方所欠債務,一般情況下,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另一方有證據證明不是用於家庭生活,就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