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判定婚姻法中「共同生活」呢

時間 2021-09-08 10:12:28

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也提到了「夫妻共同生活」,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含義,法律沒有對此闡明,學理上也很少對其進行解釋,但我們可以通過對《婚姻法》中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的理解,同時結合我們的傳統觀念來明確其含義。

夫妻「共同生活」是指男女雙方結婚後相互扶持,共擔生活壓力,共創美好生活的持續、穩定的狀態。主觀上,男女雙方具有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願望;客觀上,男女雙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共同承擔生活的壓力和風險,共同創造並享受美好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共同的住所;(2)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於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3)夫妻相互扶助的義務;(4)夫妻共同承擔的其他家庭義務。

當然,夫妻是否共同生活的認定是個複雜的問題,有時並不需要同時滿足以上四個方面才認定夫妻存在共同生活。例如,甲因出國留學與妻子乙分居兩年,兩年期間,甲乙感情穩固,仍然應認定為「共同生活」;再如,丙、丁婚後兩人感情甚好,只是因為丙的一點心理障礙,兩人遲遲未**,仍然應認定為「共同生活」。所以,判斷夫妻是否共同生活,需要把握夫妻生活的實質,即主觀上有共同生活的願望和客觀上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綜合夫妻共同生活的四個方面一起評判。

2樓:匿名使用者

每個星期都見面當然算共同生活啦,婚姻法規定3個月-半年夫妻2人未在一起或未**在算為分局生活,敢問仁兄是想離婚還是?

3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算是共同生活~話說,雙方有沒有一起睡覺吧,如果領完證還是很純潔的關係當然不算共同生活

4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算共同生活

縱橫法律網 李保忠律師

5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共同生活.

縱橫法律網 張洪偉律師

6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中所謂「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成為一個家庭的成員,處在同一個生活消費共同體中。一般情況下,還包括夫妻之間的性生活和夫妻間的互敬互愛。史尚寬先生認為,「共同生活一般為」精神的生活共同(相互親愛、精神的結合)、性的生活共同(肉體的結合)及對經濟的生活共同(家計共有),這是對 共同生活全部內容的概括。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領了證是屬於合法的婚姻關係,關於"共同生活":

這裡的共同生活不是指一兩次的共同居住,而是指而長期.穩定的共同生活,如長期一起吃住,生活用品在一起等。一般多個無利害關係人的證言既可證明。

基於夫妻關係的特殊性,他人只能證明未見到夫妻有共同生活,但不能就此證明沒有共同生活。除非能夠有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出具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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