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樂觀的靚哥哥
被關到看守所一個月沒有判決屬於正常情況。多久判刑,由法官根據案情進展決定。一般是三個月以內。情況複雜的,可能是半年,甚至是更長時間。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刑事案件,在正常情況下,從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送到看守所羈押之日起,要經五到六個月的時間才會由法院判決。
所以,被關到看守所一個月沒有判決屬於正常情況。
3樓:楓子
一個月程式還沒走完呢,38天內逮捕、
4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啥事被關押在看守所呢?
為什麼判決生效後過了兩個月,看守所還不移交監獄?
5樓:教育自在人心
根據法律規定,將罪犯移送服刑的前提是判決已經生效、且罪犯的餘刑超過三個月。所以,如果在一審判決後,罪犯或其同案犯上訴,而二審尚未判決的;或判決生效時,罪犯的餘刑在三個月以下的,仍應由負責羈押或執行,不會移送服刑,是合法的。
如果不是上述情形,而沒有將罪犯移送執行的,則屬於違規,可以向管理方或檢察院進行投訴,要求改正。
看守所注意事項。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需要注意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間生活必需品應當由拘留所檢查登記後轉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
6樓:陽光愛聊教育
因為看守所移交犯人是分批次的。
看守所羈押犯人移交到監獄並非按人走,而是按批走,否則根本忙不過來。
目前疫情期間,新入監的犯人肯定要經過非常嚴格的檢查,甚至暫時不入監,在原看守所繼續服刑。
而且看守所和監獄是有合作的,不是想送到**就送**。由於疫情影響,很可能合作暫停,看守所就要先羈押著,等找到合作監獄再移交。
監獄的功能。
1、監獄的懲罰功能是指國家使受刑人的身心置於刑罰的條件下,限制其精神和物質生活而產生的心理痛苦效應的總和。
2、監獄的改造功能是指監獄依據刑罰目的轉變罪犯的犯罪思想,培養其成為遵紀守法的教育效應的總和。
3、監獄的防衛功能是指監獄通過對罪犯執行刑罰防止其再犯罪,同時警戒、威懾、教育社會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使他們不至於走上犯罪道路的效應的總和。
4、特殊預防是指監獄通過對罪犯執行刑罰,剝奪其人身自由,使他們與社會隔離,失去再犯罪的條件,以防止服刑期間重新違法犯罪。
5、一般預防是指監獄通過對罪犯的懲處以震懾尚未犯罪的人,防止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人被關在看守所一直沒判該怎麼辦,都在看守所呆一年多了 還沒判也不開庭怎麼回事啊。。
如果想知道被羈押的情況,可以委託律師會見當事人。如果想知道案情具體進展,可以詢問具體辦案的當地公安人員或檢察院或法院。 萬綠叢中一點綠 一般性案件,羈押期間不超過兩個月。在公安或司法機關偵查階段,特殊情況的,有可能延長偵查時間,偵查終結後,司法機關會根據結果作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並通知當事人及其律師...
我朋友現在聚眾鬥毆被關在看守所,兩個月前因搶劫被關在看守所,申請了取保候審,現在屬於累犯嗎
不屬於累犯,屬於一人犯數罪,要將聚眾鬥歐罪和搶劫罪所判決的刑罰進行數罪併罰。 不屬於。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你朋友前一個搶劫罪尚未...
你好,請問一下原來被關在看守所,為什麼會被送到市局 ,市局內所呢 是刑事案件
您好,根據中國法律規定,所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會被關押在看守所。只是看守所有市公安局看守所或者區縣公安分局看守所的區別。所以,如果你說的情況如果是從區縣看守所被轉移到市局看守所關押,一般來說,意味著案情發生了變化,案件的管轄由區縣公安分局進行偵查轉為移送市公安局偵查,也就是案情或者性質比以前更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