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在一方名下離婚怎麼辦

時間 2024-12-23 07:05:20

1樓:網友

先友好協商,確定房子的歸屬和利責關係,如果協商不成,就需要打官司了,按照最新的婚姻法,如果是婚前買的,一次性付清的,這個房產就比較難享受權益了,如果是婚前買,但婚後還是在還貸,那麼還貸部分,可以要求權益;還有一種是婚後買的,雖然只寫了乙個名字,但是也是承認共同所有,沒名字一方可以要求權利的。

2樓:過伶

房子在一方名下離婚的話,你只能夠跟他協商了,因為房產證上沒有你的名字,是沒有辦法的。

3樓:網友

房子在一方名下,離婚的時候也是可以舉證要求進行財產分割的,特別是房子是在婚姻期間購買的,是雙方共同的財產。這樣的行為,也是會受到法律支援的。

4樓:網友

首先得看房產是否是婚前財產,如果是的話,婚前是誰的就歸誰,這是新婚姻法規定的,如果是婚後的買的房,無論是誰的名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兩個人應該平均分配,如果有饑荒也得兩個人共同承擔。一方要房,另一方要錢,如果不能達成協議,那就得去法院起訴。

5樓:卿三孃的搞笑生活

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協定產權,如果無法協定,也可以申請法院判決的。

6樓:辛酉鑫

婚前己在個人名下歸個人,婚後共同財產買房寫個人名的,應分割。

7樓:暴之槐

只要能證明不是婚前財產,離婚後就可以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8樓:匿名使用者

找個專業的律師分析下,千萬不要道聽途說,專業的事,一定要找專業的人!!!

9樓:廖顯堂

法律分析:如果是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婚前財產,離婚時不需要分割。如果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在產權證上只寫明瞭夫唯搜妻一方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不因為產權證上寫誰的名字,就是誰的財產,產權的所有人都是夫妻雙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蘆答,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指譁歷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0樓:律漸

法律分析:如果是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婚如基激前財產,離婚時不需要分割。如果夫妻關渣襪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在產權證上只寫明瞭夫妻一方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不因為產權證上寫誰的鋒鬥名字,就是誰的財產,產權的所有人都是夫妻雙方。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在產權證上只寫明瞭夫妻一方的名字,如果雙方有書面約定的,原則上按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無論誰出資購買的房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因為產權證上寫誰的名字,就是誰的財產,產權的所有人都是夫妻雙方。如果夫妻未對財產進行書面約定,則夫妻在結婚前購買的房產應當認定為男女雙方各自的財產,離婚時,仍屬於各自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1樓:張朋

法律分析:夫妻關係冊困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在產權證上只寫明瞭夫妻一方的名字,如果雙方有書面約定的,原則上按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根據我國民法典帆飢的有關規定,無論誰出資購買的房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因為產權證上寫誰的名字,就是誰的財產,產權的所有人都是夫妻雙方。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態姿返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房產在一方名下離婚怎麼辦

12樓:律漸

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在產權證上只寫明瞭夫妻一方的名字,如果雙方有書手坦面約定的,原則上按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根據我局燃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無論誰出資購買的房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因為產權證上寫誰的名字,就是誰的財產,產權的所有人都是夫妻雙方。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在產權證上只寫明瞭其子女的名字,要明確該項不動產的所有權,就只能依據產權證上寫明的產權人來判斷。也就是說,該房產證上寫的所有人是其子女。在離婚時,夫妻不能把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3)如果在產權證上只寫夫妻一方和其子女的名字,那麼,夫妻中的一方與其子女就成為該項房產的共同所有人。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房產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按有關規定程序分割。但對於屬於其子女的那一部桐薯虛分房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其子女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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