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讓乙個女人戶外工作加班過十二點違法嗎?

時間 2024-12-27 19:20:08

1樓:您好世界工作室

違法的,可以要求補休或者支付加班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樓:靈動若冰

違法了,但違法的地方是加班時間過長,跟男女沒關係,也跟戶外沒關係。

公司要求職工加班到24點,違法嗎?

3樓:網友

當然違法,每週工作不超過44小時。

4樓:濟南盈科事務所

遇到緊急任務,公司有權要求加班嗎。

刑法,員工晚上加班到十二點半算不算違法

5樓:匿名使用者

這不算是刑法的問題沒有刑事責任,是違反了勞動法。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在保障勞動者休息和合理的時間進行,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是勞動者本人自願的,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加班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足額支付其加班費。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法。第二關於加班工資屬於違法的,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進行舉報,最好把個人的工資單做為證據。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每天要求加班到十點屬於違法嗎

7樓:百家百談

是否屬於違法是根據每天上班時間來定的,如果加班到晚上10點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超過四十四小時,就屬於違法,如果是協商好加班的,每天加班時間也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原因加班的每天不能超過三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時間超出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但如果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完全符合勞動法規定,員工對此予以拒絕,則屬於不服從公司管理,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公司制定的員工手冊或其他規範性規章制度對該員工進行處罰。

一天工作12個小時 違法了嗎????????

9樓:網友

你公司的工作時間已經超過了勞動法所規定的八小時工作時間,額外的四個小時應該算做加班時間段,應該有額外的加班費。你有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麼?如果合同上有寫需要提前20天遞交辭呈,那麼就要遵守,如果沒有的話,你公司便已經違反法律規定了!

在沒有違反合同的前提下,公司是沒有任何權利剋扣員工的工資的!剛畢業的大學生很容易被公司壓榨,因為你們不懂得用法律的**保護自己,你可以找到當地的勞動者保護協會,讓**部門出頭幫你這個問題,畢竟違法的公司還是會懼怕法律的公正的!希望你能站起來為保護自己的權益而做出努力!

另:以後找工作的時候一定要問清楚工作時間、休息日、福利和離職等方面的問題,不要怕麻煩,以免日後出來對自己不利的情況!祝你好運!

10樓:掌楚楚

先交辭呈,再請20天假,然後辦理辭職。

11樓:夢幻雪櫻夢

第1個問題違法了,第2個問題想你說的一樣。

上班一天超過12小時違法嗎?

12樓:誰家閒人

雖然勞動法規定一天上班不能超過12個小時,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多企業,尤其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往往工作時間都有12個小時,甚至超過了12個小時。這已經成了行業裡的乙個潛規則。

13樓:何小之

每天都這樣,而且不按國家規定給加班工資,那肯定是違法的,如果偶而這麼短期,而且報酬也到位,在自原加班的情況下,那就別論了。

14樓:梁說法

每天上班多少個小時合法?對於這個事,法律早有規定。社會,法律,法制,用人單位,企業,員工,加班。

15樓:上官不婉兒

看什麼工作了,我國除非惡意加班的其餘不算違法。

公司隨便強制職員加班是不是違法?

16樓:華律網

工廠強制性加班是不合法的。根據《勞動法》以及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家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對用人單位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需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延長工作時間。(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7樓:網友

: 有許多人對加班理解不夠透徹,今天我就加班的問題談談自己的認識。一:

加班必須是自願的或者是與勞動者協商了的。否則,愛幹不幹。如果沒有加班通知書或者其他協商性質的書面文字,勞動者完全可以拒絕,不要擔心你可能會失去工作,實際上,造成勞動者加班的原因是深層次的,哀其不幸,恨其不爭。

是勞動者本身放縱了企業加班的這種惡習。二:協商是加班的一切前提。

法律保障的是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權,健康權。等。因為我們是人才享受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我們不是驢不是馬。

拿自己健康換幾個生不帶來死不帶去的東西錢。所以個人一直痛恨那些無良企業,視員工合法權益如草芥,甚至強迫員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這都是獸行。

個人予以強烈抨擊。所以很負。

責的告訴天下勞動者:除開極少數特殊行業經過審批可以實行綜合工時錢度以外,其他都應遵循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每天不超過八小時的工時制度,加班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並遵循每天不超過三小時,不得連續超過三天,每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的規定。任何擅自要求加班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與勞動者協商的,嚴重超時的,都有權利拒絕並提請行政機關給予處置。

所以面對強勢,我們不必要去出賣自己的靈魂,忍氣吞聲,百害而無一益。

18樓:心為寧碎

強制 是違法的。

不是強制的,如果加班,然後支付相應的加班費的話,那是合法的。

19樓:網友

理論上,違法。

實際上不違反。因為勞動法在中國屬於廢紙一張。

20樓:漢唐山

理論上是違法的,但是實踐當中這樣的情況太多了,違法也沒辦法,勞動部門根本就不管。

21樓:網友

我覺得要看你公司型別跟是不是合法企業有關 還有你們是不是有養老保險的企業那種。

22樓:失望

法律對勞動者是有保障的,但是公司方面強硬的做法法律卻根本不制裁的,所以鬧到最後頂多給勞動者一些賠償然後辭退,這點賠償不能不能支撐你找到下乙份工作呢?另外2018年全國經濟不景氣,2019年更甚,現在全國範圍性的公司都在裁員,我們公司已經裁員30%了,這個時候領導要求我們加班,我們根本無法拒絕,因為拒絕就會失去工作。

所以有時候風骨很重要,有的時候識時務更重要。

23樓:東郭訪

強制你加班 又不是不給加班費 肯定是有需要才讓你加班 這麼斤斤計較 幹什麼啊。

這樣對你自己 對別人都不好。

24樓:網友

廣東胡律師:

屬於違法行為,勞動法規定公司是不能強制要求員工加班的。

25樓:君哥大叔日誌

是違法的,加班必須要有加班費或是補休。

可以到當地的勞動部門反映情況。

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勞動法》第41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44條規定,在3種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點,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給勞動者正常日工資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26樓:網友

當然違法,不過這種情況很普遍。

27樓:網友

違法的,但如果你生活在大陸就沒什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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