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合同工簽了無固定期線自願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領導同意嗎?

時間 2025-01-04 05:10:15

1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到時就可以走了,不需要任何人批准,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勞動部門申請解決。

和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公司要給我調整崗位,我可以不同意嗎?

2樓:長千花遠

有關簽署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主要是執行時間做到了最少9年以上,才合乎簽署這類合同書。那麼如今企業對你開展內部結構調職,你本人不同意,應該怎麼辦?我建議你從下列一些層面來考慮到和處理吧。

瞭解一下調職的緣故和環境。正常的而言,作為簽署無限期合同書的職工,在企業內部結構是可以開展調職解決分配的,僅僅說無法徹底調到乙個完全與原先工作中不相應的崗位,

也有便是轉崗選用變向打擊職工等減薪方式。因此你需要了解一下調職的緣故和環境,不必一味地回絕。評定一下新工作崗位的崗位職責。

針對新的職位,是好是壞,是考驗或是機會,要做乙個評定,有很多情況下,企業或領導幹部是充分考慮你的職業發展,使你各個方面煅煉工作能力,提高各領域的工作能力,<>

便於未來分配更高的服務平臺讓你充分發揮,但你卻堅守老位不願變化,是會錯過企業的好心。合理合法的調職不可任意減少員工的標準工資。 接納用人單位的指導和監管是勞動人民的基本上附隨義務,用人單位調職即使不具備合理化,員工也或是應當主動與公司商議處理,千萬別用曠職等方法開展消沉抵抗。

假如員工嚴重違紀,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最先需看一下,企業的調職是不是合理合法,如果是正規的,且辦公環境並沒有顯著下降,收益並沒有降低,那麼這一調職是必須接納的。如果不合理合法,也需要儘可能友善商議,假如由於調職與用人單位造成不愉快,會危害用人單位對員工的信賴,結後面在該公司的未來發展不好。假如商議不了,那也只能根據勞動仲裁或者起訴也維護保養自身的合法利益

3樓:某西某西

可以。這樣做是有權利的,並且工作崗位是由自己選擇的,不是由對方隨意安排的。可以主動的找對方去溝通,可以找一找,偶爾聊天。

4樓:撒的謊

是可以的,因為這種行為屬於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個人單位必須和你協商一致,只有你同意了才可以。

和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公司要給我調整崗位,可以拒絕嗎?

5樓:愛娛樂的花嫿

可以先了解一下調崗的原因和背景,作為簽訂無期限合同的員工,公司內部是可以進行調崗處理安排的,只不過不能夠調到乙個完全和原來工作沒有關係的工作崗位,也絕對不允許通過換崗來打壓員工來達到降薪的目的,所以在公司要調整工作崗位時,可以先了解一下調崗的原因以及背景不能夠一味的拒絕,但是也不能一味的接受,而應該根據自己的情況來作出正確的抉擇。<>

也要了解新崗位的職責和待遇。對於新的崗位是好是壞都要做一定的評估,因為很多時候領導會注重個人的職業發展,所以也會讓人在多方面進行能力的鍛鍊,同時也能夠提高業務的水平,這樣有利於讓你在更大的平臺上發揮作用,所以如果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把你調崗之後,先評估一下新崗位的職責與待遇。要了解公司對自己的態度,如果是更高的崗位,那麼就不要辜負公司的好意,努力創造乙個新的業績。

雖然已經和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並不代表自己要在乙個位置上保持不變,時代是進步的,社會是發展的,企業公司也需要順應時代的發展潮流,所以自己也要為自己找乙個更好的發展職位,這樣才有利於在公司中有乙個好的未來。和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意味著你的個人勞動保障權利,同時公司不會隨便解僱你,但是並不代表你能一直被公司供養起來,這也需要看個人的工作能力,是否能勝任工作,所以在公司要讓自己變得更加強大,只有讓公司看到你的能力,才能夠成為別人無可替代的地位。<>

首先要看企業的調值是否合理合法,如果正規且沒有更壞的辦公環境,收益也沒有降低,那麼這種調職 是必須接納的 。

6樓:小新愛科技

可以拒絕。畢竟在職場中,調崗需要員工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後,才能執行,所以你也可以直接拒絕。

7樓:大事發生的

我認為這種情況是可以拒絕的,如果對方因為自己拒絕崗位,而要開除自己的話,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申請仲裁,或者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8樓:灰姑娘的姐姐

我們個人是可以拒絕的,可以跟公司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了,可以通過法院解決。

單位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解聘員工嗎?

9樓:譚軍

法律分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理解為不能解僱,無固定期限勞轎鬧動合同,是指沒有約定合同終止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鐵飯碗,只要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條件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有終止時間期滿終止不同外,其它解除和終止合同的法定條件二者沒有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穗哪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閉族罩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單位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解聘員工嗎

10樓:陳楠

法律分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理解為不能解僱,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沒有約定合同終止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鐵飯碗,只要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條件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有終止時間期滿終止不同外,其它解除和終止合同的法定條件二者沒有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族哪慧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緩物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兆答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解僱嗎

11樓:創作者

可以的。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備虛差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仿皮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譽鬥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解僱嗎

12樓:唐俊

法律分析: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散隱拿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攜芹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衝搭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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