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因這信
假釋可以。
在執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的就可以申請假釋。
我國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具體操作是:罪犯自己算日子,夠一半刑期後向監獄(你朋友6個月一般只在看守所執行。)提出假釋申請。然後由執行機關向當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報批。
如樓下網友說的。你朋友屬於短刑期犯,一般不存在假釋問題。除非有特殊事項,一般審監庭是不批的。
但是作為刑罰賦予犯罪人的一項權利,你朋友當然可以向看守所主張權利。
2樓:網友
保外就醫和假釋只限於在監獄服刑的犯人,看守所裡服刑的(一般是判決時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不存在保外就醫或假釋的問題。老老實實呆完就行了。
3樓:網友
用錢咯!買通**,有錢以使鬼推磨呀,何況,他們是**!
請問:現在有哪個**不貪滴?
判後答疑是什麼 -法律知識
4樓:崔茂秀
法律分析:判後答疑是人民法院為幫激虛助當事人正確理解判決、裁定內容以及從法律上正確把握和對待裁判結果,針對當行鋒事人就認定證據、適用法律等方面提出的疑問,採取由原承辦法官進行答疑的一種司法便民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明帶燃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最高法判後答疑規定 -法律知識
5樓:於慶權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將改革群眾初次來訪接待處理辦法,推行法官判後答疑高賣制度,即案件宣判後,當事人對裁判有異議、疑問來訪的,由原承辦法官對裁判有關程式適用、證據認定、段纖裁判理由等向當事人解釋、說明;當事人申訴、申請再審的,由原承辦法官與立案法官共同進行接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握念仿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適用法律錯誤但判決結果正確
6樓:王曉
法律分析: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雖是二審法官維持原判的條件,但既非充分條春叢件也非必要條件扒禪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襲備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判決書中本院認為部分的法律效力
7樓:尹鳴鶴
法院的裁判文書存在兩個效力,乙個是法律效力,乙個是執行效力。 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一經生效( 一審 判決在超過上訴期後沒有上訴的判決以及 二審 終審的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除非被依法撤銷。 裁判文書具有 強制執行 效力,是指如果義務人拒不履行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可以申請畝滑 法院強制卜耐派執行 ,但權型賀利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否則,就喪失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以上就是 法院判決書 的法律效力問題的解答。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二審判書寫「直到判乃然爭議較大,如有新的正據可另行主張自己的權利」
8樓:
摘要。二審新的證據是指:在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或是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二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法律依據: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二審程式中新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您好!親~判決書中註明」另行主張權利」的,不是提起再審,而是說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
二審新的證據是指:在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或是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二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審孫虧裂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法律依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二審程式中新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空轎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則閉調取的證據。
判決問題
9樓:帳號已登出
根據《民事訴訟法 》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生效判決是具備證據效力的,對於生效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法閉段院可扒攔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而不再另行判斷。所以,個人認為,02年的那份生效判決書當然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
只是法院說這份判決是錯誤的而不能作為證據使春態胡用的理由實在是牽強,也是違法的,建議向上級法院或者檢察院反映。
向要追償此款項,依據就是連帶責任,而能證明連帶責任存在的最有力證據就是這個判決書,還是從這個判決書入手比較好。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祝好。
10樓:我是貓
我認為它是合法的,因為它已經通過合法的途徑產生了法律效用,
11樓:網友
我的推測是法院之間的問題,你的兩個判決應該是兩個地方法院作出的,才可核冊配能個出現這種現象,對自己地方不利的判決不認可,這是地方保護主義的現象,也是司法不獨立的問題。
乙個地方的法院不會出現改指這樣的情況,判決確認的事實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這個事情應該可以向兩個法院的共同上級反映姿仿,由領導解決這樣的矛盾。
12樓:網友
法院的判決書在生效後,若沒有新判決將其推翻,即可認為仍然有效直至有新的判決將其推翻為止。
13樓:要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能不能當證據使用,經過大家同意是沒用的,我也不想用據說和肢慧認為這樣的字眼來敷衍你,直接把法律依據給出來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第四項:下列態耐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說明———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拿著這個司法解釋去跟法官說吧,作為乙個法律人,他懂的。
希望對帆飢春你有幫助!
14樓:八三老人
同意你的看法。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要求確認原判決書有效。
15樓:南柯一夢
生效的法律判決是可以作為證據材料的。 可以作為有效證據呀。
16樓:永存之罪
判決並不能成為證據,從兩方面考慮,一方面民歲扒訴中規定的證據種類中並沒有判決書,另一方面將判決作為證據會導乎賀昌致二審或重審中的證據悖論。拍信。
法律判決相關問題
17樓:戚廣利
蛋糕店爆 炸是由麵包師操作煤 氣閥門不當造成,判店長危險物品肇事,應當是承擔領導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違反爆 炸性、易燃 性、放射 性、毒 害性、腐蝕 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8樓:網友
現在大部分麵包店都不允許使用液化氣或煤氣。
違規使用肯定是店長主責。
判罰一點問題都沒有。
19樓:柳念露鐵晗
這要看是哪一種訴訟。
刑事訴訟中對證據的要求比較嚴格,可以肯定的說沒有這樣的條文規定。
民事或者行政訴訟不太清楚,沒注意過。
大家幫我看看這份判決是否公正,是否適用法律得當?謝謝
20樓:
我來說說,這份判決沒什麼問題,上訴到二審一般會維持,不大可能改判,如同樓上回答,已經是比較公正的乙個判決。至於樓主糾結的被告與原告之間的協議,則可以跟你說,是無效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明確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無效。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各共有人不得擅自分割共有財產。
所以,正如判決所寫,被告與原告之間的協議,沒有共有人郭欣的簽字,其他共有人處分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除非得到郭欣的事後追認,但是她也沒認可該協議。
21樓:淺倉蓋蓋
判決原則上不存在問題。法律適用正確、認定事實清楚,而且充分考慮了二原告與死者共同居住給予適當多分的考慮了。如果提出上訴的話,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幾乎不太可能,已經是比較公正的乙個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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