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以前的獎金和夜班費屬於勞動所得,依法可以要求支付;
至於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你要賠付部分違約金。
2樓:網友
獎金和上個月的夜班費是你以前的勞動成果,當然要要回來;違約金要看你們當時籤的合同了,不過我記得違約金的上限不能有這麼高吧。
建議你去勞動仲裁部門問問看。
3樓:網友
肯定該要回啦,不過在法制不健全或是法律意思薄弱的地方,一般企業是不給了,除非你用法律的手段去辦,我現在也是這種狀況,正在想要不要告呢。
4樓:親親咔咔
老百姓想和機關鬧~唉~這個很累了~
不過既然是自己的錢還是要去拿的~~
不知道你們的獎金是不是考核獎,如果是考核獎就要經過部門領導考核過才能發放的錢,如果你在考核前離職了,那麼你就沒參加國考核了~所以沒有考核過的員工就不能拿考核獎金了~~
我原來一家單位就是這樣回覆我的~我是7月離職的,按照道理4-6月的季度獎金應該給我的吧~可是我們單位的考核時隔月考核的,就是4-6月的獎金要等到8月考核發放的,其目的估計就是杜絕離職的人也拿錢~
精明吧~咱們是永遠鬥不過他們的~
辭職後該扣獎金嗎?
5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一是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可以扣工資作為賠償。2、如果你是合法辭職,按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3、如果單位不支付工資,可以先**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糾正;如果還不行可以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離職後前乙個月的獎金問題!
6樓:鄭州馬
您好,公司釋出的新的獎勵政策時限涵蓋您的工作期間,您有權要求獲得該獎金。
辭職後工資、年獎金扣發是否違法?
7樓:簡簡單單
1、辭職後工資,獎金扣分是不合法的。
2、《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8樓:海上風電踐行者
辭職被扣去年年終獎 律師表示可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按正常流程辭職的話 不應該扣工資 違反勞動法。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依法辭職,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辦理離職手續並支付員人實際工作期間的工資和獎金,扣壓員工工資和獎金的行為違法,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10樓:網友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年終獎如果在工資政策中有,那麼必須按月摺合比例支付。
11樓:冉貴發
是辭職被扣去年年終獎 律師表示可申請勞動仲裁。
12樓:留學農村
這肯定違法啊 幹活就得給工資啊。
離職的時候可以拿到專案獎金嗎?有法律依據嗎?
13樓:搬磚的人
離職員工也在過去的一年中或多或少為公司做出了貢獻。專案獎金既然是對於員工為公司工作的回報與獎勵,如果員工按勞動合同和公司的規定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職責,公司就應當貫徹同工同酬的原則給員工發專案獎金。
公司有權自主制訂年終獎分配方案,但是由於本案中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都沒有對年終獎進行明確規定,因此,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張先生應當得到相應的年終獎獎金額。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部分組成。其中,獎金一項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等。對於生產獎的範圍,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的規定,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年終獎是獎金的一種,它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
14樓:網友
1,關於專案獎金問題,如果是你與公司之間有相關協議,無論是否離職,獎金都是跑不了的,如果沒有,那就要看公司內部這方面的相關規定,如果公司規定某月某日按時發放專案獎金,而公司又以你提出離職申請為由不予發放,那就要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向職代會或工會申請幫助,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質疑,2.[勞動法]對於職工的工資及勞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有相關規定,但對職工獎金問題規定得不是很細,很具體,所以操作起來很複雜,可能你公司也想鑽這方面的空子,所以,你要積極投訴,沉著應對,相信你一定能戰勝困難,取得成功!
3.申請勞動仲裁,必先取得相關有關證據,你可把你們團隊有同樣工作業績的同事獎金明細表影印幾份,工資發放憑證,完稅證明等作為申請勞動仲裁的相關證據,提交勞動仲裁部門,職工離職就不發應給的獎金,這無論如何也說不過去,你是有道理的,按上述意見操作你一定能勝!
15樓:韓飛
1、如果有勞動合同或其他協議,規定了年終獎或專案獎金,那麼公司必須支付給你;如果沒有書面的約定,就要看公司的內部規定,如果公司規章制度也沒有明確約定,那申請勞動仲裁後,對方不認可存在年終獎,就比較麻煩了;
2、可以收集之前的工資發放憑證、獎金髮放時完稅證明等作為證據,申請勞動仲裁,有一些希望。
16樓:網友
有,要把自己的簽約書拿出來。
交五險一金是要算上夜班費和每個月獎金嗎?
17樓:網友
您好,不是,這沒有任何的關係。社保是國家法定的一定社會保障制度,具體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公司可以扣發離職員工在職期間的獎金嗎?
18樓:網友
如果勞動合同裡沒有明確約定獎金及發放方式的話恐怕你是很難拿到了因為現行《勞動法》裡只規定了工資沒有規定獎金方面不過《勞動合同法》裡這條也許對你有點幫助。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19樓:網友
當然,獎金本就不是工資,可以給也可以不給。
但是,如果公司給獎金設定了發放條件的話就不一樣了,比如全勤獎就是設定好全勤就有獎金,而且有獎金額度的,就必須得發。
20樓:孫炳文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雙方沒有具體約定,公司的做法不違法,有權這麼做。
員工安規定提前乙個月提出離職而被扣獎金合法嗎?
21樓:橘子不如橙子
不合法,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2樓:冰都吹雪
肯定不合法,可以找當地勞動監察部門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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