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釣魚佬老頭
1、計件只是工資發放的方式之一,不能代替國家對工作時間的規定,老闆的行為屬違法行為;
2、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即計件仍然適用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3、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加班是要與勞動者協商的,勞動者不同意可以不加班,扣工資是違法的,屬於無故剋扣勞動者工資,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4、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要按150%計算。
2樓:網友
一般計件工都是安工作的難易來比較的,
3樓:網友
這事情不好說``去勞動局反應反應應該會有效果的```建議去試試。
4樓:網友
哦~~一般沒用。起訴也行,不過以後不能再幹了。
計件工主要是做什麼的?
5樓:娛樂這個feel倍爽兒
計件工主要是按明確實際生產數量(如件、打等)計算薪酬的工作;區別於即時工。
計件工作制又稱計件工時制,是指以工人完成一定數量的合格產品或一定的作業量來確定勞動報酬的一種勞動形式。從某種意義上說,計件工作制是一種特殊型別的不定時工時制。
按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標準工時的規定,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6樓:000嗚啦啦
1、按明確實際生產數量(如件、打等)計算薪酬的工作。一般是勞務工作,各個地方的工廠基本都有計件的工作。
2、工作內容就是包裝產品,做手工活計件類工作,比如肥皂生產出來放到乙個箱子是乙個包裝,電子廠流水線電池,手機,資料線的包裝等。
3、計件工資是以完成工作的數量(件數)作為計算工資的標準。它的優點在於把員工工資與產量結合起來,能更好的調動其工作積極性。不足之處在於會相應增加更多的品質管理投入,不宜在品質不穩定的工序使用。
計件工資應該單價合理,否則會挫傷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7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你的工資以計件來算的,多少錢一件,這樣子。
人力資源管理中計件薪資、標準工時由誰來定?
8樓:網友
標準工時當然是根據國家規定啦,基本上每家公司都是一樣的。每天工作8小時,計件薪資這塊是需要行政這塊和總監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來核定的。
9樓:王大錘
這個一般來說不是定的,是算的,按照員工的基本工資和工作時間結合每個產品或工序的標準工時,算出每個工時的工資,作為標準工時的工資。最好由人力資源部和生產單位共同制定。計件也是乙個道理。
10樓:網友
以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為主,提出每小時工作量作為參考資料,人力資源部結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工時及當地社平工資制定本企業的計件工資及標準工時。
11樓:轉瞬泡沫
參考當地的行業標準,和本公司中等水平的員工,要有獎優激勵的作用,一般是財務部和人力資源部共同商定,或者直接人力資源部決定!
12樓:網友
這兩個一般要由成本核算的財務部門和設計人力成本的人力資源部的工作人員一起來商定。或者,老闆來定吧。
13樓:網友
人力資源部門在現代企業中的作用已經越來越大,但必須明確人力資源部的權責是什麼,在這裡工資應由人力部門根據同行業來制定乙個有競爭力的標準,共時應由人力部門參考個部門管理者意見制定。
14樓:網友
這個不能主觀的由誰定,根據當地的工資標準和行業標準。
1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有國家制度和企業制度共同決定。
16樓:網友
財務部門核算,工藝部門提供專業意見。
還需要市場對標。
17樓:網友
不違法情況下,靈活掌握。
我們公司是計件算工資,老闆要求我們我們員工上下班要打卡,諾不卡就沒有工資
18樓:網友
勞動者工作應同工同酬,工作性質應該明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全日制或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工作制,計件工資制是一種新型制度,可以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簽訂計件工資制勞動合同的關鍵在於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對實行計件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該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計時就計時,計件就計件,完成規定就走人,沒事的。主要計時或者計件要看你們合同上賣弄怎麼寫的。只要你簽訂的合同上面寫的計件,你完成規定件數,走人沒事,再說合同裡沒有規定時間限制,你走了也沒事。
公司要是要求你們雙管理,要他和你們另籤合同。
你是有勞動法律保護的。
我是工廠裡計件的職工,每天必須工作12小時,幾次找老闆商量加班費,都沒結果。如果走法律途徑,我該怎麼
19樓:笑藍一片天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如果 安排加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您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我們是計件工資,但是有沒有貨,老闆就要求我們等,我們該怎麼辦?
20樓:網友
老闆要求你們等,那你們就要求老闆給生活補貼才算公平,要是不給就應該換工作了,這樣的老闆光顧他的利益而不顧工人的利益,幹到啥時候都沒有未來的。
21樓:可愛皮夾
那讓你們等的這段時間應該是也要付給你們相應報酬的,畢竟這並不是因為你們的原因,才導致沒有工作效率的。
22樓:網友
如果你的單位是計件算工資的話,目前又沒有單沒有貨,老闆要求你們等這個情況就要跟老闆協商,有沒有最低的生活保障。如果連最低的生活保障都無法保障,那你就另謀高去吧。
23樓:憶寒悔
計件是多勞多得,沒有貨,當然得等,沒做事老闆當然不會開工資,不願等的話,找到合適的工作可跳槽啦!
24樓:網友
現在這段時間說實話計件的工作真的不是很穩定,因為隨時都有可能沒有訂單可做啊,老闆要你等待,其實也是很無奈的,如果有其他事情做可以先做了!
25樓:卑子默
如果沒有更好的發展,等乙個禮拜沒什麼等太久叫老闆結賬走人。
26樓:網友
一般工廠的話,讓你等就沒有工資的。
27樓:網友
工人沒什麼辦法,如果時間長了沒有活可以要最低保障工資。
我公司是計件的老闆沒有按勞動法給我節假日的工資我申請勞動中才有什麼樣的結果
28樓:網友
答:你在公司存在節假日加班的事實,不論你是計件工作制的員工還是計時工作制的員工,均有獲取相應加班工資的權利。雖然你的產量無法明確分清屬於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還是加班工作時間,故結合你實際的出勤時間,應合理認定公司需支付你節假日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以下時間加班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加班費;(一)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三)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我們是計件工資,我們2月份放假了,只做了200多塊錢,可以要求老闆付基本工資不?
29樓:橘子不如橙子
可以。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故實行計件工資,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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